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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好意施惠關係」,指基於情誼或善意而做出的行為。例如,請客吃飯、讓同事免費搭便車,或火車到站時,幫忙把鄰座睡著的乘客叫醒。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法律行為或契約行為,因此對於當事人也不會產生法律(或契約)上的權利或義務。舉例來說,甲和同事乙都要到高雄出差,甲基於同事情誼,答應讓乙免費搭便車,但乙不能對甲主張自己有搭便車的權利;或如果甲當天忘記去載乙,導致乙要自行搭火車去高雄,乙也不能請求甲賠償車票費用。註腳王澤鑑(2002),《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頁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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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定值保險指的是,在定值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價值」超過「實際價值」太多。例如:訂定保險契約時,約定保險價值500萬,後來事故發生後,發現實際價值只有200萬,此種情形便屬於超額定值保險。若產生此種情形,可能會造成保險人不當得利的問題,也就是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法院實務見解則有不同看法: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約定的保險價值明顯高於實際價值時,就應該當作不定值保險來處理,改以實際價值作為理賠依據,以前述例子為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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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人壽保險,指的是以人的生命為投保對象的保險。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又可分為「死亡保險」與「生存保險」。死亡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作為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也就是被保險人死亡後理賠保險金;生存保險則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存作為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人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仍生存時,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註腳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22-524。保險法第101條:「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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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指的是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屬於人身保險與定額保險的一種。年金保險是為了提供人在年老時經濟生活的保障,實務上種類有很多,例如:單純生存年金、確定年金、最低保證年金等。註腳保險法第135條之1:「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622-625。保險法第135條之1。保險法第135條之3:「Ⅰ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Ⅱ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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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保險金,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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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當被保險人(雇主)的受僱人有不誠實行為,導致被保險人(雇主)受到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被保險人(雇主)所受的損害。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是用來確保「受僱人」在工作中會誠實,不會做出例如挪用公款等不法行為,如果受僱人做了不誠實行為造成雇主損失,保險公司必須負責賠償。註腳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02。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是屬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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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多剛開始學習法律的同學,在讀書和準備考試時,經常會有一個疑問——「到底要不要把法條的條號或實務見解的字號背起來?」對於這個問題,Dcard、Threads乃至於PTT國考版充斥不同的說法。 在性別專題系列節目間的空檔,讓我們稍作喘息,一起聽Yt和Henry輕鬆聊聊這個有趣的話題。 另外,由於Podcast代管平臺系統調整,Henry最近意外挖掘出在Spotify後臺塵封多年的聽眾留言!?Yt和Henry也將「穿越時空」回應這些留言。如果想直接收聽本集主題內容,可以點擊下方timecode跳轉喔! #支持法律百科定期定額或單筆支持,讓知識自由傳遞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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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連環爆出知名藝人涉嫌尋求犯罪集團協助,在健康無虞的情況下,以例如找槍手代為量測血壓,誤導醫院開立高血壓診斷證明後,辦理體位變更而躲避兵役的事件。事件接連曝光後輿論譁然,有認為應該重罰,或甚至應該抵制這些藝人的呼聲。 服兵役是國民的義務之一,同時攸關國家安全。然而妨害兵役案件最後都怎麼判決呢?根據相關統計,多數的妨害兵役案件,雖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結果普遍落在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在事件爆發後,也有人提出量刑過輕的疑慮,該怎麼辦比較好呢? 本集節目由Henry主演,邀聽眾朋友一起關心閃兵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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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保險價值,即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原則上為保險人之法定最高賠償額。 因為保險契約訂立的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失,所以要保人與保險人在約定保險金額的時候,必須有金額上限,不可以超過被保險人所受到損失的範圍,而這個金額的最高上限就是保險標的物實際上的價值,即所謂保險價額,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時,就會造成超額保險,違反了損失填補的精神。例如:A為一間1000萬元的房子投保,則1000萬即為保險標的物的價額,也是保險人最多需賠償的金額,如果賠償的金額超過1000萬,就會違反保險契約填補損失的目的。註腳葉啟洲(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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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曖昧對象或交往對象約會時,該怎麼分攤費用?是採「AA制」平均分擔,還是由誰負擔比較合適呢?。 關於這個問題,社群上長久以來存在各種不同的看法。約會時的請客或墊付費用,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涵義呢?如果最終雙方沒有成功交往,或是分手決裂了,當初付出的金錢可以向對方要回來嗎? 本集節目,Yt和Jane將輕鬆聊聊這個問題,並帶大家用法律的角度,看看約會費用背後可能牽涉的爭議和細節。邀請您打開收音鍵,一起來了解~ 【法律百科七週年專題上線】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 https://pse.is/8avrex 法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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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實務上也常稱為「意外保險」、「平安保險」,指的是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導致的人身傷害的保險。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因外來的突發事故而受有身體傷害、殘廢或死亡時,負有依保險契約約定理賠保險金的責任,但意外事故並不包含因疾病所引起的損害。註腳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84。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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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依「所填補的損害能不能以金錢估計」,區分成「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損害保險又稱損失填補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或支出,可以用金錢來具體衡量並據以理賠的保險種類。損害保險的理賠金額以實際損失或支出為限,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實際的損失,例如:實支實付醫療險,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醫療支出時,保險公司會依據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來進行理賠。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判決:「又保險契約種類區別,其中有一分類為將保險契約分為損害保險、定額保險者,所謂損害保險,以保險利益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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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一部保險,指的是投保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的情形。例如:A有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的房屋,但A只替這棟房屋投保了3000萬的火災保險,保險金額(3000萬元)低於保險價額(5000萬元),這樣的情形便是不足額保險/一部保險。在「不足額保險/一部保險」的情況下,若發生損失,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保險公司只須依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來計算理賠金額。也就是說,就算產生的損失金額沒有超過當初投保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也不會全額理賠,而是依比例理賠。例如:若前面例子提到價值5000萬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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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發生一名婦人在照顧兒子長達50年、心力交瘁後,犯下殺人罪的憾事。而隨著2025年5月一審判決出爐、媒體報導後,掀起非常多的討論。法官在判決書中,考量婦人的犯案動機、身心狀況等諸多因素後,除了盡可能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減刑之外,同時呼籲總統應特赦婦人,尤其引起關注。照顧者因為長期照顧身心狀況長期不佳的被照顧者,而基於照顧壓力犯下殺人重罪的現象,從日本的「介護殺人」,到以長照殺人、照顧殺人等用語代稱。而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 除了長照資源如何分配、是否讓安樂死合法化等試圖解決照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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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確實保證保險」,指的是當被保險人的債務人沒有確實履行債務,導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保險人所受的損害。履約保證保險是用來確保債務人會確實履約,常見的例如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若旅行社因財務問題等因素,無法履行原本和旅客簽訂的旅遊契約,導致旅客遭受損失時,那麼保險公司將依保險契約賠償旅客的損失。註腳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15。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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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保單質借,指的是在人壽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內,若保險費已繳足一年以上,而要保人臨時有資金需求時,可以將保險契約作為抵押,向保險公司請求借款,但借款金額不能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且仍必須依約定支付利息。註腳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5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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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損害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或支出,可以用金錢來具體衡量並據以理賠的保險種類。損害保險的理賠金額以實際損失或支出為限,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實際的損失,例如:實支實付醫療險,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醫療支出時,保險公司會依據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來進行理賠。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判決:「又保險契約種類區別,其中有一分類為將保險契約分為損害保險、定額保險者,所謂損害保險,以保險利益為中心概念,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得之保險賠償亦僅得限於補償保險利益受侵害之範圍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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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被保險人在短期旅行、出差或參與戶外活動期間所投保的一種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提供短期的意外風險保障,若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期間內,因突發、外來的意外事故(非疾病所致)而造成身體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公司將依契約約定給付相應的保險金。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是旅行平安保險,其性質乃為分散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因旅行意外所致之死亡、殘廢、身體傷害醫療費用之危險而為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限於旅行期間所發生之旅行意外。」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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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更新】向聽眾朋友們致歉,因為主辦單位間針對贈獎方式另有考量,故忍痛取消司法影展抽獎贈票活動,對各位聽眾朋友真的非常非常抱歉🙏 2025年8月,民間團體台灣遺囑協會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廢除兄弟姊妹遺產特留分的連署,引起數千名民眾附議。為了因應本次提案,法務部長表示已經請學者進行相關研究,若有結論,可能在明年啟動修法程序。關於遺產的分配,向來是家庭紛爭的原因之一,實際上也不乏豪門爭產的案例。而在現代社會的觀念、家庭組成持續變遷的情況下,家族成員之間的聯繫或許與以往不同,而兄弟姊妹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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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保單借款」,指的是在人壽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內,若保險費已繳足一年以上,而要保人臨時有資金需求時,可以將保險契約作為抵押,向保險公司請求借款,但借款金額不能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且仍必須依約定支付利息。註腳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59-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