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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終局判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法院認為在訴訟當中,需要釐清的問題已經在審理程序中透過當事人的互相攻防、證據調查,而大致有了結論,就會做出終局判決,結束這個審級。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1條:「I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II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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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刑事判決,「若法院判決主文寫:為猥褻行為,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之性交,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我想請問,這種情況,總共需執行多久的刑期?(該主文內沒明確寫執行刑多久)1.以上述情況,執行刑是2×10月+12×3年3月=40年8月,再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所以是30年嗎?2.或判決主文會明確寫執行刑多久?3.我看到的這個判決還可上訴,還是得等到裁判確定(不得上訴)時做的那個判決才會寫執行刑多久?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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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了處罰行為人的高度不法行為,將兩個單獨成立的故意犯罪相結合,成為一個獨立犯罪,是立法者特別設立的加重處罰規定。例如: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罪結合犯、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註腳刑法第226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2條:「I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II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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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絕對法律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只能以法律形式予以規定的重要事項,不能任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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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做的各種行政行為,依據行政手段對人民權利、法律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分為給付行政以及干涉行政。給付行政是提供特定人或公眾福利、服務或照顧的行政行為,人民因此行為而受有利益,例如:補助、弱勢團體照護、給予失業救濟金、興建各種公共建設。註腳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修訂9版,頁4。法務部法律字第10603505560號行政函釋(2017/6/30):「地方政府訂定注意事項規範各機關單位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考核及管制,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性質上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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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般人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其中,「縱放」脫逃是指故意放走,包括積極的為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擺脫公權力的拘束(例如,將監所的門打開、將手銬解開任人犯離去)以及消極的放任其脫逃(例如,故意不將監所的門鎖上)。至於「便利」脫逃,就是單純給予幫助的意思(例如,提供人犯脫逃的工具、指示脫逃的方法)。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I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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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中開始,法律百科的大家也開始分流遠距上班了。在家上班除了可以接觸到比較少人比較安心,也有一些小確幸,例如每天通勤時間少了一點,吸貓的時間多了一點、可以抱著電腦用各種軟爛的姿勢辦公,但是當然也有不那麼方便的地方,例如冷氣電費要自己出(誤。周圍朋友陸續WFH(WorkFromHome遠距辦公)後,察覺討論遠距工作的延伸問題討論也越來越熱烈,例如隨call隨回的訊息也算加班費嗎、外出買飲料發生意外算職災嗎、老闆要我放的「無薪假」就真的是沒薪水嗎。在最新的一集節目,正在遠距的Henry跟Yt決定要來聊聊,彼此蒐集在疫情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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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被檢舉過嗎?還是有檢舉別人的經驗呢?曾經有新聞報導「檢舉達人一個月工作8小時,每月收入8-10萬」,你是否也想問檢舉原來這麼好賺嗎?不過有可能當檢舉小尖兵東奔西跑各處埋伏了一整天,最後一毛錢都得不到。檢舉有沒有獎金,除了要看不同縣市的檢舉獎勵規定,依照檢舉項目也會有對應的獎金範圍(有的項目甚至沒有錢QQ),檢舉時還得符合特定規則,才會是有效的檢舉,成為檢舉達人看起來需要經過重重試煉。然而檢舉違規時,有時會引起一些爭議,例如當拍攝對方違規,是否有侵犯肖像權與個資的問題;看到違停的機車,將他遮蓋車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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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針對媒體報導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加以介紹。本篇則要進一步討論,媒體報導前應該盡到的查證義務是什麼?並延續本系列文章的案例,討論退休法官B因為記者A撰寫相關報導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到底有沒有理由。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合理查證義務的幾個重點(見圖1)(一)需證明自己有盡力查證媒體或記者不用自行證明他的言論內容確實是真實的,只要提出的證據資料,認為有足夠理由確信媒體或記者自己所報導的內容為真實即可。這是依照大法官在釋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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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鄭家純跟知名歌手翁立友的性騷擾疑雲引起社會關注,事件發生後,鄭家純舉辦了一個名為38號樹洞的展覽,展覽中分享了許多手寫信,這些信件來自社會上不同角落的受害者,他們有著不同性別、年齡、身分,但卻訴說著相似故事—被性騷擾、性侵的經歷。這場展覽試圖提醒我們,性騷擾、性侵仍然無所不在,它正真真實實的發生著。整件事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看到有些意見討論著「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明明那麼愛露還怕人家摸」,這些批評聲浪讓我們想起女性主義中討論的「蕩婦羞辱」(slut-shaming),也就是當女性背離了傳統的貞操期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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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找律師,已經在上篇討論,本篇將介紹找律師、法律諮詢的管道。一、尋求法律諮詢的管道?目前有提供法律諮詢的單位不少,可以從以下管道尋求法律協助:(見圖1)圖1有哪些法律諮詢管道?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律師事務所民眾可以前往律師事務所向執業律師諮詢法律問題,甚至進一步委任律師辦理相關業務。不過通常要先跟事務所連絡、預約,突然跑去,可能會因為律師去開庭等原因撲空。(二)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提供法律諮詢,對於低收入、中低收入等經濟條件不好的民眾,或符合其他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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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檢察官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的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時,要求被告需要完成戒癮治療的意思,被簡稱為「緩護療」。而適用緩護療的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以及後續程序,而是要求被告至醫療機構或其他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內容包含藥物、心理、復健等治療,以及毒品檢驗,和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的措施。緩護療的設計,是希望能積極治療,幫助施用毒品的人戒除毒癮、回歸社會,有別於消極的將施用毒品者當作刑事被告來追訴處罰。不過如果被告有在緩起訴處分前,另外因其他犯罪而被起訴或判有罪,...
問答
初入法律的世界,在看法典時有一些疑問。根據中標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若法規有增加時得在條文後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例如:勞基法第9條、第9條之1。但是在法規命令的部分呈現方式不一致,例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1條。疑惑的點在於:1.唸法上、功能上會有差異嗎?是應該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之一條才對呢?2.觀察下來,法律位階的條文都屬第XX條之一、第xx條之二,不會在法律位階條文上出現第xx-1條、第xx-2條這樣的方式;法規命令位階的則相反。求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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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指檢察官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的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時,要求被告需要完成戒癮治療的意思。而適用緩護療的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以及後續程序,而是要求被告至醫療機構或其他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內容包含藥物、心理、復健等治療,以及毒品檢驗,和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的措施。緩護療的設計,是希望能積極治療,幫助施用毒品的人戒除毒癮、回歸社會,有別於消極的將施用毒品者當作刑事被告來追訴處罰。不過如果被告有在緩起訴處分前,另外因其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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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針對已經判決確定的法律關係,因為某些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因素(沒受到通知因此不知道訴訟進行等)導致沒有參加到那個「已經判決確定的法律關係」在尚未確定時的訴訟程序,造成該確定判決的結果,對此第三人法律上的權益有所損害,而且此第三人手上握有足以影響那個判決的關鍵性證據(攻擊或防禦方法),此時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人可以把該確定判決的原、被告都當成被告,向法院提出「要撤銷該確定判決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的訴訟,因為是由第三人所提起,所以稱為「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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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熱鬧的月份——農曆七月來囉~就算情人節也不用擔心沒人陪,因為會有很多「好兄弟」相伴,嘿嘿......搭配鬼月時節,第三季第一集我們來跟大家聊聊臺灣民間信仰裡的法律議題:冥婚與凶宅。大家有在路邊看到紅包的經驗嗎?紅包裡裝的是意外之財,還是哪位亡者的生辰八字呢?躺在路邊的紅包,通常會被和民間習俗裡的「冥婚」聯想在一起,在民俗戲劇《戲說臺灣》跟電視劇《親戚不計較》等影視作品,也能見到將冥婚題材運用其中。那在現實生活裡,法律怎麼看待冥婚這件事?分別在陰陽兩界結過婚,這樣算不算重婚?如果發現對方冥婚過,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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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資料的選擇與編排有創作性,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編輯的成果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編輯著作」,而編輯著作不會對於所收編的著作造成影響。舉例來說,如果編者從臺灣的本土音樂中,以獨特的個性、標準,挑選歌曲並編排成「臺灣好聲音」選輯,那這個選輯本身就會是編輯著作,同時選入的音樂著作仍然有獨立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判斷編輯著作的重點在於有沒有表現出創意與個性。承前例,如果是集結「歷年金曲獎年度專輯」的合輯,它的標準是依照歷年金曲獎年度專輯這個既成事實,就沒有作者的創意與個性介入的空間,那麼這個合輯就不會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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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時新派遣人員染疫依照勞動部新規定可請病假,其病假薪資應由要派公司給付或是派遣公司給付?如由要派公司給付可否向派遣公司追討病假期間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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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緊急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緊急搜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情況急迫,不迅速搜索,證據可能會在24小時內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所以例外賦予檢察官在沒有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搜索,以便保全證據,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與逕行搜索不同的是,緊急搜索的目標是「物」,且只有檢察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才有緊急搜索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是只有在檢察官指揮下才可以執行緊急搜索,不能自行發動。而與逕行搜索相同的地方則是,這兩種搜索都是因爲當下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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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是國家處於緊急狀態,在現行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險或應付重大變故時,為了達成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急需採取必要措施,由總統依照憲法第43條(現為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所發布的一項命令。雖然稱之為命令,其實與法律有同等效力,而且具有特別法的地位,更可以訂明某項犯罪的構成要件,對其科處刑罰。民國88年9月21日突然發生大地震,當時在任的李總統登輝先生,隨即發布了緊急命令,作急速處置。這是憲法施行以來的第四次緊急命令,內容有12點,施行期間是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