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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專門審理智慧財產的民、刑、行政訴訟,以及商業訴訟、非訟事件的法院。註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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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導致他人的死亡,是刑法上規定的一種犯罪。過失是一種心理狀態,跟故意(對一件事有完整的認知、並且希望這件事發生)不同,過失是人預期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發一個結果,但在不希望這個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這個結果真的發生。舉例來說,A發現自己的機車煞車磨損、效果不佳,沒有辦法及時煞車。雖然覺得有可能造成危險,但覺得修理實在太麻煩,就直接騎車上路。結果A在巷子裡撞到跑出來撿球的孩童B,在A其實有足夠時間反應並煞車的情況下,因為A怠於維修煞車而導致無法在看到B時煞車,造成B死亡,A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註腳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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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我國實務特有的共同正犯類型,一般的共同正犯,是需要2個以上犯罪行為人彼此計畫、謀議犯罪,實際上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但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謀議,或雖然不在犯罪現場,但策劃、指揮其他人犯罪,也屬於共同正犯。例如A擬定搶銀行的計畫,由B、C、D三人下手搶劫,過程中A以無線電指揮B、C、D等三人,即使A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依然會成立強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註腳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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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本集節目含成人內容,請聽眾朋友斟酌收聽喔🔔 延續上週的妨害風化、公然猥褻與穿著打扮、性別運動問題,本週法科要持續挑戰(!?)話題尺度,接力討論那些隨著時代推演,出現在人類社會上的情趣用品,到底是不是一定就違法?關於這個問題,就會牽涉到「保護風俗教化」的法律規定,以及所遇到的「過於保守」、「假道學」等反對意見,中間到底該設下怎麼樣的一把尺。 法律上的猥褻物品要怎樣才算數?世界上其實有很多長得「一點也不色」的情趣用品?有專利的情趣用品比較厲害?主持人Yt與Henry難得打開話匣子,跟聽眾朋友聊聊各種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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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院如果有審理一個案件的權限,就會說這個法院具有「管轄權」。而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則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以刑事案件來說,是不是屬於特定種類的刑事案件,或犯罪行為的地點、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被告的所在地或住居所,都可能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而民事案件,則可能會依照涉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侵權行為的行為發生地,甚至有時候是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由哪間法院管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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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大多是刑事法規)的「強暴」,意思是指行為人A施用物理上的強制力(如用繩子綑綁,或者用手腳壓制),用來排除被害人B已經進行,或可預期的抵抗,對被害人的生理或心理自由產生影響。而在一般的用語裡面,強暴也可能會指涉性侵害的行為(或所謂的強姦),但在法律上,指涉性犯罪的用語為「強制性交」。而法律上的「強暴」專指施用物理上強制力的行為。類型包含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強制力,使他人難以抵抗(例如C持刀抵住D的脖子);以及對物品施用強制力,間接影響他人的身心自由,例如E破壞身障者F的輪椅,讓F無法行動。註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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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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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動機,是指行為人從事犯罪的心理原因。動機不能決定行為人有罪,至多只是法官依照刑法第57條的量刑依據。善意的動機也不能幫助行為人洗脫罪名,例如,因不滿社會資源分配不公而劫富濟貧,仍不能免除竊盜罪或強盜罪的成立;同理,動機不善但行為合法,也不構成犯罪。例如,A教授發現同行B的論文抄襲,即使A是因嫉妒B在學界的名聲,而舉發對方的學術論文抄襲,也不會有刑事責任。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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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一些文章表示,學校因疫情影響而陸續停課,家長為了幫待在家的孩子找些不傷害視力的消遣娛樂,Podcast裡有關講兒童故事的節目變得越來越熱門。因此,我們也想在這個疫情新聞聽到麻木的時刻裡,講一些童.話.故.事,陪伴你輕鬆度過這段難熬的日子。但這次講的9個故事很特別,在這裡我們沒有要平舖直敘地講那些Happyeverafter的夢幻結局,我們會帶著大家用不(很)一(暗)樣(黑)的角度重新認識這些從小聽到大的故事。Yt表示「原來這就是所謂的細思極恐」,這才發現這些童話故事中藏著各種殺人、陷害、性騷擾、逼婚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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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聯絡是「共同正犯」的要件之一。當有2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彼此之間計畫好要一起進行犯罪,並且實際上有分工合作(行為分擔),就會構成共同正犯。而這個互相交流、一起計畫、彼此推坑犯罪的心理狀態,在法律上就叫做「犯意聯絡」。延伸閱讀:劉立耕(2020),《多人涉及犯罪時,如何分配責任?——正犯與共犯的意義、類型與區分標準》。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67號刑事判決:「按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內之成員,均對全部行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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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侵占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335條第1項,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於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時,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支配持有物。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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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針對某些犯罪所設的客觀條件,若條件滿足才能夠發動處罰,具有限縮處罰的作用。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需要認知到條件是否滿足,只要客觀上存在條件即可發動處罰。例如: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的「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即為該罪的客觀處罰條件。註腳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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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收押禁見?是否只是用在刑法上?或刑事訴訟法??禁見是否是禁止見面為何會被收押?在何種情況下?是否跟羈押意思相同?羈押和收押是否相同嚴重嫌疑重大??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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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出殯還沒有火化,所有流程都還沒完成。家裡排行老三的姐姐,卻在當下發紅包,還說是我媽要給大家的手尾錢。備註(手尾錢再法師辦理且在公祭時法師傅都有給大家)。我跟姐妹們都不想拿這紅包,三姐卻不依不饒一直強迫我們拿。我當下已經因為我媽咪往生,傷心欲絕,還要接受三姐挑釁,就與她爭執手不小心滑過她臉。她當下也有抓我右手,我右手也有受傷。她現在對法院提出保護令,並且對我提出告訴(傷害罪)。當天下雨,我也不知道她是不是故意跌倒,或是怎樣。我習慣用右手,且右手有受傷跟本沒辦法出很大力氣。PS.1這樣會犯什麼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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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人頭帳戶被依刑法38條沒收錢拿的回來嗎
問答
在網路上(網站上或遊戲內)被辱罵時若不能證明網路帳號身份與現實身份有所連結,則提告刑事上的妨害名譽即有所困難。是否可以成立在法律上的見解也不一。但若是在網路上被辱罵後,不提告刑事只提告民事上的精神賠償,那麼是否需要和刑法一樣必須能夠連結現實才能成立?
問答
主要如題。不過也想請教,教唆未遂也是會被罰,刑法第275條第3項也提到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但對於第2項教唆未遂的判定是什麼?是無論被教唆人有沒有自殺都會成立嗎?謝謝!
問答
公司要我撰寫文章批評對手網站,故事的部分要我們自己編,剛出社會幾年,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後來聽朋友說這會涉及刑法的誹謗罪,所以想請問公司提出這個要求,我可以拒絕嗎?公司可以因為我拒絕而開除我嗎?離職之後可以要求公司下架之前撰寫的文章嗎?
問答
本國人甲在東南亞的國家中(本國領域外)設置電信詐欺的總部,夥同有數名當地人乙、丙、丁(非本國人),利用電信詐欺該處的當地人及台灣以外其他的外國人,受騙的人遍及東南亞及歐美人士,後來被當地警察所查獲。想請問本國刑法是否適用該案件?
問答
聽聞任職高中校園的朋友近來常處理網路霸凌問題,常見模式如班級同學以匿名方式在"靠北X中"辱罵同學、散播謠言、亂改圖來攻擊同學。同學彼此間互相猜測留言者,造成班級不睦,家長亦慣性指責校方管理不當;導師或行政端也只能告誡相關法律責任或行政調查來進行事後處置。想請問:1.如果同學是在"靠北X中"這種非開放、非校方可管理的網路留言,有何種合法方式可更積極得知留言者?是否要等到家長提告、進入司法程序才能得知IP等資料?2.除了刑法妨礙名譽、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外,進行網路霸凌的同學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