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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是審判程序中的一環,在調查證據之後,法院在這個程序會依序讓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就事實與法律分別陳述意見,還有相互辯論。言詞辯論的目的是為了要讓案件的事實更加明朗。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89條:「I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II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III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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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包裝的交易行為樣式層出不窮,在上一篇提到了社會上出現的大部分態樣,小則違反民事,大則違反行政、刑事等經濟法規,因此面對違法多層次傳銷,筆者建議讀者可以從三方面法律角度思考。(見圖1)圖1親友找我加入直銷,有哪些法律上可以注意的事?資料來源:何剛/繪圖:Yen一、合法的公司設立或報備不等於合法的商業行為多層次傳銷企業為了爭取消費者的信任,通常會以公司的型態拉攏消費者加入,並且會以「公司既然合法存在也經過報備,那商業行為必然沒問題」的理由說服消費者投入,但須注意,在我國對於商業組織型態(譬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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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在刑事程序當中被羈押,想要拿保證金聲請交保的被告會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以及輔佐人或辯護人,可以準備好保證金,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二、範本的來源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一般)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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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退股?所謂退股,是指公司的股東退出對於公司的投資,完全喪失股東的地位。但是根據公司法,只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才有股東退股的規定,至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退股的規定。二、為什麼有限公司沒有退股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資本組成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樣,都是資合公司,這種公司都是由股東集資而成立,投資、交易的基礎是基於信賴公司的資本;不像其他型態的公司屬於人合公司,比較著重於股東的個人條件與信賴關係。因此,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類型,為了公司的永續經營,基於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及資本不變的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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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規範在「工會法」的「不利益對待」與「支配介入」以外,第三種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類型規定在「團體協約法」,一般學理及實務稱作為「違反誠信協商」。回顧當初「團體協約法」在立法階段的時空背景,是因為考量到基於私法自治及團體自治的精神,國家公權力原則上應該採取較為低度的干預,國家的介入只是在確保協商雇主與工會雙方有雙向對等的實質協商空間,接下來運用以下篇幅,來說明什麼是「違反誠信協商」:(見圖1)圖1什麼是「違反誠信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雙方於團體協約協商過程中應負誠信協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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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審理拋棄繼承的案件,原本只要「形式上審查」。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因為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繼承權之拋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行使允許權。然而本文案例的拋棄繼承是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行使其允許權。否則,法定代理人即使允許,在法律上也是無效。進一步解釋,因為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只要「形式上審查」即可,不需要做實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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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在刑事程序當中被羈押,但有這些情況:犯了較輕微的罪(最重刑責不超過3年)、懷孕或剛生產,或者因病必須要在外面治療的被告會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羈押被告以及輔佐人或辯護人,可以準備好保證金,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而如果有前面所說的輕罪、懷孕、因病需就醫等情況,法院就必須要同意讓被告交保。範本的來源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輕罪、懷孕或甫生產、保外治療)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二)》,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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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刑是什麼?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何謂緩刑?(圖1)所謂的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所適用的制度。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受刑人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負擔。而緩刑與緩起訴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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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否則法官應該判決被告無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且依該規定之修法理由說明可知,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包括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責任。換言之,基於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只要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成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法官即應判決被告無罪,原則上無須再作調查。簡言之,檢察官必須說服法官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否則法院必須判決被告無罪。二、有被告濫用了舉證責任的規定,出現了「幽靈抗辯」(見圖1)圖1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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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的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向勞動部申請的補助。(一)先向雇主請育嬰假我國於2002年訂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來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貫徹憲法上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為了體恤父母養育幼兒的辛勞,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不分男女,如果符合工作滿6個月的條件,在受僱者每一個子女滿3歲以前,可以在10天前用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到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總期間不可以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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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殺者沒有刑事責任自殺是依照個人意願而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雖然在部分人情倫理的狀況下,自殺在道德上會被譴責,但自殺者本身並不會受到法律責難,因為處罰一個一心求死的人,並沒有意義,都不怕死了,有什麼好怕?而自殺者如果死亡,更沒有處罰的對象,就算去處罰自殺不成的人,也於心不忍,更讓他堅定再次自我了結的決心,完全無濟於事,火上加油。二、旁人協助自殺會有刑責嗎?(一)幫助自殺罪在臺灣自殺牽涉到的刑事責任,僅有「加工自殺罪」和「幫助/教唆自殺罪」兩種狀況,這都是在追究協助自殺者的刑事責任。而我國對於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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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是否可以透過協商談出理想的內容,需特別留意幾個程序上的問題,包含:「協商代表的選定」、「事前準備及協商要求的提出」、「團體協約協商的進行」及「完成簽訂程序」。是否能夠落實,對於完成團體協約而言,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說明如下:(見圖1)圖1如何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協商代表的選定(一)資方實務上因為雇主本人不熟悉法令及基於業務職掌的分配,雇主多半不會親自出席協商會議,而會指派代表出席。這後續就衍生出指派出席的代表缺乏協商權限,凡事都要回報雇主;或者雙方協商合意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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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結婚的認定假結婚是泛稱結婚的雙方間並沒有真的要永久共同生活而結為配偶的意思,只是為了其他目的(例如想來臺工作),將結婚當作是一種手段。不過,通常假結婚的認定需要結合個案中的具體情形才能綜合判斷,因此本文僅整理法院曾認定為假結婚的案例並加以介紹。(一)結婚人有收取相關金錢通常結婚必須要支出相當可觀的費用,而被法院認定為假結婚的常見案例中,多可發現臺灣籍男子不但沒有因為結婚而支出費用,反而可以收取如人蛇集團等給予的「結婚費」,成為所謂的「人頭老公」。之後,通常人頭老公會前往臺灣以外的地區與素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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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活上常見成立強制罪的行為?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生活上常見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的行為,包含:(一)A與B爭吵不休,A一氣之下以手圈住B的脖子,強拉B到辦公室理論。(二)A與B時常因為房屋的租金問題產生糾紛。某日A因不滿對方,便攜帶鎖鏈將租給B的房屋大門上鎖,導致B無法從屋內自行離開。(三)A與B在駕駛中產生行車糾紛,A將車停置於B車前方並下車理論,並試圖打開車門以及拍打車窗阻止其離去。至於常見的其他行為,例如不分晝夜地以電話、簡訊騷擾他人、肉身抗爭與證據保全等,是否構成強制罪,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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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先違法取得了一個A證據,A證據理論上是不能使用的(欠缺「證據能力」),而若隨著A證據衍生找到了a證據,a證據也應該沒有證據能力。如同A證據這一顆毒樹,長出有毒的果子:a證據,兩者都是有毒的,不能用來證明被告是否有罪。毒樹果實理論是為了遏止違法偵查,所以要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所衍生出來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不過,我國法院實務並不採取毒樹果實理論,而是採用「實質保護法理」,綜合考量前後取得證據的因果關係、行為關聯,來判斷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常有人誤解我國法院採毒樹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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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對於交互詰問的過程,認為對證人(或鑑定人)的提問或是回答有不妥、違反法律的地方,可以當庭表示異議,請審判長審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第2項:「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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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律對深夜各有提出略不同的定義,例如:刑事訴訟法的深夜: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例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法院訊問被告到深夜還沒問完,被告和律師可以請求法院隔天白天8點後再訊問。這裡的深夜是指晚上11點到隔天的上午8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深夜:凌晨0點至清晨5點例如鄰居深夜喧鬧妨害安寧而違反社維法,這裡的深夜是指凌晨0點至清晨5點。道路交通違停的深夜時段:凌晨0點至清晨6點深夜時段在黃、紅線違規停車,但沒有違停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妨礙消防安全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只要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
專區 - 懶人包
法律百科先前與別與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聯合舉辦了圖書館法律月活動,透過一系列的講座與推薦片單書單專區,帶著大家用不同角度窺探法律的真實樣貌。在這裡也分享我們私心超愛的11本好書們,邀請你一起從這些作品中,看見法律議題的各種面向。法律百科推薦書單,點擊下方書單連結,就可以前往我們每本的讀後小分享《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檢方的罪人》《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彩虹之國的重建與和解之路》《最美的姿態說再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內涵與實踐》《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
專區 - Podcast
「律師疑當詐團軍師」、「16律師涉洩密詐騙集團遭起訴」......近年屢屢傳出律師涉嫌逾越合法的職務界線,協助詐騙集團犯罪的新聞,除了重傷社會對法律從業人員的信賴外,也讓檢警對抗詐騙集團的困境雪上加霜。這些與詐騙集團勾結的律師,一旦基層成員落網時,就會馬上冒出來為他辯護,彷彿會通靈一般,所以被稱為「通靈律師」。然而實際上,他們並非真心執行辯護工作,而是協助詐騙集團盯梢,確保基層成員不會供出上游,並利用職務之便(例如閱卷權)向上游洩漏偵查進度。此外,當詐騙集團成員遭到羈押時,通靈律師還會利用到看守所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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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契約認定的判斷標準,目前有以勞動從屬性,以及以民法債篇各論勞務契約類型定性的角度來處理二種作法。一、具體勞動法相關問題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到勞動基準法法條文字影響,有兩種提問形式:人是不是勞工;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一般簡稱「勞基法」)第2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以定義「勞工」來劃設適用範圍,而「勞工」受雇用之契約基礎為「勞動契約」,條文這樣的規定結構使得具體勞動法相關問題如何適用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