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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制度的轉變(一)從儀式婚到登記婚以前,民法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是:「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也就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公開儀式加上2位證人,就可完全發生結婚效力,反而是僅為結婚登記者,法律效果只有「推定」,只要事後舉證確實沒有公開儀式及證人,結婚效力就會被推翻。例如案例二的C與D僅兩人私下跑去登記,若日後兩人感情生變,只要其中1人能舉證主張當初結婚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證人,則這段日子的婚姻關係就等於根本沒有存在過。因此儀式婚有幾個缺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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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民法債權的「時效消滅」制度,民法物權針對占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餘財產權到達一定期間的情形,設有「時效取得」制度。針對不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規定在民法第769條與第770條。如果要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不動產的占有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所有權人對於自己擁有物品進行支配」的意思。因此,像承租人或使用借貸人,內心並沒有認為自己是所有權人,就不能主張時效取得。二、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一定期間占有人必須使用平和(非暴力或要脅)的方式,對於不動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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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是一人一半,但若受分配的一方,對於家庭財產累積毫無貢獻、花用無度,甚或不務正業、鋃鐺入獄,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毫無貢獻,此時再強求雙方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顯然失去了公平)。所以民法第1030條之1允許法院有調整權限:不只可以酌減其分配額度,甚至可以免除分配。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是為了公平,例如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可能是: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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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解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雇主所發動的勞動契約終止權,又可以分為以經濟性理由所發動的「經濟型解僱」(又稱為資遣、裁員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1條),和以勞工違法、違紀為理由所發動的「懲戒型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各項事由,且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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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誠實信用,從字面上解釋,可以說是「誠懇實在、毫不虛假」及「信守約定、相互為用」的意思。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最早出現在民國19年5月5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第219條,其內容是:「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編列在民法第二編(債編)。相隔五十餘年後,民法第一編(總則)首度通盤修正,認為誠信原則的條文列在債編,未能涵蓋債權債務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因而把相同內容增訂在總則編的第148條第2項,以示適用於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從72年元旦開始施行。又隔十餘年後,債編首度通盤修正,由於總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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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聽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聽證,是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為監督行政、調查行政違失或制訂法律時,於作成決定前,給予利害關係人提出事實,並且向作成決定的機關辯論詰問。例如中選會在審酌公投提案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時,舉辦聽證協助釐清爭點。另外,常跟聽證會一起提到的是「公聽會」,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皆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聽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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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提及,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除須具備特定條件外,還必須不能具備特定條件,例如著作權法第9條就有明文排除特定著作類型在保障範圍外。在此要進一步討論的是,除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障的各類型著作外,若是內容有妨礙公共秩序或違背善良風俗的著作,例如色情影片(色情視聽著作)或裸照(色情攝影著作),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目前法院裁判實務尚未統一說法。一、傳統見解多採取不保障色情著作的見解以往法院多依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產物並使大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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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見圖1)圖1求職時,勞動契約什麼時候會成立?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所謂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欠缺的要素,此部分視契約內容及性質不同而有異,在買賣契約中,買賣的「標的物」以及「價格」就是必要之點;而在勞動契約中,「薪資」以及「工作內容」則是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無論是以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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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認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認證是指公證人確認文書是真正的。可以請公證人認證的文書,包括涉及私權的公文書正本、私文書正本、公、私文書的繕本或影本、文書的翻譯本。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要拿去國外使用、要拿國外出生證明的中譯本回臺灣辦戶籍登記,都要透過公證人的認證,確認文書是真的、翻譯文義正確。註腳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法第2條第2項:「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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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該當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判決被告是否有罪,要從三方面來判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法律處罰某項犯罪,必須在條文中明白規定它的構成要件。如果被告的行為符合了要件,這叫作具備構成要件的「該當性」。然後再就違法性和有責性逐一進行審認。三者皆備,便是成立犯罪。##詳請另行參閱法律百科文章,刑事犯罪領域,刑法原則主題,《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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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撰寫存證信函在瞭解存證信函的意義以及功能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對存證信函作實際地應用,也就是如何撰寫存證信函,俾使其發揮應有的功效。因此,本篇擬以開頭所設案例,說明如何從程序到實質內容撰寫存證信函。(見圖1)圖1怎麼寫存證信函?資料來源:黃于玉/繪圖:Yen(一)寄件人與收件人1.寄件人或收件人一般而言都是自然人或法人,若是以法人為寄件人或收件人,還必須載明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但有疑問的是,若是無權利能力者,例如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可否以這些團體的名義作為寄件人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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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程序中,以口頭或書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向「法院」做某種法律上允許的請求,就稱為聲請。容易跟「聲請」混淆的是「申請」:某個行為需要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時,會使用「申請」。延伸閱讀:法律百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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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獲得不法所有的目的,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為事實上之欺瞞,依此對他人智識決定發生一定效果,影響他人對事實之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認知,並進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者而言。 註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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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是指人民對於政府機關的決定(行政處分)不服,可以向訴願機關(通常是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要求機關先自我審查它的作為或不作為有無違法或不當的程序。訴願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撤銷訴願:人民認為行政機關做成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侵害權益,請求訴願機關撤銷原本的行政處分。2.課予義務訴願: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通常是2個月內)應作成行政處分卻不作成,人民認為權益受損,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許申請的行政處分。註腳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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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要看夫妻間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來決定(例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見圖1)圖1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的三種方式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夫妻採用「約定財產制」時,離婚分配財產方式「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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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股東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等的規定,通過一定程序將自己的股權移轉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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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被害人」是指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而言。如果是間接受害者,只能向檢警告發犯罪,不能提起自訴。 「自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公訴」為相對的概念。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註腳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刑事判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對於縣司法處就其告發之刑事判決,不得向第二審檢察官申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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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東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的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內部機關,股東透過股東會可以檢討公司過去的營運及經營成果,並決議公司未來的重大事項,還可以選任董事、監察人等。註腳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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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是用「未來對他人不利」作為威脅,使人心生畏懼,迫使他「做」或是「不做」某行為。在整部刑法中總共出現31次,是常用的法律用語。舉例: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A害怕若不遵從自己的房子會被圍住,家人也會受怕,那麼B的脅迫通知就屬於脅迫手段。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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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願意償還金錢或其他種類的債務,為了避免債權人的追討或民事執行,而將自己的財產毀壞、移轉到別的地方、隱藏起來,讓債權人無法追討、或讓國家沒有辦法執行,就是俗稱的「脫產」。常見的脫產方式,例如將財產贈與或賤賣給別人、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若是債務人在債權人打贏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之後進一步脫產,就可能觸犯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延伸閱讀:蘇國欽(2018),《什麼是「損害債權罪」?怎麼避免債務人偷偷把自己財產隱藏或轉給其他人?》。註腳定義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019),《何謂「脫產行為」?》。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