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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辦理少年事件的法官或其所屬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我國目前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區是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負責辦理少年事件。註腳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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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在少年法院收到少年事件後,由少年調查官負責「審前調查」,調查內容包含少年的基本資料、身心狀況、家庭情況等,並製作成調查報告、附具建議,作為少年法院的裁判參考。若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情形屬於「少年刑事案件」,就會裁定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此外,少年調查官的工作內容,還包括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的調查,對於責付、收容少年的調查與輔導等事項。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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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層級化法律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我國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根據大法官解釋,認為應該要按照法規所要規範的對象、規範的內容或利益,還有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共分成四個層級。避免凡事都要由法律規定,太過瑣碎冗長。內涵簡要說明如下:憲法保留例如人民身體的自由,在憲法第8條有較詳細的規定,一般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身體自由的刑罰,必須要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制定法律來規範;或是同樣具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效果的行政罰,也必須由法律作規範(例如臨檢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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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家事事件債權人官司打贏後,債務人還沒履行完債務、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由法院協助雙方債權債務履行的程序。和一般民事事件一樣,家事事件也可能有執行問題,但家事事件因為當事人間身分的特殊性,特別像是會面交往這種非金錢債務履行,若能夠透過第三人先瞭解沒有履行完畢的原因,甚至提出其他雙方接受的和解方案,除了能讓債務順利履行,更能避免當事人間因為強制執行而升高衝突,持續惡化身分關係。但若無法透過履行勸告程序完成履行,債權人仍然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權利。延伸閱讀: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n.d),《履行...
問答
釋字第612號協同意見書,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審查標準,第一點所提到之「憲法法官法」,為什麼要這樣形容?或這算是一種特殊名詞?
問答
請問憲法訴訟法修法案若立委送出暫時處分及釋憲,違憲的判定是用修法前的規定,或者是修法的「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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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固有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固有利益是指債權人非源自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所取得的利益,而是其原有、固有法益的總和,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以及經濟上的利益等受法律所保護的一切法益。 註腳吳志正(2013),〈病患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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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囑託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審判長(合議庭中負責指揮訴訟的法官)、檢察官如果有需要,可以請證人所在地方的法官、檢察官協助訊問證人,取得證人的證詞。例如需要盡快決定是否羈押被告,但證人在其他縣市、交通不便的時候,可以囑託訊問,趕快蒐集證人的證詞。延伸閱讀: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一)》。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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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嚴格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嚴格證明是指認定犯罪事實的時候,所使用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查程序。因為在審判程序中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攸關判斷被告具體的罪名,以及有罪或無罪等判斷,所以需要受到嚴格證明的拘束。例如,對證人的調查,應使證人到場,告知具結及偽證的處罰,並接受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法官訊問,才可以拿來作為判定犯罪事實的依據,且法院在心證上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白話來說就是要形成「確定就是這樣了」的感覺。 與嚴格證明相對的概念為自由證明。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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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制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訴追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所為的強制措施。又分有對人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至於警察發的「通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沒有強制力,所以不是對人強制處分。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7條)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鑑定留置(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涉及人身的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2條)鑑定的人身檢查(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4條之3)勘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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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制辯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一、審判程序審判中的情況較多,包含:①最輕3年以上重罪;②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③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④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⑤被告為(中)低收入戶;⑥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二、偵查程序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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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是指不具告訴權的第三人(有告訴權者,例如犯罪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等),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的意思。告發又可以分為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的一般告發(又稱權利告發),例如發現有人在路上被搶劫,趕快到旁邊的警察局向警察告發。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嫌疑,就必須告發(又稱義務告發),例如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發現證人涉嫌作偽證,就應該向偵查機關告發;或者公務員發現在辦理公務時發現其他公務員有收賄情事,也必須告發。註腳告訴權人的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32-236條。認為告發人應該排除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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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可以把心證解釋成「想法」。例如,於法官審理訴訟案件時,原告(或檢察官)、被告都會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及證據,法官看到這些資料後,自然會於心中形成「某一方說的比較有道理」的想法,這個想法就稱為「心證」。像是在請求償還借款的訴訟中,如果法官問被告:「你借錢不用還嗎?」那我們就會推測:法官的心證傾向認定被告確實有借錢而且應該要還錢。
問答
男生摸女生的胸部就是性騷擾,法官一定會判刑,但是女生摸男生的胸部則很有可能無罪,這樣是否違反憲法的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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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的請求簽發同行書,強制這些人到場。若少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且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不經過傳喚,直接開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I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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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合議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判時,依照法官人數不同,可以分為「獨任庭」和「合議庭」。法官人數在3人以上一起審判案(事)件,就稱之為「合議庭」。例如:憲法法庭由大法官15人組成、最高法院大法庭由法官11人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由法官9人組成、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5人審判、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3人審判、部分地方法院法庭也是由3人審判。附帶一提,有少數法律特別規定,某些合議制法庭成員雖然不是法官,卻也能共同參與審判。像是法官法第48條第1項所規定的參審員、自2023年開始施...
問答
1)請問民事訴訟鑑定人為經公會審核後製作的鑑定報告是否等於已具結?2)其工程鑑定報告中有陳述不實、虛偽陳述、沒有依據建築成規,在法官引用鑑定報告於審判前當事人有何司法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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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5位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依憲法訴訟法的規定負責審理以下內容: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註腳憲法訴訟法第1條:「I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II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
問答
我想請問一下未滿十八歲的小孩被牽去當車手現在被法官送到收容所能有什麼辦法能讓小孩儘快出來~原本法官說要給小孩一個教訓送去收容所幾天就讓他出來了~可是現在已經半個月了還是不讓他出來~請問一下能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方案的~
問答
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制定後,經歷多次修訂。最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的修訂,廢除了有「鳥籠公投法」之稱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依照當時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確實有針對各公投案件的實質審查權利。實務上,確實也因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計,讓許多提案遭駁回。因此,在2018年的修法過程中,有許多黨團提案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理由大約是: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淪為政府操控公民投票提案之工具。違反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設計。所以公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