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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被判刑確定的被告,在發監執行之際,他在法律上的身分地位即轉變成為「受刑人」。但進入監所服刑這件事情,並非任由受刑人直接走進監所即可啟動,而是有一連串應具備的文件與待確認的資料,需要受刑人與監所一同完成,才算是合法的入監程序。首先,大家可以將入監服刑這件事情想像成學生的「入學」手續,入學必須具備應有的文件資料,並且要做健康檢查:(見圖1)圖1受刑人入監之前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資料來源:李莉娟/繪圖:Yen一、確認身分監獄行刑,是為了促使受刑人改過向善、能順利再社會化,並且復歸社會。入監後監所會依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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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若有精神疾患,在法律規定與人民感情間的拉鋸是受到關注的議題,較受矚目的,是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探討被告在「犯案當時」是否真的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以及在「犯案當下」是否有辨識的能力,法官會依該規定,來評估是否應對被告減刑或不罰。本文探討的重點則是被告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且確定」,卻分別在服刑時的三個階段,分別是收監、執行處遇、釋放階段發生了精神方面的疾病,監獄行刑法對於這類受刑人(收容人)的處置有何規定?一、如何判斷受刑人是否有精神障礙?有無辨識能力?雖然刑法第19條是在處理行為人「犯案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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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針對媒體報導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加以介紹。本篇則要進一步討論,媒體報導前應該盡到的查證義務是什麼?並延續本系列文章的案例,討論退休法官B因為記者A撰寫相關報導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到底有沒有理由。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合理查證義務的幾個重點(見圖1)(一)需證明自己有盡力查證媒體或記者不用自行證明他的言論內容確實是真實的,只要提出的證據資料,認為有足夠理由確信媒體或記者自己所報導的內容為真實即可。這是依照大法官在釋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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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新聞媒體(尤其是網路媒體平臺)使得言論自由的傳播更加無遠弗屆,但同時也可能嚴重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系列文章僅聚焦於媒體報導的內容是「事實的陳述」或「意見的表達」,以及有無合理的查證(下一篇)等問題,加以初步探討。(見圖1)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名譽權的侵害民事上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刑法誹謗罪的認定並不相同,民事上判斷某人的名譽權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這個人的評價是否有貶損作為判斷依據,但侵害名譽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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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提到國家發動土地徵收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有法律依據,而且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究竟什麼是正當法律程序?以下介紹這個概念和延伸的正當行政程序,並依據這些法理原則,說明土地徵收時會發生的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和正當行政程序的概念(一)什麼是正當法律程序?我國法條中並沒有「正當法律程序」(亦稱正當程序)的定義,一開始是大法官為了解釋憲法第8條第1項中的「依法定程序」,引進美國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障」概念,並指出「正當程序」的概念除了指「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須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外,更包括「法律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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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官助理是什麼?資料來源:楊孝文/繪圖:Yen一、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見圖1)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2、34、51條規定,各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置法官助理,工作內容是依照法官的命令,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更具體說明了法官助理的日常庶務,包含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整理兩造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證據、校對判決書、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電子卷證,以及其他法官交辦的事項。除了上列職務外,由於現行實務通譯人員遇缺不補,而通譯人員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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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完成立法後,原住民族的歌謠、舞蹈、傳統服飾等智慧創作只要經過登記,就會受到傳智條例的保護,而不再是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財」。因此,如果想要利用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就務必要知道以下資訊:一、該怎麼知道哪些智慧創作已經取得專用權?要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第一步,首先必須要確認此項智慧創作是否已經取得專用權,此時可以使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進行查詢(如圖1)。在該網站中的「檢索資料庫」,以「族別」(如圖2)或智慧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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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是法律上相當重要的原則,在大法官解釋憲法時確立了它的內涵,也進一步廣泛表現在行政法規當中,如行政程序法第8條就規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一、信賴保護的基本概念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應該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以國家的角度來說,應該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或承諾守信用,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對於人民而言,國家必須維持一個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如果人民已經對既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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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殺者沒有刑事責任自殺是依照個人意願而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雖然在部分人情倫理的狀況下,自殺在道德上會被譴責,但自殺者本身並不會受到法律責難,因為處罰一個一心求死的人,並沒有意義,都不怕死了,有什麼好怕?而自殺者如果死亡,更沒有處罰的對象,就算去處罰自殺不成的人,也於心不忍,更讓他堅定再次自我了結的決心,完全無濟於事,火上加油。二、旁人協助自殺會有刑責嗎?(一)幫助自殺罪在臺灣自殺牽涉到的刑事責任,僅有「加工自殺罪」和「幫助/教唆自殺罪」兩種狀況,這都是在追究協助自殺者的刑事責任。而我國對於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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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與「育」是社會延續的重要基礎,但對承擔生育的女性及其家庭而言,往往也是個不小的負擔,尤其是職業女性的工作與生活規劃,都必須隨著生育一併調整,工作與家庭蠟燭兩頭燒,更是常見的處境。我們的法律面對這樣的情形,有什麼樣的友善措施呢?(見圖1)圖1友善生育措施有哪些?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一、我國有關友善生育的法定措施,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章,不只一般私部門勞工受到保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與軍職人員同樣享有這些法定的權利。更值得一提的是,友善生育措施不只是「女性」的事,男性勞工同樣有相應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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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觀念裡的性別分工,長期以來習慣性地認為男性養家、女性育兒,但現代社會女性勞工一樣參與勞動,共同負擔養家責任時,經常仍要背負著職場工作與家庭育兒的抉擇困難與衝突。為消除此種性別就業障礙,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時,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專章,訂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俗稱育嬰假)。而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設計,不只對女性受僱者,對其他育有幼兒的受僱者,均是工作平等的促進。(見圖1)圖1關於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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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求職經驗的人都知道,求職是段漫長而煎熬的過程,從一開始填寫和投遞項目內容繁雜的履歷表,到獲得面試機會後,面對面試官詢問各種刁鑽或者很私密的問題,甚至被要求留存身分證件等證明文件,然後回家忐忑的等待錄取通知。求職者即使心裡不願意回答某些隱私問題或提供個人資料,但為了能夠獲得工作機會,往往只能忍氣吞聲,履歷表上所有項目不敢留白,面試官不管詢問什麼問題都會回答,需要留存任何證件就直接繳交。可是招募單位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可以毫無限制的任意要求求職者嗎?(見圖1)圖1公司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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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一篇文章《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所述,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財產價值差額一半的金錢。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這裏可以列入分配計算的財產,限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而且要排除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婚前財產當然不列入分配範圍。(見圖1)圖1離婚時,哪些財產要拿出來分配?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原則: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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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土戲劇《斯卡羅》在9月18號播出最後一集,劇情最後的走向在網路上引發討論熱潮。而《斯卡羅》的故事開始在1867年恆春的瑯嶠,這個地區有著閩、客、原住民長年因土地、利益積累的紛爭與角力,加上羅妹號事件而引來的外來勢力,讓各種族群間的問題一觸即發。無論選角卡司、服裝場景,到劇情視角,都掀起各種領域的討論,而其中臺灣史、原住民族更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之一。對於原住民族議題,浮現在你心中的好奇有哪些呢?考試制度裡屬於原住民的「加分制度」是在加什麼?為什麼法律上要給這些原住民特殊措施?今年大法官釋字裡對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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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太太問說:「我先生欠債,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拍賣?」也常聽太太說:「我非常可憐,我在幫我先生背債。」到底夫債妻要還嗎?圖1夫債妻要還嗎?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夫妻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見圖1)原則上夫妻對對方債務不需負責。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所生債務,例如:買菜、買米等,才需要共同承擔。二、發生「夫債妻還」其實與夫妻身分無關既然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與太太無關,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說自己在幫先生背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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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一直到2011年才破50%,遠低於男性的參與率,這和婦女們被期望和要求從事育嬰和家庭照護工作有極大的關係。一、婦女的難處:夾在養家與活口之間當青少年問題日益嚴重,專家學者和政府便呼籲為人父母,尤其是母親,應該回歸家庭;而一旦「高學歷」的女性離開工作崗位,回家善盡母親和妻子的職責,他們又說此舉影響整體經濟發展、浪費教育投資,彷彿「家庭主婦」是不需任何技能與心力的。面對這種「自相矛盾」的指責,高學歷的家庭主婦簡直裡外不是人。加上家庭主婦不是賺麵包養家的人,在家中沒有發言權,長期「伸手向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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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本站文章《要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後,您可以知道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但畢竟在夫妻分手時,仍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償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讓與名下財產,也有脫產之嫌,法律上不能没有防範之道。為了使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例如:離婚、配偶死亡等情況)得以真正落實,法律上設計了三道保全措施:(見圖1)圖1夫妻一方脫產怎麼辦?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夫妻一方如果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以致產生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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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要看夫妻間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來決定(例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見圖1)圖1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的三種方式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夫妻採用「約定財產制」時,離婚分配財產方式「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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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務的離婚案件中,經常有可惡的另一半,在預謀離婚之時,就火速的把名下財產移轉出去,期望藉此脫產。日後離婚計算分配財產時,如果自己名下財產明顯較少,不但將來不用分配財產給對方,還可以跟對方分得一半的財產。為了避免這種惡意脫產的行為,影響配偶的權益,2002年6月修法時,民法新增了「追加計算」的規定。(見圖1)圖1配偶離婚前惡意脫產的「追加計算」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追加計算的意思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的規定是:當夫或妻其中一方為了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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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是一人一半,但若受分配的一方,對於家庭財產累積毫無貢獻、花用無度,甚或不務正業、鋃鐺入獄,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毫無貢獻,此時再強求雙方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顯然失去了公平)。所以民法第1030條之1允許法院有調整權限:不只可以酌減其分配額度,甚至可以免除分配。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計目的,是為了公平,例如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可能是: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