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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遇到性騷擾事件應該如何處理前,必須先定義「什麼是性騷擾?」,尤其在被害人因為「身分不同」與事件發生「環境」的不同,適用的定義性用詞與相關程序規範也會有些不一樣。例如:學校老師、職員或學生等,在校內發生疑似性騷擾學生事件,應該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規定,依據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於性騷擾;程序上則應在24小時以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又例如:一般職場上被同事、上司等人性騷擾,在認定是否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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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文章的內容,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企業體形成組織多元化的情況。如果關係企業對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有不當勞動行為時,應該以誰為雇主,並將此一雇主當作是裁決申請的相對人?這時候要判斷的是,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是不是裁決制度下的「雇主」,以及是否應該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處理這種問題的相關實務見解,有兩種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有認為: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可以作為裁決制度下的雇主,或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一)「雇主」,包含直接雇主及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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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設置背景勞動法制及勞雇參與的方式,常伴隨高度政治性並且涉及國家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利益,當個別勞工法令像是勞動基準法因為環境與時代需求不斷修正,與集體勞資關係相關的舊勞動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早已不敷使用並阻礙工會正常化發展,例如:1949年的「工會法」第57條規定:「僱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僅訂定雇主阻撓工會部分運作的行為可處罰緩手段,但是因為條文中沒有規定「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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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疫情日趨嚴重,公司要求員工做好相關的基本防疫,如:勤洗手、量體溫,但近日公司為避免有人員感染而造成公司停工,因此要求有搭乘大眾工具的員工,改為自行開車或者在家工作或者住進公司安排的住所,該命令一出,員工有的已改為開車,不能者,也已改為在家工作,但時隔一日,命令突改為,不能開車者,皆需住進公司安排的住所,且需自行負責三餐,住所內有提供水電瓦斯,但若超過一定用量,需住宿人員共同負擔費用,且需自行帶睡袋,住所內不提供床,上下班皆需步行需20分鐘左右才能到達,倘若不遵行者,半年內予以開除。對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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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未滿一周的員工因得腸胃炎急診請病假兩天,病假的第二天人事主管以排班困擾為由開除,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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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就在培養新分店的負責人,告知我在二個月後要開創自己的品牌。目前還在職,告知我的時候己經私下約內部的設計師一起創業,並優化原本店裡的福利,新的店面也租好了,他還有先PO在IG上...告知大家。因目前還在職,所以正在轉移客戶資料,請問以美髮業來說,我能夠做些什麼,降低我的損失嗎?是開除?還是可以要求賠償?我們都沒簽任何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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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撰寫文章批評對手網站,故事的部分要我們自己編,剛出社會幾年,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後來聽朋友說這會涉及刑法的誹謗罪,所以想請問公司提出這個要求,我可以拒絕嗎?公司可以因為我拒絕而開除我嗎?離職之後可以要求公司下架之前撰寫的文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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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為三位自然人與兩位公司法人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法人為勞務入股,本於合夥契約內約定其勞務權利義務,例如約定時間提供勞務目標及提供成果供股東表決上市營運,(有明確約定事項及目標於合夥契約內),並約定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責任如下「對本有限合夥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合約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夥財產者,得於通知並使被開除之合夥人陳述意見後,經股東會投票同意開除之。並承擔違約責任。四、本合約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為支付違約金。不論是否出資其違約金按照資本額為基準計算,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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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主管跟其他同事說某某(我本人)身體狀況那麼不好,一直在看醫生,吃藥,她吃了那麼多藥應該會很想死吧還有利用自己職務權利跟其他同事說,年底會有考核評比,如果考核評比的比較差的人,獎金自然就少,而最差的可能被開除,(這句話是用暗示的意思)在班表上也都安排另一位較資深的同事少上晚班,原因是因為她有小孩要照顧,但我以及另一位同事也是有孩子跟家庭的人,另一位同事孩子才(9個月)老公又是在軍營工作偶爾要出差,也要站哨,他們夫妻都是南部人,而較資深的那位是2個孩子(男孩4、5歲)(女孩1、2歲)先生是工程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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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迫員工參加員工旅遊,並規定連續不參加者將開除,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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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雇主實施無薪假且強迫我用特休抵無薪假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另外我在工廠上班22年多雇主幫我投保勞保高薪低報至少20年,還有我在公司這22年多公司只給我最近這3年的特休假,請問我現在不想再這間公司待下去雇主違反勞基法可以不經過雇主同意解除勞雇契約請求遣散費以及前19年間沒給我的特休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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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要件:教唆行為和雙重教唆故意教唆犯又稱造意犯,也就是「讓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人。其實教唆就是一般常聽到的「慫恿」,只不過在刑法上稱為「教唆行為」,但並不是只要單純的教唆行為即可成立教唆犯,還必須要教唆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雙重教唆故意」,也就是「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喚起他人犯意)」與「對於他人從事特定犯罪的故意(教唆他人為特定且既遂的犯罪)」。至於什麼情況會「不構成」教唆呢?(一)欠缺「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例如案例二中的D只是為敷衍行事而隨口叫C去毆打老闆,並不是真的想要C去傷害人,就屬於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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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的時候老闆跟老闆娘皆已口頭允諾以下事項:去大陸分公司培訓三個月,完成後返台、每個月補助人民幣2000元、周休二日、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都會補助。我有簽同意書,若未滿三個月離職以上都要自己出。一、抵達大陸後主管卻說禮拜六都要去加班,不能不去,而且沒有加班費跟補休,詢問老闆娘,得到的回復卻是中國不歸自己管,要我們就這樣。二、快三個月的時候問老闆什麼時候方便幫我們買機票回台灣,老闆娘卻說三個月我們回不來,因為新的廠房還沒有蓋好,預計還要一年左右才會好。三、工作環境是粉塵室,有粉塵飄散的問題,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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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是被資遣的員工享有的法律保障,請問如果是一年定期契約,契約到期後自動終止勞動關係,那麼員工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嗎?如果只有3個月的定期契約呢?另外看到勞動部新聞提到新規定「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失業給付及職訓津貼眷屬加給範圍。」如果不是父母,而是我照顧的其他長輩(祖父母、單身年邁叔叔)就不算在內嗎?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751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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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班,3/10因身體不適請假,當天傍晚接到主管電話說我不適任,就做到今天,整超傻眼,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利,謝謝
辭典
指雇主終止契約應該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當雇主有法定事由可以終止契約,考量憲法保障勞工工作權的意旨,如果可以期待雇主利用其他措施替代(例如懲戒、調職等)會更妥適時,就不應該採取終止契約的方式。
問答
因為課業問題提出離職,要做到下月月底就好,卻被告知在實習期簽的「工讀生同意書」規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提出才可,因此得做到下下個月,請問這樣有辦法只做到下月月底嗎?
問答
如果資方是認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要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確實算是非自願離職沒錯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