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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嗎?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見圖1)雇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的義務,只要知道有職場性騷擾發生,應該做出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什麼是立即有效呢,依照法院見解: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爭議時,必須以審慎的態度,即時、設身處地的主動關懷,啟動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的措施,以免被性騷擾的人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例如調查事實判斷是否要通報警方、暫時隔離當事人在工作場所相遇,或依規定懲處加害人等等。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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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長輩跟男友的長輩是兄弟/姊妹,這樣我們可以結婚嗎?」的問題,其實並不罕見,在法律上有所謂「禁婚親」的規定,也就是不能跟自己的特定親屬結婚。要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最保險的方法就是把自己的家庭成員列出來,繪出親屬間的樹狀圖,然後就可以算出自己跟男/女友的親屬關係。然而,法律上的親屬有哪些人?又為什麼要禁止跟特定關係的親屬結婚呢?其實關於這個問題,在世界上有很多不同的規範方式,有的國家和臺灣很不一樣,對於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條件相對寬鬆。而「表親婚」更是人類學的研究對象,顯示法律會隨著不同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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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成年人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資料來源:王育章/繪圖:Yen在《介紹性交易》一文中我們介紹了性交易的內容,接下來我們看看在上面案例中每個人會分別受到什麼法律的處罰。B作為性工作者,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太多處罰,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對性交易處罰,處3萬元以下罰鍰。而C身為嫖客,會和B受到同一條法律的處罰而面臨罰鍰。A雖然沒有進行性交易,但是負責接送和尋找客人,傳統上稱之為皮條客或馬伕。對於介紹他人進行性交易而獲利的人,犯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媒介性交或猥褻罪」。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稱「社維法」)第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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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事人員之注意義務法律要求,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但何謂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是否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我國法院通常是使用「醫療常規」、「醫療水準」或「理性醫師」作為判斷標準。「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最大不同是,「醫療常規」注意標準是僅考量醫療常規因素來作過失存否之判斷,若醫事人員的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就會認為醫事人員已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而判定無過失。「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注意標準則是考量所有因素來做綜合判斷,醫療常規僅是諸多審酌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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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個別分述之︰1.限制行為能力人︰(1)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其法律行為(如與他人訂定贈與契約)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生效要件。法定代理人僅行使同意權,而非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故不生禁止自己代理之爭議。2.無行為能力人︰(1)按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參照。該條表示法定代理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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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線界、長寬應依照土地登記簿為斷,縱使雙方當事人有所約定(約定使用範圍界線的契約)亦僅在契約當事人中發揮效力,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1.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倘契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民法第72條),有效。  (2)契約又稱為當事人間的法律,此表示契約具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但對於契約外之第三人則不生拘束力,此稱「債之相對性」。2.另土地之所有權依照土地登記簿,並不因雙方有為約定,即變更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之讓與,須經讓與合意與辦理登記,民法第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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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主張特定政治言論是否為集會自由保護範圍,其中本案之政治言論可分為兩部分,加以討論︰一、主張統一;二、主張共產主義。一、主張統一︰由於「統一」本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理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故主張統一之言論於法尚無牴觸。二、主張共產主義︰ (一)大法官對於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於權利上之表示︰1.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644號解釋中表明︰「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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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提到著作需要具備「原創性」條件,才可能取得著作權,但如果只單就先前提及的美學不歧視原則判斷原創性,各種著作似乎很容易達到此一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不過,就法院實務運作觀察,似乎仍偏向個案認定,因不同事實背景及涉及的著作類型而異,以下就用各位讀者日常生活中最常完成的著作類型即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為例子,加以說明原創性實際上是最難以標準化及客觀化的條件,多仰賴審判者或有權機關做個案判斷。一、攝影著作(如照片)例如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美術、圖形、攝影及視聽等著作,雖同屬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然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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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原創性」這一必要條件。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除須為人類精神力作用下,具備相當表達形式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外,更重要的是應具備學理上所要求的「原創性」,否則並沒有加以保護的必要。在判斷「原創性」上,法院陸續發展出更細緻的標準,除了「原始性」,還要有「創作性」。一、原始性所稱「原創性」,早期法院實務見解曾採狹義解釋,即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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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及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等二項必要條件。一、要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因此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應限於文化、知識或美學活動的成果。若單純用來說明事務性質或操作方法,或具實用價值或商業價值,但不具有前述文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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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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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3專線是什麼?有哪些作用呢?(見圖1)圖1113專線是什麼?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 113專線是一隻專門保護婦幼權利的專線,代表的意義是「1個號碼、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此專線針對全國民眾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服務內容包含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童青少年保護等案件受害者通報、轉介以及諮詢等,並且會依照個案的需求結合警政、醫療、司法、社工等專業人士來給予協助。不論是透過室內電話、公共電話或是手機都可以直接撥打,且撥打者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目前是由財團法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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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的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向勞動部申請的補助。(一)先向雇主請育嬰假我國於2002年訂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來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貫徹憲法上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為了體恤父母養育幼兒的辛勞,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不分男女,如果符合工作滿6個月的條件,在受僱者每一個子女滿3歲以前,可以在10天前用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到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總期間不可以超過2年...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按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規定,想要成立「第二條關係」的人會需要。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規定下,成立「第二條關係」的條件,包含沒有不能成立「第二條關係」的情形、製作書面、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想成立「第二條關係」的人,可以用此範本製作書面,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而如果是想成立民法的婚姻關係的人,則可以參考「結婚書約(民法)」。範本的來源結婚書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委託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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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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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何謂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惟刑法另外定有「傷害致死罪(§227II)」以取代兩罪在競合上產生的爭議,故法院僅須論處行為人犯傷害致死罪,即為已足。此為加重結果犯,典型的立法模式(§17),即︰故意行為+過失加重結果。因果關係的認定︰由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來看,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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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雇主須先預告後才可以解僱員工,以及不須經預告就可以解僱勞工的兩種情況,以及有沒有給員工資遣費的義務,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其次,如果雇主使用「業務性質變更」作為理由解僱勞工,合法的要件,以及是否要先經過預告期間、勞工該主張權利的方式,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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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政府為什麼可以舉辦台灣彩券與台灣運彩這類賭博性娛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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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第3屆「障礙者需要性遊行活動」於臺北街頭出發,希望各界能夠正視身障者在性方面的權益。長期以來,「性」在社會上被視為是羞恥、噁心的事情,即使今日提倡性自主、性解放的聲音蓬勃發展,仍有許多人保守以對,這些壓抑也讓有需要的身障者難以勇敢發聲。在臺灣曾有合法性工作者的存在,然而那也象徵一段受到剝削的過往,包含公娼、特約茶室侍應生等具歷史脈絡或因應時代的性工作者,他們的面貌又是如何?在合法性工作者走入歷史後,法律上又如何看待性交易?回到身障者的性需求與「手天使」義工,對性交易的管制是否對身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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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不論對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來說,都是會影響人生的重大事件,所以,為了確保收養者是有能力且真心願意照顧被收養者,以及被收養者也能在收養者的照顧下健康快樂成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規定,除了「近親收養」與「繼親收養」外,沒有一定親屬關係的收養,都必須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後協助媒合。除了此項行政措施外,兒少法及民法都沒有限制或規定收養者的婚姻狀態(已婚或單身)或性傾向(異性、同性、雙性或無性戀等),這樣看來,同志無論已婚或未婚,應該都可以收養小孩吧?一、已婚同性雙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