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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繼承的遺產比債務還少,請問再陳報遺產清冊的時候,可以扣除喪葬費用,或是哪些必要費用呢?扣除之後,再用剩餘的遺產償還死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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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簽合約的時候,合約一定要列印成雙面嗎?印雙面或印單面會有影響嗎?另外請外合約上蓋的印章,一定要使用經濟部印鑑登記的那顆嗎?還是說任何一個公司印章都可以呢?如果不是使用印鑑登記那顆印章,合約還會有效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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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道民法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去提供繼承人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繼承人希望自己所有財產都不給繼承人,因此把目前所有財產都捐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其他組織,讓自己沒有遺產好給繼承人,是合法的嗎?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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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年滿65歲以上,名下無任何財產,哥哥每個月都給2萬,我月薪接近五萬,租屋15000+信貸20000左右,實在無力在扶養父母,但母親要對我提告要求每個月給一萬,我必需要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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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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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擔任採購職務,日前收到公司通知要裁員,理由為業務性質變更,日後將不再台灣採購(去年在台灣採購約5千萬美元),而且我新加玻的老闆要來和我交接工作,表示日後他將接手我在台灣的採購工作,本人於50歲時,1年多前加入公司,公司告知我他們非常看好台灣發展,卻於一年多後公司政策改變要裁員而失去工作,真不知這家公司為何1年前要招人?當時決定加入時也同時失去其他機會,現年52歲實在難以重新找到工作,盼請幫忙。另外我想這實在是一個美國政治的謀略,要求供應鏈離開中國,同時也要離開台灣,Aametek這種大公司應該也是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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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因為我們家有四個小孩,只有一個女兒,其他都是兒子在父親名下有三間房產+1/4的店面母親則有一間基隆的房產因父親傳統觀念,有曾經說過他的房產要如何分配,家中唯一的女兒,會分配到的部分與其他三個兄弟少很多(應該有到破千萬)目前情況是,父親極有可能生前就會轉移財產,或是立遺囑而四位手足有同意如果父親分配不公平,願意再把分到的財產拿出來,我們四個小孩自行分配在想因口說無憑,是否應手足間先簽訂有法律效應的合約,保障權益,避免日後實際情況發生時,如果當中有人變卦,可以行使契約強制執行諸如此類的?或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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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我的租屋地門鎖被房東給換了,然後房東跟警衛也還都進去了,之後我到派出所報了案,問題1:警察以一般刑案(妨害自由幫我做筆錄是正確的嗎?)第2個問題:警察找不到房東,而警衛室也拒絕提供房東資訊給警方!而警方說會寄單請房東報案說明,之後就無下文(那我只能做等待的動作?)問題3:我現在遇到的是我已經報了案,而房東沒去到案說明,一直避不見面,卻直接發律師函給我,要我跟律師事務所聯絡協商租屋處的事,我該理會他嗎?因為房東已經換了鎖,我沒辦法進入,而且他還是在我承租的期間,已經和警衛大樓管理員進入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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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小父母離異並與父親和胞姊同住生活,父親已歿,從小與母親未同住也鮮少往來,我目前也無配偶和子女。1.天有不測風雲,如按照法定繼承人順位,本人名下的財產是否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為母親?2.若本人先行自書遺囑並於內容中囑咐全數財產指定由胞姐第一順位繼承,未來如真的需要是否第一繼承順位為本人之胞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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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皆有遺留財產給三名兄弟,每位兄弟皆有分到各自的房產,而我分配到的為原本父母居住的房子,現父母已過世,父母名下的存款等皆已共同處理分配,而我分配到名下房子內父母所購買的家具、瓦斯器具等物品,是否歸屬我?抑或是仍需要三名兄弟共同處理?若物品歸屬三兄弟共有,未經其中一方同意,私自處理,如丟棄、販售等,若真需走入法律途徑,未同意如何處理的兄弟可以怎樣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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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夫妻談離婚,其中一方退休金已領也已不知去向,另一方未領且還有公司的持股信託,這些未領的退休金及股票也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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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自己的兒子被車撞了,此時他已經成年了,送醫後成半死不活的狀態,而那個被撞的平時做人很垃圾,父母也根本不想救,有法律有規定一定要強制付醫藥費救活他嗎?如果一定要救,有什辦法可以放棄治療,因為救一個半死不活又很垃圾的人,不但很花錢,又會拖垮家裡的經濟,而且人又很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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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美髮業刷卡萬元"儲值預付",消費者刷卡後當天申請退刷,但業者告知信用卡當日已結帳,無法申請退刷。想詢問消保法中「預付型交易」是否能通用於此案例?業者是否不能拒絕消費者申請退款,信用卡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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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合意性交,甲男以針孔攝影機偷拍其與不知情之乙女二人性行為畫面。嗣後乙女為取財之目的(仙人跳),控告甲男妨害性自主。請問:1.甲男早已知道乙女會仙人跳,因而基於蒐證自保之目的而為偷拍,系爭偷拍影片於訴訟上之證據能力?2.甲男係基於妨害秘密犯意而為偷拍,系爭偷拍影片於訴訟上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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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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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融資(資融)公司,可否從事提供無擔保品之個人信用放貸行為?2.一般的定型化契約,於簽訂契約後,是否有一定的鑑賞期?3.若是借貸方,於簽訂上述之定型化契約後,放貸方並無交付上開契約之副本於借貸方,此時借貸方根本無從審閱該份契約,自然鑑賞期便無產生;而該份契約之法定效力是否完備?以上懇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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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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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某金融公司辦理車貸。忘了繳納貸款。而前幾天上班時接獲該公司打來我公司找我電話。電話告訴我說準備強制執行。但我並無收到任何告知電話。而在這之前卻不斷的接到該公司的業務電話而且非常多人,都是一再詢問我要不要貸款,因此嚴重影響我的生活。而當我詢問該公司法務時。他說有打電話跟我說,經詢問才知道她手上我的電話號碼是錯誤的疑似被更改。我想說的是。我並沒不繳。只是忘記而已。但這樣我的信用也會有問題?我能求償什麼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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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您,就在上個月,我女朋友的母親往生了。然而他的兄弟姐妹提出,希望姐姐和妹妹,能夠主動提出放棄繼承。因為日後辦理母親遺產手續的時候,不用兄弟姐妹四個人一同跑來跑去的,就讓2個弟弟去處理比較方便,等所有手續辦好之後,在由四個兄弟姊妹一起均分!當下女友不疑有他,所以就傻傻的前去拋棄繼承!現在財產已經下來一些時日了,才被告之知,媽媽名下的財產已均分完畢。以下是財產繼承人員名單與比例:整筆財產分為三份大弟x1份小弟X1份小弟的兒子X1份請問這是否違法?照理說如果我女友拋棄繼承,那麼她的那一份,是否應該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