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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罵的是本名或是帳號,會影響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嗎?資料來源:紀欣宜/繪圖:Yen一、什麼是公然侮辱?(見圖1)(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然的狀態下進行侮辱他人的行為。而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同聽到或看到的狀態,但是不以實際上真的有聽到或看到為限;又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也就是侵害到個人的名譽。(二)接下來的疑問是,在線上遊戲中,無法得知遊戲角色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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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稱為「非硬蕊」,是指不涉及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內容,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會讓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大眾面前,或不能忍受而排斥、拒絕的猥褻資訊或物品。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的意旨,軟蕊的資訊或物品,若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的特定場所),並不會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註腳釋字第617號解釋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本案多數意見雖就系爭規定之猥褻出版品,明示其中包括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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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輕鬆點》的累積下載收聽數正式邁入10萬大關啦!非常謝謝舊雨新知的支持,希望各位粉絲可以給我們更多回饋,也能多分享給您的親朋好友喔!本集節目開頭為了答謝聽眾的踴躍回饋,兩位主持人回覆了近期蒐集到的聽眾Q&A,有在留言區或問卷回饋的好冰友,趕快來聽看看主持人如何招架您的留言吧~~ 在回覆過程中一直道歉的主持人,將接續「道歉」這個主題,來聊聊道歉這件事在法律上怎麼看。不管是要求別人道歉時需要注意的尺度,或者是法律上有沒有辦法要求別人道歉,其實都是常見的問題,也是人情義理跟法律交錯的地方。 發生糾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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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及既往原則」源自信賴保護原則,指為了確保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相信法律能夠對其權益有所保障,不能夠用行為發生後所制定的法律,去規範已經發生過的行為。一般來說,除了法律修正後對人民有利、舊有法律本來就違反憲法規範或涉及保護重大公益等,法律的制定(適用)多採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文說明的溯及既往原則,是避免國家因法律規範的新創、修正,造成人民期待的利益受到損害,是專屬於行政法適用範圍。行政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涉及國家法律變更對個人造成的影響,在適用上依行為結束時點是否在法規生效前,區分為「真正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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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同婚公投的議題,我查了資料後顯示說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只是差別在於民法跟專法的不同,我想請問兩者之間有權利高低差異嗎,如果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會引用比較特別的法律,而不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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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令(指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前)對於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等行為的保障不夠充足針對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的行為,可以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不過這樣的規定屬於行政裁罰,是否能夠確實有效嚇阻他人不法行為,令人存疑。雖然我國刑法也設有妨害自由罪、強制罪以及恐嚇危安罪等規定,不過在刑事責任的要件以及認定上較為嚴格,除非達到一定妨害自由之程度,否則很難透過刑事程序給予行為人懲罰。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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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土戲劇《斯卡羅》在9月18號播出最後一集,劇情最後的走向在網路上引發討論熱潮。而《斯卡羅》的故事開始在1867年恆春的瑯嶠,這個地區有著閩、客、原住民長年因土地、利益積累的紛爭與角力,加上羅妹號事件而引來的外來勢力,讓各種族群間的問題一觸即發。無論選角卡司、服裝場景,到劇情視角,都掀起各種領域的討論,而其中臺灣史、原住民族更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之一。對於原住民族議題,浮現在你心中的好奇有哪些呢?考試制度裡屬於原住民的「加分制度」是在加什麼?為什麼法律上要給這些原住民特殊措施?今年大法官釋字裡對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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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司法院通過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修正草案,以保障我國國民與外國人可以在臺灣登記結婚。草案接下來將進入立法院進行審議。在2019年,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正式施行,臺灣成為了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雖然臺灣同婚已合法,但如果另一半來自同婚還沒合法的地區,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依然沒辦法在臺灣結婚,異國的同性伴侶只能繼續隔著山海相望......過去鮮少開啟的同婚話題,現在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在這集裡,我們回溯到同性婚姻在臺灣發展的源頭,一起聊聊經歷多次的聲請釋憲、舉辦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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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與他的代理人想要在室外辦理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或負責人的代理人,會需要這個申請書,且應該在6天前申請。這裡所說的「集會」,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場所舉行的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這裡所說的「遊行」,是在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場所的集體行進。其他要附上的文件負責人有代理人的話,應一併附上代理人的同意書。如果是遊行,必須附上詳細的路線圖。如果是集會,應該附上集會處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文件。如果有糾察員的話,也要附上糾察員的名冊。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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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在事前申請許可(見圖1)圖1申請集會遊行需要提供的資料?資料來源:李兆麒/繪圖:Yen集會遊行法針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採取事前許可制,因此,民眾原則上必須在舉行集會遊行的6天前就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過,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文化發展或民眾生活上的需求,如果民眾所舉行的室外集會遊行是依照法令規定所舉行,或者是具有「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的性質時,就不需要在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室內集會的舉行,如果沒有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來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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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議題,總是不時在新聞出現,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相當廣泛,但與人民最相關的,應該是萬一土地被徵收,不服要如何救濟?本篇會先介紹土地徵收的基本概念,在系列的(二)、(三)分別討論土地徵收會有哪些程序,以及人民不服的救濟方式。一、甚麼是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一般而言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經由法定程序,以金錢補償為條件,剝奪人民的土地財產權。二、土地徵收的類型土地徵收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一般徵收國家基於特定公共事業,如交通、水利、國防、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的需要,所為的徵收;或是為了產業...
問答
(一)現有大法官「釋字」將會如何?「憲法法庭」之「判決」將成為不成文(憲法)法源?(二)判例、聯席會議之決議其法律效力將如何?蓋以憲法法庭之「判決」作為法源,將出現「個案、習慣」之可能,是否合乎我國採以「大陸法系」?
辭典
可以的意思,經常在法院判決、法律文書會出現的用語。舉例: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節錄:「上開法律規定,自非不得作為本件計算損害金之準據。自非不得作為本件計算損害金之準據。」這句話的意思是「前面所提到的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本案件計算損害金的依據。」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8號節錄:「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有從事工作及選擇職業之自由……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
問答
在司法院網站"憲法訴訟新制簡介"中看到新法與現行法對照表,表中提到現行法的憲法審查案件表決門檻是現有總額2/3出席*出席2/3同意,也就是7人為門檻;而新法的門檻則是"調降為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請問這樣的話應該是8人為門檻,為何說是"調降"呢?
辭典
是指「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以及「決定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對誰揭露、如何揭露的權利」(資訊隱私權)。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大法官明確指出隱私權也屬於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隱私權的具體保障內容,規定在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法律中。例如,民法第195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註腳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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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選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人民透過多數決的方式選出代表,由該代表從事國家政策實施、法律制定等工作。人民的選舉權,受到憲法第17條所保障,且依據歷來的大法官解釋,人民也享有使自己成為候選人的「被選舉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參考司法院釋字第290號、340號、4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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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親權?(見圖1)圖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親權,有哪些內容?資料來源:葉怡妙/繪圖:Yen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照實務見解,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例外才由父或母單獨行使,具有不可拋棄的性質。權利、義務分為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一)身分上的照護包含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其中,交付子女的請求權,如:假設A、B訴請離婚,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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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故事館
引言「什麼?原來以前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臺灣社會從家父長制走向兩性平權,又從二元的兩性平等,邁向多元的性別友善。然而改變並非一蹴可幾,走過歷史上的曲折,填補起法律上的缺口,我們再一起試著往更好的方向前進。現在,就進入法律百科故事館,一起搭乘時光機,看看過去的法律、聽聽當時的故事。故事遊戲架構(以下人物故事改編自不同社會新聞,避免視其為真實案件細節。)*阿嬌/已婚,育有兩子*真心話:我唯一的願望,不過是想陪著孩子好好長大啊!故事發生在1971年......阿嬌與丈夫是村里的鄰居牽線認識的,在當時臺灣民風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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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來做認定,如果沒有證據,法院不可以認定存在犯罪事實。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國家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時,必須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延伸閱讀:朱石炎(2023),《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一)——在法庭上每件事都要證明嗎?什麼是待證事實?》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書:「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
問答
以下回答您的提問。何謂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惟刑法另外定有「傷害致死罪(§227II)」以取代兩罪在競合上產生的爭議,故法院僅須論處行為人犯傷害致死罪,即為已足。此為加重結果犯,典型的立法模式(§17),即︰故意行為+過失加重結果。因果關係的認定︰由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來看,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