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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經公證後,可以持租約與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提起訴訟:一、租賃契約方式租賃,即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租賃物交給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雙方口頭約定即可;但需特別注意,不動產租賃如果租期超過一年,建議以書面簽約,如果沒有書面則會視為不定期租賃。其實一般便利商店販售的租賃契約範本,就可以直接拿來使用簽訂租約。二、租約公證書填寫(一)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住所地址電話。(二)「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事實或私權事實」欄,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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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的意思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的一種單獨行為。遺贈人是以遺囑為遺贈,因此,遺贈屬於遺囑內容的一部分,所以依照民法第1199條的規定,原則上,遺贈要等到遺贈人(同時也是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二、遺贈的要件(見圖1)圖1遺贈要符合哪些條件才有效?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規定的訂立遺囑能力,且要依照遺囑的法定方式為之。(二)受遺贈人不能喪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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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命令」是什麼?在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下,法律的制定由立法院行使。但立法的程序繁複,不一定能夠即時跟上社會環境變化,再加上社會問題涉及各專業領域及現實狀況,因此相對於全部的規範皆由立法院制定,有時由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規範,反而更能夠迅速反應並且因地制宜,而帶來更大的福祉。因此在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中就有明文規定,此種由立法者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即稱為「法規命令」:「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例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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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羈押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被干擾,具體方式則是透過拘禁被告來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但被告畢竟尚未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依法就不得羈押被告。二、什麼是具保?具保是指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在無羈押必要的前提下,命被告提出一筆擔保金,並透過該筆金額來保證被告不會逃亡,也就是俗稱的「交保」。至於說如果具保後被告卻逃亡、隱匿而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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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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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介紹共同侵權行為以及公務員的侵權行為,本篇將介紹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的類型。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的類型,是指自己並沒有為侵權行為,但是如果符合一定要件,則必須為他人的侵權行為負責,規定在民法第187條、第188條以及第189條。以下將接續介紹。一、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負責(一)立法目的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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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留分是什麼(一)特留分的意思與目的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繼承開始時,遺產中應保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該部分是繼承人的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遺囑自由處分主義雖然應予維持,但為了避免遺囑人生前將其財產大量贈與他人,又或是在遺囑中大量遺贈與他人,導致其繼承人反而需仰賴其他親屬的扶養,或是接受國家或社會的救濟,因此民法以特留分的制度,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處分權。(二)繼承人的特留分1.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見圖1)被繼承人A與其配偶B育有三子C、D、E,而當A死亡後,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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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朋友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子,其聲稱可以教她「外幣匯率」,因此她傻傻的就跑去匯了5000台幣不等給對方的帳戶。現在警方已經受理報案了,做了筆錄也有拿到報案證明單。但我朋友她有身心障礙手冊,承辦員警並不知情,在詢問過程中未提及可以有家人(直系一等親)陪同製作警訊筆錄。她和我都很擔心,會不會再做第二次警訊筆錄。然而,警方抓不到人還好,但人抓到了之後要上地檢署開偵查庭,而偵查庭我畢竟是友人,所以不得介入。我朋友很緊張(對於偵查庭的部分)我也有告訴她一些關於偵查庭上的SOP我這邊也有法扶資源,但我還是想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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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緩刑被撤銷(可抗告),請問是等抗告結束再一起執行,還是先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內再進行抗告緩刑撤銷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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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收到傳票卻被通緝去地檢署想了解卻執意叫我繳罰金不然直接入監執行。然到我沒有權利知道原因跟收取我的判決書嗎?官網上的協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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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意思與內容(一)遺囑的意思遺囑是指遺囑人依照法定的方式所訂立,且原則上在遺囑人死亡後就會發生效力的一種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二)遺囑的內容依照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在不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我國遺囑並不以財產處分為限,亦可為與身分有關的遺囑內容,例如民法第1093條規定可以在遺囑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二、誰不可以立遺囑依照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以及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可以訂立遺囑。三、訂立遺囑的方式、違反效力(見表1)(一)訂立遺囑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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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壹萬五,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這樣判決是如果不入獄全部要繳10萬5千元嗎?我分別在一個7-11、7-11外的路口,不同時間錄影一位女子,她就告我了…我只是散步路過而已啊…她還附帶民事求償我74萬,這樣法官會以她的74萬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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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對於繼承範圍,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於繼承人負擔的責任範圍,繼承人得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見圖1)圖1可以只繼承遺產,不繼承負債嗎?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概括繼承的意思現行民法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於非專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不能只繼承權利或只繼承義務。二、法定有限責任(一)法定有限責任的意思債權人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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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有繼承資格而且是優先順位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見圖1)圖1誰是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繼承的開始時點依照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開始的時點。二、誰有繼承資格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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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開車在路上被撞,我人沒有受傷但車子有多處地方損壞,而對方因車輛失控先是撞上路旁兩處柵欄後再撞上我所以受了一點傷,因為當時我家人正在醫院等著要動手術,所以我就提出不要報警私下各自處理的方式當時對方的女兒也同意我的提議,於是我就先行離開現場,之後我離開約一小時左右警察就打電話告知我馬上返回派出所作筆錄,當天我也作完筆錄離開,但因為對方答應了又反悔報警而導致我太太無法動手術,我就以對方不受信諾要求賠償我的車損,現在對方不但不賠償還要告我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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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婚姻關係的雙方,針對離婚相關事項有爭執而無法協議離婚,可以使用最後手段——「裁判離婚」。裁判離婚屬於家事案件,因為性質特別,會希望盡量用訴訟以外的方法達成共識,所以法律規定雙方在請求裁判離婚前必須經過法院的調解(即離婚調解前置主義),若調解不成立才能進入訴訟程序。一、調解的機關負責家事事件調解的機關是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庭,要向雙方的住所地(例如婚後住的地方)、經常共同居住地或訴訟原因事實發生地(配偶一方的居住地)的法院提起。二、調解的效力法院的調解,必須雙方都本人親自表明同意,於達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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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適用民法何類型的契約,是處理法律問題的必須步驟。一旦知道當事人之間可以適用民法的有名契約,就會知道遇到個案契約沒有約定的爭議,可以依照民法哪些規定處理。隨著時代進步,許多契約內容逐漸超越最初民法制定者的想像,形成無名契約或者是混合契約,也就是在一個契約內包括多個典型民法規定的契約特徵(例如本篇消費者與發卡機構之間的契約關係,見圖1);或者甚至形成民法未曾處理過的契約特徵。圖1信用卡交易的當事人,以及各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定性資料來源:作者自製。一、消費者與發卡機構間(A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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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將A壓制在地並造成A窒息死亡,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以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但A這樣的情況是因為B現正面臨A對其居住安全及財產權產生危害此「防衛情狀」當中,而B所為的「防衛行為」不僅是為了防衛自己,也是在防衛C的權利,可是因為造成A死亡的結果,所以可以主張「防衛過當」而減輕或免除其刑。二、如何判斷「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見圖1)圖1正當防衛也有錯?什麼是「防衛過當」?資料來源:洪偉修/繪圖:Yen「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分別規定在刑法第23條本文及但書中:「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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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今年中旬因為找兼職而不小心變成人頭帳戶!12月初以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判決為緩刑!今日剛好有空去趟分局辦理警示帳戶問題!卻發現說還有一個被害人最近才去報案......變成我沒辦法辦理帳戶問題!請問我這樣還要被判刑嗎?有機會成為不起訴嗎?帳戶只有一本!目前知道二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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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在事前申請許可(見圖1)圖1申請集會遊行需要提供的資料?資料來源:李兆麒/繪圖:Yen集會遊行法針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採取事前許可制,因此,民眾原則上必須在舉行集會遊行的6天前就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過,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文化發展或民眾生活上的需求,如果民眾所舉行的室外集會遊行是依照法令規定所舉行,或者是具有「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的性質時,就不需要在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室內集會的舉行,如果沒有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來吸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