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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目前在臺灣並沒有合法的實體賭場,所以無論是在公開場合或在網路賭博都會涉犯賭博罪;而提供賭博場所(無論是實體或虛擬空間),則會觸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業者為了避免徵才的職務內容看起來顯然違反賭博罪規定,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可粗略分為外派至其他國家,以及在國內從事非核心的線上博弈周邊工作兩大類。(一)外派至其他國家上班地點在國外、服務國外賭客,整個營運流程都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生,加上賭博罪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大犯罪,因此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仍可能觸犯當地法律;而即使外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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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勞資會議?資料來源:康立賢/繪圖:Yen一、什麼是勞資會議?(一)什麼是勞資會議?「勞資會議」顧名思義是勞方代表與資方一起開會的會議,雖然勞資會議一定要由勞方與資方代表共同出席,但不是有勞資雙方在場的會議都是勞資會議,只有依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及形式所召開的會議,才是勞基法的勞資會議。(二)召開勞資會議的目的勞資會議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並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或於有臨時動議時可以召開,以期勞資雙方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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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核發監聽票(法律上稱為「通訊監察書」)的條件是什麼?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一、聲請監聽票的要件(見圖1)(一)程序要件1.什麼時候可以聲請(1)偵查中只要在犯罪偵查期間,無論案件是偵字案或他字案,要監聽就應聲請監聽票。(2)審判中由法官職權核發。2.由誰聲請只有檢察官可為聲請,檢察官聲請的理由,可能是依照自己的職權來決定;或者依照司法警察機關的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監聽票。3.被監聽的對象(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司法警察調查的對象,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官偵查的對象、法官審判的對象,就稱為被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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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我們需要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指藉由研究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資料、立法機關審議情況、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來說明立法當時,立法者準備賦予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是什麼。那回顧以前的立法資料有什麼作用呢?(一)法律訂出來一定有原因任何法律規範都是立法者在某一個歷史背景下制定和付諸實施的,因此法律解釋不應脫離法律規範產生時的立法環境、政策、動機。透過研究法律規範制定時的有關紀錄,如有關機關提出的法律草案、立法機關對草案所做的說明與討論、審議過程中各方面的發言,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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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及輔助宣告之人請律師寫過並簽具同意書及錄影處分不動產,所以輔助人在賣房時,仲介仍要母受輔助宣告之人,簽該公司統一規格的授權書,內容包括簽約、用印、完稅、履約保證等買賣流程事宜,並說沒有簽是不能辦履約保證,出具當時簽具同意書仍無效嗎?或是有其他方式辦屢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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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Yaru提問:曾經任職一家公司,報到後兩週,就被派至國外參展七天,回台後進辦公室當天,就被主管告知不適任,人資請我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理由是只有三週的任職時間,對未來求職會有負面影響,但是會提供該有的資遣費給我,天真無邪的我就簽了,公司也要求我當下就要打包好離開,完全沒有預告期。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當天下午就打電話回公司,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人資推託我已簽名,不能給我,就不願意處理我的事情了,到了下個月的發薪日,當初答應的資遣費,完全沒有給我,我就前往勞動部「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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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家公司已有25年以上之久,民國94年時公司要我轉換新制勞保,但至今都未跟我結清舊制年資,這樣合法嗎?我該如何爭取我的舊年資呢?近期有跟公司結清舊年資的同事說公司只用一個月的薪資跟他結清舊制,但政府不是規定要用兩個月的薪資結清舊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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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位女性朋友從事一間飾品公司的美編人員,但是主管告知他們公司是責任制;而我朋友上下班仍需打卡(二)該美編朋友上班時間早上9點,下班時間晚上18點30分;下班時間卻常態性都是19點至22點(三)且該公司以責任制為由不提供加班費只有補休請問以上三點該公司是否有違反了勞基法內的哪幾項規定?以及該美編人員應該如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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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公司任職1年多,過年後有位同事離職.全公司的出貨工作硬塞給我.下面有一位營業專員和助理.但她們都不願意分攤工作.上面的主管,副總,就說,副理你做就好了.我任職時就告知本人有免疫疾病,但已穩定3個月回診一次.撐了1個多月.本人已身心俱疲,而且原本的工作都擔誤了.去找副總談,請他重新調整.還被人身攻擊.現在有什麼法條可以保障我的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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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過年了,被主管點名下班後留下來跟同事一起練尾牙表演,請問下班後練習的時間這能算加班嗎?如果為了尾牙的才藝表演所產生的花費,例如租用器材、購買服裝,只能自行吸收,還是有機會向公司申請報帳呢?另外,如果尾牙當天是在放假日或下班時間,公司要付給表演、當作工作人員的同事加班費嗎?一般單純參與活動的同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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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底薪包含加班費這樣可以嗎?還有算加班費時,是用低於最低薪資去算,這樣是否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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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1最低薪資已調成25250元,但公司將非工資性獎金納入為基本底薪計算,告知員工如此領的錢就有超過基本工資,且原本領薪日以及獎金日為分開領取,為規避法規就將日期調為同一天發放,但非工資性獎金是依照業績表現領取,每個月有多有少,公司還表示如果獎金領了之後不到25150元,會補齊給員工,但這與當初面試的說法都已不相同,請問公司這樣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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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間公司他的商標被人仿冒,這樣子不算是構成犯罪嗎?如果大同公司的產品是大同電鍋,有人仿冒電鍋,叫大桐電鍋,外觀也相似,讓人以為是大同電鍋的相關產品或合作廠商呢?主力商品就是電鍋甚至具體象徵也是電鍋,何來無犯意?或罪疑唯輕如果一個企業標誌是Z:G那你弄一個S:G你不說不像別人都覺得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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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剛要創業的小型公司想要詢問1.關於員工上下班遲到,未打卡,我該如何處置?遲到按造政府規定依照工作比例去扣薪那未打卡的部分呢?可以視同曠職扣特休半天嗎?或是三次未打卡就扣特休半天?2.關於員工事項未完成或是未按照時間繳交報表該如何處理?可否案件數計算扣100元或是其他合法的扣薪方式或是當月獎金直接扣除不發放如果有其他建議的方式也歡迎提供謝謝您撥空看我的信件謝謝
辭典
圖1業務侵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行為,會成立業務侵占罪。例如,業務A配有一輛公務車,卻把該公務車拿去改裝、在非上班時間駕該車出去玩,表示A覺得自己是該公務車的所有權人,擁有自由處分、使用公務車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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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新北板橋陳先生提問:之前曾經待在某小型旅行社工作,由於發現老闆一直忙帶團所以沒時間處理公司事務,發覺不妙所以提了離職,但新公司的人資說,要有離職證明才能順利入職。我回到舊東家詢問離職證明,老闆一直避而不見,LINE訊息也不願意承諾會給離職證明,整個人間蒸發,因為最後沒辦法只好去勞工局申請投保紀錄,作為給新公司的離職證明替代品。想請問:公司企業可以不發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嗎?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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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引進新的美國科技,旨在利用腦波音調化,讓腦部聽到自己的波形,進而調整左右腦平衡。器材引進時被通知必須以醫療器材處理,但此科技及行為在美國不屬於醫療行為,由美國培訓出來的專員即能操作,請問這個情況下,需要尋求衛福部認同行為為非醫療行為嗎?如果需要,請問如何處理呢?是發公文至衛福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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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勞工基本薪資調漲,公司基本底薪全面調整符合勞工局的規定,但大幅度的調整獎金制度,在底薪調高後,依照新的底薪與獎金,相較調整前變相減薪了至少6000元;公司新獎制度佈達後即刻落實,並告知依照數理部精算後的標準實施,過去的回不去了,也不用再比。完全沒有公告後取得業務單位同仁的認同與商討空間,但單方面更改,這樣如何能有檢舉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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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出租人:OOO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異動: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請問:1.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2.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3.有更佳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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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LINE詢問整地費用與報價1.有對話紀錄2.園藝公司在處理過程中才臨時改口說地上物超出他可以輕鬆處理的範圍,要加收$1500,說不收也沒關係,但處理完還意圖想收費。有先預付訂金$1000,收到尾款$14900,清理完現場才帶著連同本人四人離去。實收報價費用$15900。3.詢問方要維持原報價4.詢問方未在現場監工,僅憑通訊軟體使用文字與語音來遠端處理,透過第三方來處理園藝公司的對方與當天一餐的伙食。4.請問,若園藝公司事後追討,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