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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跟B是好朋友,一周前發生爭執A已經有自殺的行為,B當時有阻止,但是一周後A跟B又發生爭執,B說{如果沒有我妳會去死嘛},當下A就跳樓了,但是A沒死收了傷,這樣B會有責任嗎?2.A事後在精神科治療被診斷去創傷後障礙,失去工作,請問A是否可以起訴B索賠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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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機租賃契約,應該要有什麼要件?另外出租手機的個人,資料應該要填到什麼程度才算齊全?身分證跟住址可以不揭露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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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人擔心九十幾歲阿公一個人在家,所以在阿公同意下安裝監視器在阿公家客廳,某伯父因為近期常常回阿公家小住,加上跟我們家感情本就不好,有許多爭執,便以為我們是裝監視器監視他是否對阿公有不好的行為,所以兩家人起了爭執,伯父先動手打人,我和他也有打起來,中間過程他甚至有拿兩隻菜刀出來作勢要砍人,後來家人們阻攔下結束鬧劇。在隔日凌晨兩三點又錄到他打電話給別人,內容有提及:我要弄死我姪子,明天幾點來,叫幾個人幾台車下來,早一點…等。想知道這樣的影像內容是否可以提告恐嚇?雖然他提及的時間沒有發生上述他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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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有經營網店,在前兩個月有位消費過的客人要臨時向我買泰達幣說是要遊戲充值使用,大概陸續一個半月有給他換十次左右,每次金額不大大概幾千台幣最多單筆兩萬台幣左右,直到七月中旬銀行打給我說在某天有一筆無摺存款的當事人說錢是他轉的,但他沒有收到貨物,經過了解後才知道找我換泰達幣的客人是把我當第三方收款人,然後他們之間有消費上的糾紛導致找到我的頭上並且那名無摺存款的人要求我退款給他,請問我要怎麼做才好,我只能提供收款證明以及轉出泰達幣的交易紀錄,交易的過程都沒有保存聊天紀錄,這點對方也說拿不出他們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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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經營電商,有位消費過的客人A男有臨時要用泰達幣找過我兌換過,他說是要遊戲儲值用的請我代儲,我收到他的匯款之後有轉泰達幣給他,這個次數跟過程大概有一個半月,次數約10次,每筆金額不大大概幾千,最大單筆是2萬多台幣,後續因為有接過銀行聯絡說有人無摺存款上有問題要聯絡我,我才知道我被他當作第三方收款人,因為得知這個事實之後我不再給他臨時換泰達幣,過了半個月他今天突然跟我說其實他是賣毒品的,他今天被抓了才交保出來,說跟警察談好條件供人出來可以減行,他說如果不想他亂說話說我是他們毒品交易的金流就借他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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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南山高級中學學生請假實施規定七、段考與期考時間暨重大節日(重大集會、典禮、活動及事前彩排日等)之請假特殊規定:(一)事假:非特殊、突發、不可抗力之因素,否則一律不准假。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請問事假是否符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中的"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若學校不准假是否就不能補考。附: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九、學校學生於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定期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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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法院指派鑑定單位.鑑定人約定時間對雙方(原告被告)進行說明會鑑定人"明白表示"他們接鑑定案件.不負責修繕工程.表示公正但平常是有承包修繕工程所以如果真的有需求"私底下"請問這樣的鑑定人有構成"利益衝突"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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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以下兩種行為(皆在網路上發生)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呢1.被留言罵「白癡」,為反擊而回覆對方「謝謝你的自我介紹」2.發文批評某人「做事能力差」、「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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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我在9/1因合約到期收回一間雅房,並且在9/1整理該房,並整理公共空間,9/2帶人來看房,其中一名房客控訴我侵入住宅,說我未經他的同意就任意進入公共空間,我合約上載明僅出租房間,未包含公共空間,但我都有提供公共空間給租客使用,並且會進入公共空間打掃,合約的房間應該是專屬租客的使用權,但公共空間應該是共同使用權,並且我有管理權,而且我也取回其中一間房的使用權,我未告知其他租客就帶人經過公共空間進入已回收的空房看房,這樣有構成違法嗎?另外,我在未告知其他租客,且尚有一間未出租房的狀態下,所有租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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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的代購群組內有一名成員,同時也在我的代購群組內,他在他群中提到「很多活動都是另一名代購先開團然後我方再接著‘複製’他們的活動」我認為已經造成我有點商譽受損導致其他客戶對我的觀感變差以及不願意再次購買,想請問我能以刑法310條誹謗罪及民法184前段請求損害賠償嗎?因這個圈子本來就比較小商品重複性本身就高所以我認為「複製」的字眼已經侵害到我權利了..畢竟你也不會去跟蝦皮商家說隔壁商家也有賣這件衣服欸你是不是複製人家所以跟他賣一樣的。刑法310第三項後段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私德的定義本事件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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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事件本人接到電話以為是嬰兒講師所以來邀請到家,但是對方來到家來是推銷書籍跟玩具請問這點上是否構成詐欺?我跟賣家簽訂訂購單,但隔天我傳line跟賣家對方取消訂購單對方也是再line回應我說:好,取消訂單了,訂單也作廢(作廢章)也銷毀(撕碎)並傳圖片。本人並沒有收和付費任何東西或購買任何東西只付訂金。請問:對方照片上訂購單上沒有看到我簽名這樣也算訂單取消嗎?請問line有跟對方通知我取消訂單對方也同意這樣是否算取消訂單?請問line是否算書面通知之電子通知是否有法律生效?請問對方事後反悔跟不接受退貨是否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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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雖然不指望會有回覆,但還是冒險問一下我跟我一個同事先前有一些糾紛就是我們四個人之前本來是還算蠻好的一個朋友我+兩個同事也是閨蜜+對方(3+1)我們也有創一個LINE的私人群組她都會在群組內抱怨其他同事的不是甚至造謠:(我之前有推薦我同學進來工作,不知道是不是她真的很討厭我那個同學,她都會四處造謠我那個同學在外面罵我其中一個閨蜜破麻、破女人之類不雅字眼)➡️原因是我那個同學本來對我其中一個閨蜜🈶好感想追她,但我閨蜜不喜歡他,所以對他就是同事之間的相處,我那個同學知道她對他沒感覺也沒有強迫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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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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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正在開發一個平台,並打算為用戶提供一個類似錢包(wallet)系統。該錢包只用於平台內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例如用戶通過在平台上進行的銷售或其他操作獲得的收益。當用戶累積的收益達到一定門檻後,我們會將這些資金轉入用戶的銀行帳戶。錢包功能不涉及儲值或多用途支付,資金僅限於平台內使用,且不能進行外部支付或轉移。也有點像是GoogleAdmob的付款機制,廣告收益達到100USD,Google才會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我的問題是:這樣的錢包系統是否會觸及台灣的電子支付法規?或者這樣的設計在法律上不會構成問題?非常感謝大家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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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出租房屋時,若租客未繳租金,房東利用電子鎖的內建功能設定讓磁卡於一個月後自動失效,並要求租客在繳清租金後才能恢復磁卡功能,且房東願意在失效期間協助租客逐次開鎖。此情況已事先通知租客,無論是透過租約、Line訊息或其他紀錄,且租客也同意。這樣的做法是否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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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詢問的內容如下。甲17歲,因想購買某虛擬寶物(原價888元,以信用卡付款優惠為800元),遂委託乙(18歲,有信用卡)購買該虛擬寶物,且約定甲給乙50元的報酬。但甲交付850元給乙且乙購買虛擬寶物後,乙卻拒絕將虛擬寶物交付給甲(但有給甲50元)。請問乙的刑責為何?個人初步認知如下。是否成立背信罪?按30年上字第2633號,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但民國30年沒有電磁紀錄,30年上字第2633號的持有物是否包括電磁紀錄?乙能否援引前述判例而免於背信罪刑責?是否成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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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近日收到一張罰單發現民眾檢舉影像照片無法看到有任何違規時間與地點顯示!警方舉發本應依法行政,又依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檢舉者須提供正確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之要件!”請問我們當事人是否有權可依哪一條法規?請警方提供上述法規規定的"正確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之舉發要件的影片或照片供確認呢?否則此舉發就是未依法規規定的不法檢舉和舉發!警方僅提供光碟片給交通局卻未提供給要求提供證據的申訴當事人,此事證未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沒有法規規範須提供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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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我沒有遇到任何官司問題,我只是提問而已以下是我的問題想請問以脅迫方法的這個脅迫是什麼意思?如果是用提告或是用法律手段(合法的)來威脅呢?EX:如果不跟我做什麼事,我就要去法院提告或是去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類的,這樣算是脅迫嗎?實務上會被判刑(符合構成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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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有規定行政機關得為附款之要件,而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想請問附款之法律性質是否是附加於主行政處分之另外的行政處分?若違反附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又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為行政執行(如附款規定需有支付保證金之負擔,若相對人不願支付,又執意行使主行政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主管機關可否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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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