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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
圖1基本權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保障人民生活所必須,不受國家侵犯且可以向國家請求利益,例如: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權利。以我國憲法規定來說,有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稱為「列舉基本權」,例如言論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等;而另有「概括基本權」,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憲法當中,但透過概括條款與憲法解釋而承認的基本權,如隱私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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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前置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必須以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為對象,這是一個前提要件,簡稱「拘捕前置」。直白來說,如果被告不是被捉來的,或者是非法捉來的,法院就要以程序不合法為理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立刻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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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依據「工會法」第4條第1項及同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有加入「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的權利。然而,在談論會員的權利義務前,必須先理解到「會員」身分認定的問題。實務上因為各工會內部可以自由依章程決定事務,章程中常見有例如: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永久會員等等的身分別,其中有關贊助會員,早期勞動部改制升格前,雖然曾經認為職業工會章程增訂贊助會員不具會員資格,不可以享有與ㄧ般會員同樣的權利,但是現行工會都是依「工會法」組織及成立,而且依照「工會法」第26條第2項的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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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沒收
圖1利得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利得沒收,是指由國家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的措施。目的是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第三人保有透過犯罪所取得的不法利益,所以「必須」要沒收犯罪所得,法院沒有裁量的空間。是刑法上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如果在個案當中無法成功沒收原本的犯罪所得,可以「追徵」跟犯罪所得價值相當的財產來取代。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參考201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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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
圖1公證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遺囑人必須和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不可由他人轉述),讓公證人記下來,再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做成的遺囑內容。講解完確認沒問題後,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都要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如果想訂立公證遺囑,所在地卻沒有公證人的話,可以改由法院書記官執行;居住在國外的僑民,也可以由中華民國領事執行。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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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賭博會觸犯賭博罪嗎?
圖1在家賭博會觸犯賭博罪嗎?資料來源:蘇國欽/繪圖:Yen一、合法娛樂或是違法賭博行為?(見圖1)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隨意進入、離開的場所。因此,在家中打麻將約定輸贏賠率及金額,原則上屬於私領域空間的賭博娛樂,不會觸犯賭博罪;假設住宅長期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隨意進入、離開,就與公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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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
圖1法律優位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相對概念是「積極的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註腳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19-20。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辭典
偽造
圖1偽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可以想像成無中生有的意思)。例如:偽造貨幣、偽造他人名字的印章。實務上對於偽造「文書」的情形,又再分成兩種類型,一是「有形偽造」,指無權製作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二是「無形偽造」,指有權製作的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而「無形偽造」又可再細分成兩種類型,一個是「直接無形偽造」,由有權製作的人自己動手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另一個則是「間接無形偽造」,由行為人向有權製作的人做出虛偽的報告或陳述,使得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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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因為有些當事人對侵權行為請求權的起算點有誤解,以上的案例在實務上很常見。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以請求權人知不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而有兩種不同的規定:(見圖1)圖1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權有時效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發生以及賠償義務人開始的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消滅(一)有關於這一點必須在此特別提醒,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不是指請求權人單方面知道有損害的發生就可以提出請求,還必須一併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才可以提出請求。知有損害及...
問答
大法庭制度比判例、決議制度更好的原因?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在2019.7.4開始實施,判例、決議制度廢除。同樣都是為了統一見解,請問「大法庭制度」比「判例、決議制度」更好的原因?大法庭是否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邀請當事人律師、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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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國外結婚又在國內辦理離婚,有沒有法律問題?
報章雜誌上常會看到許多我國演藝圈或政商界名人浪漫至國外舉辦婚禮的新聞。如果這些人之後並未回臺辦理結婚登記,他們的婚姻在國內是否有效?而倘若之後兩人決定離婚,要不要在國內辦理離婚登記(圖1)?圖1儀式婚與登記婚的施行日期資料來源:編輯協助繪製。一、婚姻是否有效,應視是否符合我國或結婚地國家的法律來判斷(一)在舊民法第982條規定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這即是俗稱的「儀式婚」。換句話說,在2008年5月22日前(包含5月22日當日),結婚只要有經過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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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取消租車被扣全額定金?你知道你可以說「不」嗎?
一、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要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案例中C租車公司提出的汽車租約,是一種企業經營者為了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所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必須符合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牴觸時該條款無效。又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將「應記載事項」的內容記載到定型化契約中,該事項仍會構成契約內容。關於小客車的租賃,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已經訂有「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因此租車業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定型化租賃...
辭典
財團法人
圖1財團法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具有法人資格的「財產的集合體」,由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的財產,並經主管機關許可,成立的法人團體。相對概念為社團法人(人的集合體)。財團法人之成立,必須以公益為目的。
辭典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當被保險人依法應賠償第三人而受到賠償的請求時,承保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代替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給第三人。一般來說,在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情形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保險人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理賠。另外,如果所投保的責任保險是針對被保險人經營事業的損失賠償責任(如產品責任保險),那麼和這個事業相關的人員(如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也能受到同樣的保障。註腳保險法第13條第2項:「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
辭典
責任能力
民法上的責任能力,是指違反法律而應負責的能力。例如發生侵權行為,必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才要賠償。有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能夠辨別是非利害、認識他的行為是社會不容許的行為。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侵權行為時也可能有識別能力,而被認為有責任能力,必須負擔賠償責任。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2014年增訂新版,頁145。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
問答
被傳喚為證人,人不在國內
目前的情況是我日前交易了一個遊戲帳號,帳號的狀況為三手帳號。因為遊戲公司有特殊的驗證機制,一手帳號的主人創建帳號的信箱,有絕對的權力可以向官方要求更改帳號的密碼的權利。而我在交易後有提供給對方帳號切結書,保證我本人不會再盜用回去。對方提供給我的切結書上面有寫到如果帳號被盜用他會向一手帳號的主人尋求幫助,如果不幸雙方失聯了,我得提供協助。我想請問如果後續我的買家在使用期間被盜用,向我請求協助,我也盡我所能的提供可以提供的資料。買家去警局報警之後,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開庭時,我會被傳喚為證人嗎?如果我...
問答
民事法官自行聲請閱卷被告不起訴書是否逾權
請問1.民事法官能夠自行聲請閱卷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書嗎?有無違反公正中立的原則?2.我提出諸多高等法院的判決,民事法官不採信也不在裁判書中明確說為何不採信高等法院的看法,有違經驗法則嗎?3.法官採信偵查階段證人的證詞,卻沒在辯論庭提出予當事人辯論,就用這未經具結的虛偽證詞的下判決,這符合程序嗎?4.而因為證人虛構的證詞已毀謗我名聲,對於這種失職的法官法律上能夠有什麼方式救濟嗎?5.能夠要求撤銷一審裁判書的公佈嗎,證人偽造的證詞已經嚴重影響我名譽。(但因為是警詢作證的,所以連偽證、毀謗罪都不能告,警詢是不是都...
問答
訴願決定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得否據為開啟再審之事由?
依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之見解,法院排除或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時,可認為係裁判違背法令。似有學者認為訴願係準司法程序,而訴願決定對於採認及不採認證據均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亦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有參酌提出之證據與否時,能否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十款提起再審?
辭典
起造人
我國建築法上說的起造人,指的是建造某建築物的申請人,雖然他可能是出資者而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但起造人未必等於出資蓋房子的人,而不一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起造人可能只是單純掛名,例如爸媽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起造建築,但實際上是由爸媽出資、負擔義務,法律上會是爸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身為起造人的未成年子女。註腳建築法第12條:「I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II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
辭典
身分公務員
根據刑法,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例如,村長、里長。如果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工作內容沒有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項,僅單純提供機關內部機械性、肉體性的勞務,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政府機關的清潔工、保全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1號刑事判決:「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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