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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收到民眾檢舉的罰單一定請警察去現場查證,只要時間地點有誤差就提告偽造文書,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就會撤單,另一個是如果收到未禮讓行人的罰單,可以請警察先證明那個是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真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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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屋子30年前蓋好時登記時被侵佔;我有土地1/4持分Q1:A,B,C是持分地主A有1/2持分B有1/4持分C有1/4持分甲是屋主,房屋是30年老屋於共有地上。30年後現在,A想收買B1/4持分;thenA也許未來有3/4持分A有3/4持分後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設地上權給屋主甲。Q2:目前我有拆屋還地訴頌,如何防止多數决:設定地上權給屋主或賣掉土地含我的持分,干擾案子進行。謝謝!PS1:是以,若為興建房屋之故,A毫無設定地上權之法律上必要。因上面己有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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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到官方的快簡精華影片裡有自己出現在畫面內,是否可以請活動方移除?活動方可以主張自己擁有著作權嗎?如活動方只授權給某一家攝影公司在活動現場拍攝,是否可以禁止其他專業攝影師進行拍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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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一車禍狀況,當下為下午且下雨,天色昏暗,汽車於綠燈時於車道中待左轉,汽車駕駛因對向機車騎士未開大燈,以致當下誤判對向無來車進行左轉,左轉動作當下(汽車動的瞬間)變換黃燈,此時對向車道機車騎士距停止線約40公尺,未有減速持續前進(機車騎士當下身體精神狀況待議),最終撞上汽車,以上均以行車紀錄器影像為依據並現場量測距離,請問這件車禍與1)有所謂汽車未理讓直行車狀況?與2)機車騎士於黃燈狀況未減速等狀況該如何判定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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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雖然不指望會有回覆,但還是冒險問一下我跟我一個同事先前有一些糾紛就是我們四個人之前本來是還算蠻好的一個朋友我+兩個同事也是閨蜜+對方(3+1)我們也有創一個LINE的私人群組她都會在群組內抱怨其他同事的不是甚至造謠:(我之前有推薦我同學進來工作,不知道是不是她真的很討厭我那個同學,她都會四處造謠我那個同學在外面罵我其中一個閨蜜破麻、破女人之類不雅字眼)➡️原因是我那個同學本來對我其中一個閨蜜🈶好感想追她,但我閨蜜不喜歡他,所以對他就是同事之間的相處,我那個同學知道她對他沒感覺也沒有強迫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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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4/4/13離職,離職前曾向公司人事詢問「離職後未休完的特休假是否會轉換成錢」,人事表示會。到6/25尚未收到特休假轉換成現金故向人事詢問。人事於6/26回覆因未本人到職日為4/20,卻於4/13離職,因此無法給予。我提出公司系統當時顯示特休假16天使用區間為114/04/01-115/03/31。人事再回覆,那是公司的bug,因此公司也沒有跟本人要回已休天數的錢。我這九年皆照公司系統進行排假,皆未有問題。質疑公司明知道是系統bug,未調整改善,有誤導員工之情。且員工離職前曾諮詢最清楚薪資和假別的人事,人事未能提供明確指引,影響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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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某甲將車停放在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而遭受罰單,若甲認為有特殊理由才不得已,甲可以如何救濟?一:逕向交通裁決所進行申訴?二:向台北市交通局進行訴願?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一事,汽車駕駛人某甲將車停放在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上屬於事實,某甲後續可如何救濟?還是,縱使有特殊情事,某甲仍須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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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遊戲代練賣方,透過85數字網進行交易,但交易期間買方未告知私下另找第三者賣方,影響了代練進度/成果,原有文字約定不得將帳號交與第三方甚至買方登入也得口頭告知,但買方與第三者賣方交易未果,是否可以要求我方繼續履行契約?那我方對於買方將代練成果交予他人並私下交易之影響交易行為,可以主張何種權利?亦或者應該參考何種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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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國中棒球隊今年有班上家長投訴教練不當管教體罰學校老師進行調查陳情單上說明有A同學也被不當體罰輔導室即請A同學調查輔導室即又問還有沒有同學有同樣的情形A同學說我兒子也有輔導室即請我兒子調察(以上敘述是收到校方的開會案件才知道)隨後有致電給家長家長表明同意教練在適當的情況下體罰但不宜過當請問校方是不是有必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願不願意讓孩子介入調查家長是否有權利拒絕校方的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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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YT上方有看到有人在代言或宣傳網站可以抽取遊戲內部的造型,如果有喜歡的也可以被提出至遊戲使用,想抽取的話必須購買積分才可以進行抽取,如果有不喜歡的造型也可以去兌換成相應積分抽取重新抽取,請這類的的網站跟行為會被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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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ig上的照片被有心人士盜用至Ig及Threads上當事人用我的照片到處留言並且在他人評論區留言「我喜歡被幹」還有類似招人做博弈的內容想請問這可以提告嗎?真的不堪其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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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稱為A買家有兩名分別為買家1、2狀況描述:A與買家1在網路平台口頭契約約定3日後進行交易(並無訂金或其他書面契約保證)但在第二天買家2出價高於買家1於是A將商品出售給買家2提問:買家1是否可以要求A執行契約將商品售與買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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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為廠商,至其他大型公司進行工作時,因一時疏忽不小心違反大公司PIP規定;公司將該同事進行懲處,懲處內容為上繳萬元罰款,請問這勞基法是允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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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購物網站買了一支手機,我照平常我在其他網路平台上購買的手機一樣進行測試,其中有開機上網測試app和網路是否能連接成功或是否會自動斷線等問題。對方在網站有註明不能連接上網,試問如果不能連接上網我要如何去測試該手機是否正常?假設我在使用五天後手機突然不正常了,那是否我也一樣不能選擇退貨這支手機?但現在我並沒有使用而是在測試後就在隔天申請退貨退款,因為我針對寄給我的並不是購物網站而是他的供應商產生了疑慮,無論在那個購物平台出貨的都會以該平台名稱出貨的啊再者測試手機過程中我發現該支手機好像的耗電量好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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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刑事件」是否都採三級三審制度?延伸疑問1.國民法官法庭為第一審,若不服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是高等法院嗎?還是第二審是在地方法院的「民刑事庭」進行呢?延伸疑問2.第一審為民刑簡易庭的案件,若不服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是民刑事庭?是否簡易庭案件不會到第三審?延伸疑問3.不同審級的法院是否會重疊?例如某案件第一審是高等法院,第二審也會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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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近日收到一張罰單發現民眾檢舉影像照片無法看到有任何違規時間與地點顯示!警方舉發本應依法行政,又依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檢舉者須提供正確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之要件!”請問我們當事人是否有權可依哪一條法規?請警方提供上述法規規定的"正確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之舉發要件的影片或照片供確認呢?否則此舉發就是未依法規規定的不法檢舉和舉發!警方僅提供光碟片給交通局卻未提供給要求提供證據的申訴當事人,此事證未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沒有法規規範須提供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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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正在開發一個平台,並打算為用戶提供一個類似錢包(wallet)系統。該錢包只用於平台內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例如用戶通過在平台上進行的銷售或其他操作獲得的收益。當用戶累積的收益達到一定門檻後,我們會將這些資金轉入用戶的銀行帳戶。錢包功能不涉及儲值或多用途支付,資金僅限於平台內使用,且不能進行外部支付或轉移。也有點像是GoogleAdmob的付款機制,廣告收益達到100USD,Google才會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我的問題是:這樣的錢包系統是否會觸及台灣的電子支付法規?或者這樣的設計在法律上不會構成問題?非常感謝大家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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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房客退租後房東只進行簡單打掃導致前房客留下的蟑螂不斷在房間繁衍,自行處理無效果後回報房東處理也沒有改善,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及造成額外花費。如果要在契約期間內解約可以主張房間不適合居住讓房東退還押金和租金嗎?或者可以向房東要要求賠償金及因為蟑螂所造成的額外花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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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社區樓下住戶因牆壁滲水,由社區管委進行捉漏檢測,先前檢測第一次費用由管委會支付,因第一次檢測樓層未檢測到漏水,預測為上方樓層有漏水可能,故管委通知需進行檢測,第二次檢測費用由我支付,目前檢測結果初步為我家漏水,社區管委告知若漏水部分為私管(淋浴給水管)漏水的話,需連同第一次檢測費用及樓下住戶維修費用皆由我支付,請問這樣需支付的費用範圍為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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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若將房屋借名登記或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母親),日後父母其中一方若以法定代理人身分進行代理行為,借名登記與贈與兩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否侵害問題有什麼分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