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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更名是從股東會決議通過當日起生效,還是要等主管機關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才生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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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很多補班日,而最近的「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補班日則少了很多。請問法律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到底是什麼層次的標準?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698)有提到「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命令,但需要被這兩個規定拘束的人,實際是哪些身分的人?是只有公務員還是包括其他人?為什麼實際上很多勞工的作息,也必須跟著政府機關的日曆表來進行呢?另外,對企業人資來說,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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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事情的前因後果如下:今日若在私人土地有公開的大型活動,現場有義交指揮疏導交通秩序。主辦方公佈消息是不開放停車場,因此對地理環境不熟,當日被義交引導入停車場,加上沒要停車,只有車上乘客一人要下車參與活動,便在停車場隨意一處路邊停靠,讓乘客下車,現場義交走近先是大聲斥喝,起初以表示不清楚現場狀況和沒要停車,讓人下車立即開車,義交便開始言語攻擊,以為你耳背所以要大聲吆喝,車子開走後依舊不停罵,開啟雙方的口角衝突,義交便已你在靠背等言語,衍生後續言語的爭鋒相對,義交在以髒話辱罵,隨之我方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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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還是法理情?機關單位是出一張嘴服務?能否直接提供給我一個能與歐美國家那樣,擁有各項措施來為各種受害者向社會證明國家法規是有能力給予公平的正義?一再重複求援,對受害者根本就是一再讓傷口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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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皆是獨棟住宅,非公寓大廈)對面的鄰居家裡有養貓,不知是未使用貓砂,或是貓砂仍有卡排泄物在貓砂盆底。近日聽家人提起鄰居常在我家旁邊的工地沖洗他們家貓的排泄物,排泄物的異味總是從門窗竄進我家,且味道之濃厚十分難以忍受。鄰居每次清洗的異味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家了,排泄物的異味重到我家人無法忍受、無法打開門窗通風的程度。請問這種案例能檢舉嗎?如果可以,又該如何檢舉?如果已經勸阻鄰居,甚至張貼字條提醒,仍發生同樣情況影響我家,又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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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工作型態是不固定雇主,臨時人員預計工作一周(依工作狀況是否延長),每日工作8小時(有時需加班),但本身非公司正職人員,有工作需求才配合短期,本身有投保工會,健保是否一定要強制加保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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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政府機關工作,於假日的時候需要備勤,早上八點進辦公室打卡上班到下午五點打卡下班,但是下班之後我們還是要隨時處於備勤待命的時間,必須隨叫隨到直到隔天早上八點,這個中間是完全沒有加班費,只有被隨叫隨到後,有處理到事情的時間點才有加班費,想請問這樣加班有超時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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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若警察依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之規定,將駕駛人不在周遭、違停於路邊紅線之汽車,以代履行之方式拖吊。想請問路面紅線之交通標誌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27條所稱之可以間接、直接強制手段履行義務之行政處分,有無符合書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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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部設置5室、6司及1任務編組:內部單位業務單位綜合規劃司政策法規司全民體育司競技體育司青年體育司學校體育司行政單位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直屬機關(構)體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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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各位,行政機關有做為提起訴願的當事人之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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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法院處理下列事項,是屬於行政行為,或屬於司法權?1.公證2.非訟事件3.律師登錄:這應該算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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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程序區分為復審程序、申訴及再申訴程序;該法區分此兩種保障程序之標準為何?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此兩種保障程序的區分,其影響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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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用有牌機車或腳踏車佔用無劃線之公有地該如何循法律途徑來解決?舉證需要被那些證據?如果一樓住戶門前用腳踏車佔位應該如何舉證?該向何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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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喬裝顧客有付款記錄,而之後我已退款,但該檢舉人只片面提供相關單位付款記錄而刻意未提供被退款記錄造成有「金錢交易事證」,我因此受該機關的行政罰。該檢舉者被受理機關所保護個資,而我只知道我要提告的人即是該被保密的檢舉人,請問我如果要提告該檢舉人確沒有她的資料,我知道受理單位當然知道但依法不能提供給我,請問我要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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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論是救濟還是任何行為都有規定年限一如行政程序法121二款"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那為何還要有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呢上面的"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難道不算請求權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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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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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網路論壇遭人以拍攝車輛車牌方式公開非公開的行動例如:XX月XX日XX時於XX地點出現後座穿綠色衣服請問這有觸犯什麼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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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被罵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但前提是警察有依法執行職務,違法則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這樣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吧?但是此時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