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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住在隔壁,他花錢在頂樓違建,相鄰兩棟都蓋,並用他的3樓換我的4樓住。長達12年,兩年前我把他3樓還他,並要求各自一棟,不再互用對方的樓層。但他說4樓違建是他花錢蓋的,除非我付100萬,一堅不搬還。我可告他侵佔嗎?或要求他付使用費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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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屋子30年前蓋好時登記時被侵佔;我有土地1/4持分Q1:A,B,C是持分地主A有1/2持分B有1/4持分C有1/4持分甲是屋主,房屋是30年老屋於共有地上。30年後現在,A想收買B1/4持分;thenA也許未來有3/4持分A有3/4持分後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設地上權給屋主甲。Q2:目前我有拆屋還地訴頌,如何防止多數决:設定地上權給屋主或賣掉土地含我的持分,干擾案子進行。謝謝!PS1:是以,若為興建房屋之故,A毫無設定地上權之法律上必要。因上面己有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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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先前將縣市政府主辦之競賽頒贈獎牌遺失,或是因其項目未頒發,於是打算自行訂製獎牌作為「個人紀念」使用,與獎狀相同,有縣長名稱敬贈以及正確日期,並符合以下:(1)符合名次事實,並無捏造名次(2)並無產生公開誤導他人之效果(3)無營利行為,僅個人收藏使用想詢問此行為是否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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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詢問的內容如下。甲17歲,因想購買某虛擬寶物(原價888元,以信用卡付款優惠為800元),遂委託乙(18歲,有信用卡)購買該虛擬寶物,且約定甲給乙50元的報酬。但甲交付850元給乙且乙購買虛擬寶物後,乙卻拒絕將虛擬寶物交付給甲(但有給甲50元)。請問乙的刑責為何?個人初步認知如下。是否成立背信罪?按30年上字第2633號,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但民國30年沒有電磁紀錄,30年上字第2633號的持有物是否包括電磁紀錄?乙能否援引前述判例而免於背信罪刑責?是否成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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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錯誤念頭,侵佔公司部分營業所得,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經公司及老闆顧及我需要這份工作,並未將我資遣,但需要我提出一份自白書。與公司協商後,公司同意讓我由往後每月薪資中扣除固定金額以用來償還公司損失,想請問這份自白書我該怎麼填寫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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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為三位自然人與兩位公司法人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法人為勞務入股,本於合夥契約內約定其勞務權利義務,例如約定時間提供勞務目標及提供成果供股東表決上市營運,(有明確約定事項及目標於合夥契約內),並約定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責任如下「對本有限合夥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合約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夥財產者,得於通知並使被開除之合夥人陳述意見後,經股東會投票同意開除之。並承擔違約責任。四、本合約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為支付違約金。不論是否出資其違約金按照資本額為基準計算,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