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非自願離職勞工有參加就業保險的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或特定身分的失業者,向勞保局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要填這份申請書。勞工因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機構登記求職,正接受全日的職業訓練時,就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貼生活所需的支出。其他相關文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要提供離職證明文件,文件可以參閱「離職證明書」;如果失業期間還沒開始接受職訓,可以先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文件可以參閱「失業給付申請書」。範本的來源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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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非自願離職勞工有參加就業保險的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時,要填這份申請書。勞工因為非自願離職,而且在失業前3年內至少投保就保1年以上,向公立就業機構登記求職,14天內找不到工作或沒安排職訓,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補貼生活所需的支出。其他相關文件申請失業給付時要提供離職證明文件,文件可以參閱「離職證明書」;如果已經由公立就業服務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受訓期間要申請補貼,可以另外參閱「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範本的來源失業給付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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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離職員工,或有離職員工的雇主。(一)取得離職證明書的方式勞動契約終止的時候,不論是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勞工有權請求雇主發給離職證明書(即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可以拒絕。然而,失業勞工如果無法從前雇主那裡取得離職證明,例如前雇主不願開立,或前公司已經倒閉等情形,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時,可以另外參閱「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二)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等有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如果是非自願離職,要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期間的津貼時,可以另外參閱「失業給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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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想要結束民法上婚姻關係的人會需要。按照民法規定,夫妻雙方如果達成協議的話,可以自行離婚,但要做成書面,並且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想要離婚的人,可以參考此範本製作離婚的書面文件。同性別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的兩人,若想合意終止第二條關係,則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終止結婚協議書」。範本的來源兩願離婚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委託書、同意書、約定書25 兩願離婚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民法第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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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依民法婚姻相關規定登記結婚,具有婚姻關係的雙方的互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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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例如A的財產要被強制執行,A就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知情的B,也就是A和B通謀虛偽做了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設定行為依法無效。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74)廳民一字第377號(1985/5/20):「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將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知情之第三人,債權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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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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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聽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聽證,是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為監督行政、調查行政違失或制訂法律時,於作成決定前,給予利害關係人提出事實,並且向作成決定的機關辯論詰問。例如中選會在審酌公投提案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時,舉辦聽證協助釐清爭點。另外,常跟聽證會一起提到的是「公聽會」,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皆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聽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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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配偶一方收養對方子女的情形。一般來說,再婚的夫妻,若其中一方有子女,除非他方辦理收養,否則子女和再婚對象間,在法律上是沒有親子關係的。例如,A男在前段婚姻有一名女兒B,A男和C女再婚,C收養A的女兒B後,B才能成為C在法律上的子女,不會單純因為A、C結婚,B就自動變成C的小孩。註腳參考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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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第三人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人雖然沒有犯罪,但提供或取得犯罪物;或者取得犯罪所得的時候,也會是執行沒收的對象,稱為「第三人沒收」。犯罪物的第三人沒收沒有正當理由,提供給犯罪人、或取得犯罪人的犯罪工具、犯罪產物,這些物品同樣可能被沒收。例如A提供柴刀讓B參與鬥毆,A的柴刀可能被沒收;C收受D偽造的信用卡去消費,C的偽卡也可能被沒收。二、犯罪所得的第三人沒收犯罪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是符合以下情況而取得犯罪所得,這些犯罪所得也必須被沒收:明知財物是因為違法行為而來的,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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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指行為人給出意思的表達,這個行為因為法律上的規定,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進而規範行為人與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對他人的請求而做出承諾,則可能成立契約關係,日常生活常見如商品買賣、土地所有權移轉、應徵求職、租賃房屋或結婚等情況均屬法律行為。
問答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假的其他細節,其他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其第2條規定勞工婚假有8日,照給全額工資。而這8日,依照內政部的解釋,是不包括休息日、例假日等節日的。 其他相關的說明,像是可否連續請假、多久要請完等,請見謝宜霓(2019),《婚假權益知多少》。註腳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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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財產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夫妻結婚後,夫妻財產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時,以當時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中的負債後,如有剩餘,就該差額可以請求平均分配。 夫妻如果沒有另外約定規範雙方夫妻的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把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兩種,原則上都是夫妻各自所有、使用及收益,但是在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扣掉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後,互相做比較,婚後財產剩下比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下財產比較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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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的領域,投保單位是指雇主或雇主所屬的團體或機構,投保單位要依法為勞工(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健保、職災保險、就保等。不過,如果在強制全民投保的健保,投保單位就不只雇主,因為有些人不具受僱者、勞工身分,這些人的投保單位可能是親屬的雇主、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等。註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I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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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證明文件,每張15元。戶籍謄本會記載該戶的戶號、戶別、地址等,以及個人的稱謂、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父母配偶等基本資料。至於詳細的記事則有全戶動態記事欄和個人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包含全戶遷徙記事及戶長異動等記事,個人記事欄則有個人的遷徙記事、身分記事(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改名等)。註腳戶籍法第65條第3項:「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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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第三人雖然可以透過教唆或幫助他人實現犯罪,但本身絕不可能成為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例如:偽證罪、重婚罪等,不可能假借他人之手,達成做偽證或與他人重婚的犯罪行為。註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94號刑事判決:「又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其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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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原諒、寬恕的意思。例如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跟他人重婚、合意性交都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原因,但如果配偶他方在一方與他人重婚、合意性交之後宥恕,也就是事後原諒、寬恕,就不可以再以此為由請求離婚。至於刑法過去在通姦罪相關條文也有宥恕的規定,但通姦罪已經在2020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除罪化,既然沒有通姦罪,刑法也刪掉了通姦事後宥恕就不得提起告訴的規定。註腳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版(n.d.),《宥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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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針對某些犯罪所設的客觀條件,若條件滿足才能夠發動處罰,具有限縮處罰的作用。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需要認知到條件是否滿足,只要客觀上存在條件即可發動處罰。例如: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的「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即為該罪的客觀處罰條件。註腳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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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訂婚,是指男女雙方約定將來結婚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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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生子女指的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也就是「在生父母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後出生的子女。夫妻在結婚後懷孕所生下來的孩子,一般都是屬於此種情形。反之,就稱為「非婚生子女」。 上述說明及更多關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介紹,可以參考此篇延伸文章:楊舒婷(2022),《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註腳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