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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 - Podcast
S6SP03︱你的未來不是夢--轉角遇到法律 ft. 楊舒婷律師
《你的未來不是夢》法律職涯專題第三集,我們很榮幸邀訪到權觀法律事務所楊舒婷律師,分享她投入法律學習與工作的旅程~平平都是「科法所」,到底是「科」技「法」律研究所,還是「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雖然不同學校所設立的系所名稱可能不同,但都是讓原本非法律系畢業的人,能以就讀研究所的形式,在修業、撰寫論文後取得學位,並獲得法律專業與國考應考資格的學習管道。許多系所有著相當的歷史,是除了大學法律系之外的另一個選項。除了科法所之外,如法律學分班也可以進修法律,並取得國家考試資格。如果是單純對法律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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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EP27︱夾娃娃機也能夾到法律問題ft.聽眾留言
夾娃娃機在臺灣經歷了幾度興衰後,用更多元的商品種類,在大街小巷佔有一席之地。然而受到大家歡迎的夾娃娃機,可能會夾出什麼法律問題呢?曾經有一段時間被視為危險場所、法律多所管制的電子遊戲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是利用電子、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會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的遊樂機具,並且依據例如暴力、裸露程度作分級。但夾娃娃機在法規上處於特殊的地帶,當夾娃娃機有投入一定金額就保證夾得到商品的「保夾」機制後,它就成為了「選物販賣機」,究竟這其中的差別在哪裡?標準是什麼呢?而夾娃娃機隨之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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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聊一下#25︱好人真難當?救人反被告,法律怎麼看?
今年8月發生知名藝人駕車時自撞分隔島的意外事件,當時有見義勇為的民眾協助將駕駛與乘客拉出來,這個事件引起了「要不要見義勇為」的討論,有意見覺得要小心,如果救人的時候出了事,出手救人者反而會被告,產生了正反的辯論,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到底是怎麼樣呢? 有人覺得應該引進國外的「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讓勇於救人的善心人士可以無後顧之憂的救人,但其實「法律上免責」跟「保證不會被告」不一樣?真的有一條法律可以讓人完全不會被告嗎? 讓主持人Yt與Henry從新聞事件或者常見的討論開始,跟聽眾朋友聊聊我們可以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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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EP12︱為他們架起一張網--精神衛生法的現在與未來
延續《S4EP11︱精神疾病等於有權犯罪嗎?談刑法第19條的難題》,針對精神疾病患者涉嫌犯罪的爭議,我們檢視了刑法關於責任能力的規定,並試圖說明法律的處理邏輯。但後續還有很多需要被處理的問題,而「判無罪之後要怎麼辦?」、「走在路上都要擔心被精神病患攻擊」的懷疑仍然沒有停歇,這時有什麼法律可以來處理呢? 政府推出「社會安全網」的政策計畫以來,常受到「說好的社會安全網呢」的批評,但其實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照顧、就醫,後續的處理與關懷,乃至於當涉及刑事案件時,如何在程序上加以保障/監管,以及希望精神疾病患者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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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EP07︱WTF!你也WFH?遠距工作法律問題有哪些?
從5月中開始,法律百科的大家也開始分流遠距上班了。在家上班除了可以接觸到比較少人比較安心,也有一些小確幸,例如每天通勤時間少了一點,吸貓的時間多了一點、可以抱著電腦用各種軟爛的姿勢辦公,但是當然也有不那麼方便的地方,例如冷氣電費要自己出(誤。周圍朋友陸續WFH(WorkFromHome遠距辦公)後,察覺討論遠距工作的延伸問題討論也越來越熱烈,例如隨call隨回的訊息也算加班費嗎、外出買飲料發生意外算職災嗎、老闆要我放的「無薪假」就真的是沒薪水嗎。在最新的一集節目,正在遠距的Henry跟Yt決定要來聊聊,彼此蒐集在疫情中工...
範本
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狀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沒有足夠的錢提起行政訴訟,或是沒錢繳交行政訴訟中調查證據等其他進行訴訟所需必要費用的人。當人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時,必須要繳訴訟費用;此外,如果要聲請調查證據,也要交調查一些費用;如果不繳費,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或沒辦法進行證據調查程序。為了避免因為沒有足夠的錢繳納,使得無法提起行政訴訟,或是好好的調查證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時緩繳交這些費用。範本的來源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狀,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聲請訴訟救助狀》,下載Word檔(.docx)請點...
辭典
非常上訴
圖1非常上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規定。這是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具有和科刑判決相同效力的刑事確定裁定(例如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撤銷緩刑、宣告保安處分、沒入保證金的裁定),倘若違背法令,也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詳請參見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的條文。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6編非常上訴。
辭典
電子腳鐐
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是「科技設備監控」,是指運用一切適當的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在監控期間內,有沒有遵守他需要遵守的事項,並記錄他於監控期間內的行蹤或活動,再透過傳送訊號,通報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目前適用於以下情況:一、刑事程序中羈押的替代手段為了確保刑事被告不會逃亡、串供滅證、再犯,法院可能裁定暫時羈押被告。而被告方可以準備保證金(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當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在相當期間內接受科技監控。二、性侵犯罪加害人付保護管束的處遇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如果被付「保...
辭典
關係人交易
指公司與法定的組織或個人進行交易,除必須符合法規要求的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程序外,亦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相較於一般交易,關係人交易較容易發生濫用權力進行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弊端,因此法規要求較嚴格的議事程序及資訊揭露。註腳未公開發行公司主要遵循公司法的規範;若為公開發行公司,除公司法外,亦須遵守證券交易法及相關子法規,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
辭典
通常訴訟程序
圖1通常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分為「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是簡易、小額以外,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也不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類型的民事事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就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辭典
輔助宣告
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辭典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當被保險人依法應賠償第三人而受到賠償的請求時,承保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代替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給第三人。一般來說,在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情形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保險人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理賠。另外,如果所投保的責任保險是針對被保險人經營事業的損失賠償責任(如產品責任保險),那麼和這個事業相關的人員(如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也能受到同樣的保障。註腳保險法第13條第2項:「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
辭典
簡易案件
簡易案件,指案件較為單純或涉案金額較低的一種案件類型,是一般案件的相對概念。簡易案件比起一般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會較簡便與快速,讓當事人可以花上較少的時間就取得判決結果,節省訴訟成本。至於哪些案件屬於簡易案件,則依照訴訟類型而有不同。例如在民事訴訟當中,簡易案件原則上指的是當事人想要提告的目標金額小於50萬的案件,也包含某些定期租賃、票據等特定案件,這類特定案件不論金額一律依照簡易案件的程序進行訴訟、判決。註腳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意味著法院不會開太多次庭...
辭典
偵查
偵查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因他人告訴、告發、自首、其他原因,或自己發現有犯罪嫌疑時,而開始蒐集犯罪證據與確保證據不會滅失,以確認將來是否提起公訴的一整個流程。至於,在偵查這個流程中,檢察官可以為了達到蒐集犯罪證據與確保證據不會滅失的目的,而發動強制處分,例如:搜索、扣押等來保全證據。簡單來說,偵查就是檢察官為了確認行為人到底有沒有犯罪,而開始蒐集證據的一個流程。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
辭典
科技設備監控
俗稱「電子腳鐐」,是指運用一切適當的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在監控期間內,有沒有遵守他需要遵守的事項,並記錄他於監控期間內的行蹤或活動,再透過傳送訊號,通報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目前適用於以下情況:一、刑事程序中羈押的替代手段為了確保刑事被告不會逃亡、串供滅證、再犯,法院可能裁定暫時羈押被告。而被告方可以準備保證金(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當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在相當期間內接受科技監控。二、性侵犯罪加害人付保護管束的處遇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如果被付「保護管束」,也就是透...
辭典
甲存本票
甲存本票指的是,由發票人委託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所簽發的一種本票。在實際運作上,由發票人(可以是公司行號、個人等)先向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也就是以前所謂的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立完成後,銀行會發給發票人一本印有銀行名稱,以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的甲存本票簿,供發票人使用,並以發票人支票存款帳戶的餘額來付票款金額。執票人到銀行將甲存本票存入自己帳戶時(也就是所謂的「提示」),若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帳戶的存款足夠,銀行便會代為付款,將錢從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帳戶存入執票人的帳戶;若發票人存款不足,銀行則會拒...
辭典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賣方應該擔保在商品、服務交給買方的時候,商品、服務沒有足以減少價值或效用,或賣方保證品質的瑕疵。 註腳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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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請回
無保請回是指在檢察官或法院訊問被告之後,認為被告應該不會逃亡,所以不要求被告交一筆擔保金保證自己不會逃(法律上稱為「具保」),而在訊問完就請被告自行離去。無保請回跟被告有罪無罪是兩碼事。無保請回不代表未來無罪,只是當下他逃亡、隱匿不出庭的可能性低;相反地,要求被告具保,甚至是羈押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有罪。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
辭典
混合契約
混合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契約,不屬於民法所規定的典型契約(如買賣、承攬、保證等民法有明確定義與法律效果的契約)。它的內容是由不同典型契約的要素混合,所組成的一個債權契約。遇到混合契約法律關係的紛爭時,必須要具體的去看爭議所牽涉到的契約條款,是哪一種典型契約的要素,然後依據該種典型契約的法律規定來處理。舉例來說,A研究機構與B校之間因為學術合作需要,簽訂了學術合作契約。但契約裡也約定,A機構可以使用B校的建築物。這時,一份契約書同時談到了學術合作、還有對於建築物的使用權,對於建築物使用權有爭議時,則使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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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繼承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過世者)全部的遺產及債務。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僅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稱為「限定繼承」)。例如,A過世時,遺留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及2,000萬元的債務,繼承人B只需要用1,100萬元的遺產償還A的債務,不用額外拿自己的財產還債。但如果繼承人有以下情況之一,就需要對債務負無限責任: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2.在遺產清冊作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1930年民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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