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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票人提示本票.要求發票人付款.發票人告知執票人這是偽造已報案.還故意讓本票發生效果.強制執行.會觸犯刑法.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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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是連棟四樓(加頂樓算五樓)透天住宅,搬到現址已12年,期間從未曾見過隔壁屋主,由於隔壁後方約近四坪加蓋至四樓,最頂一樓卻是無遮蔽物的近四坪露台,由於近年大雨一下好幾天,我家三樓上四樓摟梯間滲水,從原本一點點牆壁濕,變成要拿大塊布去止水,雨如果大且斷斷續續下超過2天,還必須去將布擰乾再繼續止水。由於隔壁四樓加個露臺會積水,超過門檻(約6公分高)後,就會往屋裡漫。由於壁癌跟共壁滲水都是在無人居住方屋側。找了抓漏師傅來,建議我們一定要找到隔壁屋主,否則光我家這側做抓漏,效果不大。且隔壁無人空屋大雨過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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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遭擄走殺害,原本只承認猥褻被害人的兇嫌梁育誌,面對法醫拿出檢驗報告顯示鍾女下體受創的情況不單純,才不得不承認他在車上性侵被害人;檢警除查出他性侵殺人,還發現他加油沒錢,涉拿被害人的手機抵押,及盜走死者儲值卡,認定他是犯下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的重罪結合犯。新聞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409678請問上開檢方認定「重罪結合犯」,分別依《刑法》哪些規定將加害人起訴?另外依過往相關實務判決,此「重罪結合犯」刑期為何?有無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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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在網路平臺上匿名謾罵,如果構成刑事上公然侮辱罪,網路平臺管理者會是共犯嗎?或是要負任何責任嗎?1.管理者知道發言者身分、發言內容,且沒有作任何處理,容許發言散布。2.管理者不知道發言者身分、發言內容。平臺有怎麼樣的管理責任嗎?或是所有言論由發言者自負責任。3.如果管理者有責任,是平臺或是實際管理運作的小編要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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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透過表哥介紹認識A。B想跟A購買機車,B的父母同意了。所以B跟A借了機車說是要練習,結果B跟汽車發生擦撞。結果B受傷了進了醫院,C是車子後照鏡損壞。那A跟B各自需要承擔的民法跟刑法是什麼呢?我看了文章大部分都次傷害跟致死,但是受傷的只有造事人B。所以想瞭解的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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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平台上傳日本AV女優的圖片,但有用馬賽克遮住其三點部位(乳房,私處),請問這樣還構成在網路上傳播色情照片猥褻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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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因與甲男有行車糾紛,三人心生不滿,想修理甲,某天,ABC在路上看到貌似甲的乙男,臨時決定綁架乙,C開車尾隨,AB綁架,三人將乙綁到山區,正要毆打乙時,發現綁錯人,ABC倉皇逃離,留下乙獨自脫困,請問ABC三人的罪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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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情侶分手後男方或女方將對方的私密照傳給自己的朋友看或發在群組請問這樣有構成什麼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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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網站上會看到一些針對性別、價值觀、國籍等的侮辱發言,包含歧視字眼、性騷擾發言、仇恨言論......等,但因為不是針對特定人士,所以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性騷擾,請問目前有法律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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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階犯罪階層體系下之1.「限制」罪責理論的「限制」是什麼意思?2.「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的「限制法律效果」是指什麼?希望能夠理解其命名意義以幫助記憶理論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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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丙男為同學,某日自習課,甲男問乙女:妳是否和丙男在交往,乙女否決,甲男又說:我都看到你們有肢體接觸了,承認又沒關係。乙女進而申訴甲男,請問這構成何種罪狀,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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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他罪」、「更犯罪」這兩個用語規定在刑法第75條之1,第78條原本也有「更犯罪」,但2020年11月6日大法官解釋第796號解釋宣告失效。不知道刑法條文中規定這兩種用語,有不同的解釋嗎?還是都是「再次犯罪」的意思,無論前後所犯罪名相同或不同。刑法第75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5-1&k1=%e6%9b%b4%e7%8a%af%e7%b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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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有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規定而判決無罪的行為人,法院都會同時判決施以監護嗎?請問監護期限可以延長嗎?是否有延長次數限制?刑法第8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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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和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若台中市政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應以何法條主張?又應依其中何規定?(二)假設台電要申請聽證,應符合哪些要件?其法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還是行政罰法第43條?(三)承上兩題,我國司法實務有無相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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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政院法務部的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發現有: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憲法但為何沒有中華民國民法??是什麼原因要省略中華民國這幾個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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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他人截圖給我看的,並在內文有直接寫出我的全名有鑒於對方近期精神狀況不甚穩定,是真的會怕對方跑來做什麼但對方又未成年,告得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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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孩子監護權在前妻那邊!小孩子的手機號碼是以前妻的名字申辦。自離婚後前妻會以各種理由及方式阻擾或干涉我聯繫小孩子探視小孩子的權利與時間!打電話或傳賴給小孩子常常不是沒有接電話就是不回訊息!兒子女兒都是手機不離身怎麼可能會沒有收到訊息或是來電!都要我傳賴問前妻後小孩子才會接或回訊息!很明顯的小孩子的通訊方式都被前妻控制著問小孩子回答都是一些不敢老實告訴我的理由。請問前妻擁有監護權就可以這樣子嗎?這種情形我該怎麼辦?小孩子是否處在一個安全的環境我一無所知。我該怎麼辦請各位懂這專業領域的專業人士幫幫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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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一個問題,看運動比賽的時候,例如棒球、網球、高爾夫球,這些球類打到人可能會有危險(例如場邊可能有裁判跟觀眾),萬一造成別人失明或是死亡,但是球又不長眼睛,選手可能也不是故意的,這樣選手會有什麼民刑法之類的責任嗎?然後賽事的主辦單位會需要賠錢或者被罰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