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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攬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規定於民法第490條到第514條。 註腳民法第490條到第5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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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契約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必須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F向G求婚,G要答應,其所訂立的婚姻契約才有效。
問答
我的老家是以前以三七五減租的方式得到地上物(是我阿嬤自己所蓋的房子),土地並非我家的。但在25年前,佃農未告知我阿嬤擅自將土地連同地上物給了現在的地主、並且簽了契約。我們是幾個月前地主說要把老家拆屋還地,才知道佃農未經過我阿嬤的同意,也未告知,獨斷的擅自簽了契約,契約裡當然沒有我阿嬤的簽名。佃農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不作為詐欺,還有我們是否可以對佃農提出損害賠償和精神賠償,因為這件事地主還寄存證信函給我阿嬤,讓我家人心生畏懼,怕會被定罪,從開始過程到現在都對我家人已經造成心理上的壓力。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可...
問答
契約約定:「本契約的變更,須經過A、B雙方的同意,作成書面,並蓋章或簽名。」後來,書面契約的內容經塗改,但塗改處只有單方的蓋章,則塗改處的內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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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要物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必「交付」動產或是「移轉登記」不動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對約定內容達成共識)即成立契約。註腳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問答
工作簽契約的時候,契約內容有提到員工必須工作N年,之後才能提離職,如果提前要離職的話必須賠償公司違約金以及教育訓練的費用。不知道這樣的約定合不合法?
問答
1.本身工作類型是有連續性的,但公司讓我簽署定期契約,合約內每個月有3000元的簽約金,一般合約到期後可以續簽,不續簽就是沒有簽約金,工作仍繼續,請問公司是可以這樣簽約的嗎?2.契約未滿前,就要去生產、請產假,公司表示我沒有把合約走完,要我付違約金、返還簽約金等,請問產假不算合約內嗎?3.後續我還想要請育嬰留停,請問可以請嗎?
問答
目前入職第四天,想離職,但是僱傭契約寫未滿三個月需提前七天,這樣是要照勞基法的未滿三個月不用預告期,還是按照僱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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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照護契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嗎?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有哪些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問答
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問答
1.若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雇主聘僱視障按摩師,簽訂半年期的定期勞動契約,請問根據工作內容這樣是符合"短期性"工作的條件嗎?2.如沒有意外會以每半年一聘持續下去,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不適用定期契約呢?3.合約內說明受僱者每週需到公司兩個半天(4小時),有勞、健保及勞退。非8小時的全時工作者,所以這樣是屬於部分工時的意思嗎?4.但雇主並無提供特休假及員工健康檢查。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呢?5.如必須提供特休假,這樣子應該是如何計算該工作者的特休時數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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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人事保證契約,是否為要物契約?
問答
因雨保險業者糾紛委任律師,律師與對方委任律師同屬一處律師公會會員且為舊事,當初簽約是指定由他本人受理此官司,事後從未出庭過,反而是事務所其他新進年輕律,還將我的證物洩漏給對方律師,害我敗訴後就置之不理了,我投訴公會1年多了無下文,真的投訴無門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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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259條,雙方負擔回復原狀的義務。雙方應將已經給付的物或金錢返還給對方。註腳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
問答
如標題,原本簽約一年,上面寫:「再延長租約113年9月17止,本契約到期自動生效。」所以等於第一年的租約到期後,直接生效再續租一年,想請問這樣直接寫在契約日期下方的話,是有效的嗎?還是其實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可以隨時解約?如果毀約有毀約金的話,大約是多少呢?謝謝。
問答
家教學生的家長任意調降薪水,理由為聽說其他同年紀的學生是收較低的價錢(此薪資與當初談好的不同)但並未簽訂正式契約,請問遇到此種問題,除了辭職外有其他管道尋求幫助嗎?沒有正式簽訂紙本契約,僅有口頭上的約定會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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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的一方未依照契約約定的內容履行契約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問答
租約到年底,於3月與房東口頭協議如果今年仍有白蟻問題將提前解約,租賃契約中也有寫明若房屋不堪居住而房東無法改善的情況下可自行解約,但房東於4月過世,房屋繼承人為其子女並未告知房子已過繼,在租賃契約名字仍為過逝房東的情況下,若發生房屋白蟻肆虐不堪使用並且房東無進一步改善的狀況下,是否仍然可以自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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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毛孩的聽眾朋友聽過來!身為動物友善團隊,法科又製作了關於動物的議題,歡迎關注動物的朋友多跟我們聊聊喔!關於寵物送養、領養,以及販賣的法律問題,相信養過寵物的朋友多少會有感觸。包含跟中途打交道、在領養過程中雙方可能會產生的種種爭議時有所聞,例如有些中途會要求要先家訪、評估條件,領養後要定期傳照片回報、確認寵物的健康狀況,而相關條件是否過度要求領養方,經常掀起論戰。當然,從愛護寵物的角度來說,中途會希望謹慎幫牠找到下一個安全家無可厚非,然而其中的約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真的合宜嗎?當領養、送養其中...
問答
請問:我的委任律師在和我的二次會談裡都沒有提及他因違反律師法,經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停止執行職務1年。請問他沒有主動告知他正在停業中,仍接我的案子,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