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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都更之更新會收到政府補助款可以逕行在未作任何會議記錄下,直接交予廠商如建經公司等,不計入提列總表總成本之資金來源,不經會員大會同意之支付嗎?這樣的行為有觸犯那些法律之虞嗎?更新會之財務運作有任何稽核或審計制度,防範更新會理監事與廠商間的私相授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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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姊是同父異母的姐姐,爸爸在她五歲的時候離婚之後與我媽媽結婚,所以從小沒有一起生活也不熟識。如今我的媽媽在去年去世,爸爸在今年也去世了,媽媽的房屋留了一半給我,另一半由爸爸繼承,但今年爸爸去世了,我姊姊有2/1的房屋繼承權,也就是房屋的4/1,她要我去銀行貸款出4/1的房屋成交價金給她,但我還是學生未工作,貸款必是還不出來,房屋因為是父母留下的也不好做出售的動作,想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房屋若是共同持有,持有3/2以上房產的人是否有絕對的權力能主張出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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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理解不真正義務(當事人應一定行為而不為時,法律課以某種不利益)的意義及以下例題甲寄託花瓶在乙處,但未妥善包裝,也未告知乙此為易碎的名貴花瓶,致花瓶因乙的疏失而滅失。為何此種情況下,甲僅發生減免賠償金額的不利益,不生損害賠償的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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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如果居住的社區內(禁止吸菸),看到有人抽菸,規勸後不理,此時若想檢舉他,但如果離開現場去告知保全,可能回來時人已離開,請問1.我可以拍攝對方抽菸的行為作為證據嗎?2.是否會侵犯對方的肖像權?或拍攝的行為是為了保留證據所以可以不受處罰呢?3.對於在禁菸區吸菸的行為該如何檢舉才適當?4.如果今天場所換成在非社區內(例如禁菸公園)檢舉的方式也一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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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出自101警察三等題目:「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查到的網路資料眾說紛紜,大多說是事實行為(後續走行訴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也有人說是直接強制(應該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不服再行政訴訟),想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謝謝各位法律強者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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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29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問題1:「懲戒」一般係指司法權行使,「懲處」一般係指行政權行使,為何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其定名不設置為會計師「懲處」委員會及「懲處」覆審委員會?問題2:又為何「懲戒」覆審委員會不稱為會計師「訴願」委員會?「覆審」用於律師懲戒法庭,相當於終審財政部為何要用「司法機關」的名詞來混淆組織辨識??其意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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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9&flno=8請問中風或失智的長輩可以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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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擔心我做一些學生不該有的行為,要求我給予所有社群網站的帳密,這讓我感到不尊重,我也試圖阻止,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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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及澳門的合法性交年齡為13及14歲,如果帶女友去當地旅行時發生性行為,會否會在回國時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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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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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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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政府機關輔導之都更訓練相關簡報資料,有些業者提供未依相關法規(如各地方政府之提列總表)計算之數據來源與參數,即在簡報列示"自主更新前期費用約土地面積*3-5萬元/坪",業者透過公眾平台散佈未有依據之數據,是否有觸及公平交易法所謂第14條聯合行為或第25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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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問題是父親過世後留下一間一樓的房子,原本已分割4間店面出租,房子及土地所有權哥哥及姊姊各繼承1/4,我繼承1/2,租約原本協議由母親(非所有權人)代表簽約,但是目前日前母親住院已無行為能力無法於租約到期後代表簽約,因為要另立協議更換簽約代表人沒有達成共識,哥哥及姊姊私下同意房客在無合約下繼續繳納租金使用,這樣已經侵犯我的權益,請問要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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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中有A與B兩人,皆為公司員工,B是其他部門(非與A同一部門)的主管。事情發生如下:有一日晚上,A要存放公司物品但由於時間的關係,無法存放原先的地方,所以A就去放在另一個相對不合適的位置(由事後且客觀來看,並未有危害他人的疑慮,某方面也沒有違反公司準則),然而這樣的舉動被B所發現,B出言制止,卻被A以自己能負責為由,結束對話。隔日,B以告誡為由,發電子郵件給公司一部分同仁(不只A、B同部門,而是其他相關部門都含在內),指名A(非影射的方式,而是直接揭露姓名)於昨天晚上的行為不正確。固然B看似是有基於「告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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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在診所上班,掛名院長常觸碰肩膀,捏肩拍背,摸頭髮,有2次是摸手長達3秒有,經院方查實確實有摸髮,碰觸身體行為,最關鍵摸手卻被加害人擋住,意圖明顯。院方提私下和解,我開的條件,1.寫悔過書,2並告知加害者老婆,3精神賠償,事過已5個月。依上描述,精神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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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件事係咁嘅女14最近係Instagram上面識咗一個男生14之前因為為咗滿足男仔就send咗D唔應該send嘅相比佢佢就約我出去佢就話想做D親密行為之後我就話我哋嘅私人部唔可以掂到但係今日早上佢又話想跟住我就話唔去了跟住佢就話我有和嘅相如果你唔出我就send出去個D交友app等人哋上嚟搵你,男生要付上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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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前陣子大地震花蓮慈雲山納骨塔的骨灰因此碎成一團,這種情形下家屬是否得依侵權行為向納骨塔請求身分法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納骨塔是否有固定骨灰罈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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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常在臺北某間飲料店內消費,偶爾會跟那間的老闆或店員聊天,聊天時有另一個常客在旁邊偷聽。我昨天晚上滑手機的時候發現那位常客的Threads個人帳號上常po我們所聊天的內容或者店內人員所聊天的內容。我想詢問對這樣的行為會不會有法律的問題。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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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哥哥房子產權3/1賣給我,賣的錢都寄在我這裏,花到剩1百50萬,我如何自保,他出獄的,好像有在吸毒,有跟一些出獄朋友們在起玩樂,要怎麽寫合約書花完這些錢和外面行為,與我無關,要如何有法律效率,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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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3/04/14的時候,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聽別人說,我是爬浴室哪裡的窗戶摔下來的,可是本人沒印象,然後本人記得我不會爬,而且監視器畫面也沒看到我有爬,可是機構卻說我有爬這個我不曉得為什麼,機構會說我有爬,重點監視器畫面沒看到我有爬啊,我在想是不是機構想把我受傷的事情推的一乾二淨,把所有的責任這樣子蓋起來,還是怎樣我不懂,而且第一開始我受傷過後,我有回去跟他們要監視器畫面,他們都在找理由說不見了,我覺得很奇怪,我在懷疑我的意外,會不會有可能是被害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