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不能理解這兩者的意是指誰?什麼又是不利益或利益?
問答
二十年前A向B買了房子並付清了頭期款,而尾款的部份則約定好,等建照申請通過並將土地轉讓後,A再和銀行貸款償還尾款。1.因為合約超過了十五年,所以合約請求權失效,B是否不再需要履行合約土地移轉責任?2.因為A沒有取得土地權狀,所以B是否能主張A無權佔用土地,並要求拆屋還地?3.A是否透過以下這兩例判決,主張A的「可行使權利」應該在B向政府單位取得證照後,才開始計算,所以並未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
問答
在讀書的時候發現兩者都是在訴訟上進行效力也都和法院判決相同,請問差別是甚麼?
問答
就是我之前在想如果我對乙提告,那我勝訴了我是否能散布從法院下載的公開判決書,所謂散布就是指例如可能寄給乙身邊的家人同事朋友,或是張貼在乙的住家或是工作場所附近,甚至是買廣告讓更多人知道,想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觸法的可能,當然前提是沒有竄改判決書內容還有提告原因不是什麼殺人放火或性犯罪,可能只是一些輕罪此外我本人沒有官司問題,單純想解答疑問而已
問答
請問被檢察官上訴後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或服勞役可上訴請法官判緩刑或減輕刑期嘛?錢有經過我的帳戶又轉給b,b把錢拿給cC跟我說當時的錢是玩博弈賺的錢後來才知道他是地下換匯的錢,但中間商沒有把錢給換匯的人開庭時b有出庭作證是把錢給了c我與b,c現實並不認識,我跟c是網友B,c是現實認識也知道對方名字C原本要我做偽證將b的事情都攬在我身上說錢是我拿走的,但我開庭時並沒有這樣說是跟法官說c叫我做偽證想請教可以透過上訴方式用什麼理由將刑期降低或判無罪亦或者緩刑?成功率高嗎?
問答
對機關兩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結果判訴願不受理,請問接下來行政訴訟是各別提一個給付訴及一個克與義務之訴嗎?如果還有損害賠償,能否一起提出(再提一個給付之訴)?
問答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随三診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副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問答
我是學生,目前正在做實體從舊程序從輕的報告,其中有跟教授討論到從新從輕原則,但是查判決書,或是找了資料都沒有詳細說明,所以上來請教各位先進們,可以提供判決書或是案例讓我自行查找,如果能夠詳細說明那再好不過!謝謝!
問答
請問判決書的附件是否能夠找得到呢?在司法部的網站只能找得到判決書,但卻缺失了附件
問答
請問1.一般公告受理回饋生活扶助金,須公告幾日?2.受理期間需幾日?3.有可參考法條或僅依所訂作業規定即可?以上謝謝
問答
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5萬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折算一日這就是要去關是嗎?可以請求罰款?
問答
我朋友現在正在服刑中已在報假釋中,刑期三年二已執行兩年八月,但現在又收到一張六個月的判決書,如果現在假釋過了之後這後來的六個月和三年二的合併之後超過假釋門檻三分二還要再進去關嗎?
問答
二年前被騙,被當人頭帳戶,當時也報案了,但還是被告,期間經過和被害人和解,最近收到緩刑三年的判決和法治教育課程三場,但去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被説不行,為什麼呢?
問答
目前狀況,面對的是¹不合理的司法判決。²國稅局稅徵處濫用職權冒充本人在稅務核定的承認書上蓋上刻有我名的章。本人莫名其妙得在未經正常作業下認定為前提被承辦人員告知我確實是可不用繳稅,但礙於已進入執行署,她無法撤銷凍結的執行,要求本人接受凍結帳戶。³本人於前天好不容易從恐怖情人手中逃離,將近一年的時間中承受恐怖情人為滿足自身的需求及貪婪『毒品及賭博』各種脅迫及暴力手段的取財,本人已被強取財務到破產了,依然不被放過,以掐脖威逼我跟朋友借給他。為保命,只好服從,當我在精神徹底崩潰後,勇敢果斷將此人驅除後,...
問答
我想將案例與大家分享,這是新型犯罪型態有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書
問答
有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我想提出侵害基本人權求償,不知要如何求償
問答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随三診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副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問答
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
問答
建物於土地之上,因土地繼承糾紛,造成建物公同共有繼承土地持有者(甲方)先提出建物分割訴訟請問建物的調解或判決結果,是否會造成公同共有者(乙方)無法就土地所有權對甲方提出告訴?
問答
本人有一約定專用露台(無權狀),修繕、管理、維護都是本人自行支付,因過去管理費的收取是以坪數計算,多年來不知被管委會加計露台坪數收取,多繳了20幾年,去年透過法律途逕今年初一審判決不需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再上訴二審仍然維持原判且不得再上訴,管委會不服居然試圖以修改規約來制定強行收費的方式,請問法院已判決確定且不得上訴,管委會可以這樣強勢透過區權會改規約來凌駕法律之上嗎?如何能阻止管委會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