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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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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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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新聞好像有說到,有些youtuber曾經拍影片開箱某些產品或上餐廳,之後就講了一些批評的話,例如東西質感很差、食物很難吃,然後就遭到店家提告的事情。或者是在google評價留1星加上負評之類的行為,這些真的有可能會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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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首流行音樂的著作權是否可以分演唱者、作曲、填詞?還有其他的嗎?如果我是聽音樂自行編譜(沒有看過原本的歌譜),這樣的行為算是著作權法的改作嗎?如果想自行編譜並加上原來的歌詞,放上網路販售,要向誰取得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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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間合法經營但暗地裡其實在從事違法事情的一間店上班,為了不讓她做這個我報警檢舉了店家,並告訴店家若是不想把事情鬧大就不要讓她繼續做。以上意思就是若是繼續從事違法行為我就會持續報警檢舉。請問這樣的方式構成強制罪嗎?恐嚇罪也可能成立嗎?被起訴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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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朋友林先生,簡稱林君,於之前因為一個毒品案遭到警方搜索並帶回警局做筆錄,警方要求林君提供毒品來源進而可以減刑,故林君提供來源為本人,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林君,且口頭提供匯款的金額四萬五千元,且時間也明白指出,及毒品數量,且警方未做查證就對本人進行申請監聽本人之行為,在半年之後警方也確時以監聽方法查獲本人與他人毒品交易,但本人認為林君是污告及偽證罪,本人已對林君提告,而警方是否為合法監聽,因為我完全沒跟林君有在林君提的時間,地點,跟林君無毒品交易,且本人也沒有收到林君匯款任何一毛錢.其警方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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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人使用跟我註冊商標非常類似的文字、圖樣,我可以直接做以下行為嗎?1.寫非公開的警告函給對方2.請律師寫律師函給對方3.寫公開聲明,說明對方可能侵害我已經註冊的商標權或是我應該怎麼做才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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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的校長對該校代理教師要求簽校方預先打好的電腦離職信(離聘約到期還有半年),不簽的話就招開教評會立即解聘,校長說因為她答應某些家長會讓老師提前離職,不知道校長這樣的脅迫行為是否觸犯了強制罪,煩請提供專業的見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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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貪污治罪條例4~6條的第二項是什麼意思?例如,第4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但此條的第一項明明還有第五款,難道有第五款行為的就不罰嗎?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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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反應廁所天花板漏水,我和建商報修後房客卻不願意配合修繕。經多次協調仍不願意配合(有Line、錄音紀錄)。想請問一、民法第429條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修繕(簡述)1.那依法我能做什麼具強制性的事?2.我能夠先告知時間然後直接開門修繕嗎?如果可以但修繕當天房客故意抵抗或擾亂該怎麼辦?3.我能夠對他提告嗎?二、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簡述)1、如果拖到後面變成我需要自費維修,可以依這法條要求他負擔費用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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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了某知名電腦補習班的講座,先繳交了保證金2000元。但是最後講座因為人數不足沒有開課,補習班不但沒有事先告知,到了開課日當天才臨時說給了六張課程兌換券來打發,也拒絕退還保證金2000,想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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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性別變更制度,要求申請變更性別者處了具備兩張合格精神科醫師之診斷,還要求摘除性器官以及腺體,此種強迫進行價格高昂之絕育手術的法規,侵害申請性別變更人之財產以及健康,並使之永久喪失生育功能,是嚴重的侵犯人權的行為,請問此種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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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A有糾紛,某日小明欲殺A,但誤B為A,而在瞄準B時又誤中A,請問小明針對A、B兩人的槍殺行為各犯了什麼罪?這樣是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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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遺囑中如果有交代喪葬方式,有法律效力嗎?有看到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只有寫到家屬要尊重死者意願舉辦殯葬,不知道是否有強制力。我該如何做,才能讓繼承人落實我希望的喪葬方式呢?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I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II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40&flno=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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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偶而會看到,某某人因為刑法修法的原因,所以法官改判另外一個結果。我想知道,法官審判的時候,是一律使用當時最新的法條嗎?被告的行為,發生在修法之前,法官是不是可以使用修法前的舊法,來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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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總有人認為懷孕、養育孩子、照顧家庭等,是專屬女性的責任,但為了不讓「性別平等」淪為口號,我國於2002年制定「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明文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章節,包括「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等,本文將聚焦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向讀者介紹不同性別與各種假別間的關係。(見圖1)圖1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各種假別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從法條用字看出端倪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除了跟生理因素直接相關而只適用於女性的「生理假」及「產假(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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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先介紹了路權的內涵與相關法院見解,本文則說明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關係。一、什麼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見圖1)圖1什麼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要討論責任歸屬,首先必須認識「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一般來說,在車禍事(案)件中,不管民事求償或者刑事追訴(有人死傷的場合),因為肇事者大多不是故意造成的,所以需要經過一個判斷「是否有過失」的流程,而這就需要進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稱車鑑、事故鑑定)。事故鑑定可以由事故當事人、車輛所有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也可能由事故現場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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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簡易說明2個部分:一是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是什麼,二是一般人要如何查詢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一、大法官解釋和憲法判決是什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下稱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有解釋憲法的權限,藉由審查法律及命令等是否違憲的方式,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大法官如何具體行使釋憲權、審查違憲呢?過去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做成大法官解釋,直到2019年1月4日公布將大審法改為憲法訴訟法,並在2022年1月4日施行。修法是因為過去以會議形式的大法官解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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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從流浪動物的法律上地位切入討論:區分為有飼主和沒有飼主,而有不同的流程。其次,會接著說明實際撿到流浪動物時,如何判斷牠有沒有飼主,以及後續的處理方式。(見圖1)圖1撿到流浪動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資料來源:饒菲/繪圖:Yen一、流浪動物有沒有飼主,法律地位結果大不同流浪動物通常可能會有下列兩種情形:(一)流浪動物有飼主,是「別人不慎遺失的寵物」1.有飼主的流浪動物是民法的「遺失物」儘管犬貓等動物在現代社會中被視為家庭成員,是許多人精神上的寄託,但依照現行法律和法院多數見解,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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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車禍時,應該留在現場並報警處理(見圖1)圖1車禍後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直接離去可能構成肇事逃逸不幸在路上發生車禍了,該怎麼辦呢?首先,只要發生車禍,請一定要留在現場並且打電話請求警察到場協助,因為法律上是禁止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的。尤其事故現場如果有人傷亡,刑法要求發生車禍的雙方駕駛,不論當下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確認完才可以離開,若直接離去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二)等警察到場初步判斷責任,並製作初判表警方到場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會觀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