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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會對於行為人能期待其不為犯罪行為,而應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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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共同生活於社會,彼此利益衝突時需相互體諒,因此法律以「容忍義務」規範不動產相鄰關係。舉例:住戶因為維護修繕房屋(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使用其他住戶房屋(專有部分),其他住戶不得拒絕。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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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所要達成的社會和平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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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必須從屬於正犯,如果不存在正犯,那共犯也無從成立。舉例來說,就算A有教唆(或幫助)行為,但只要被教唆(或被幫助)的B沒有真的去從事犯罪行為,那B就不會成立任何犯罪,又因為不存在正犯B,因此共犯A也不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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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謂的公益說明了最理想的利益整合,但是這種概念是不確定、抽象的。
問答
立委或議員質詢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舉例:隸屬直轄市的博物美術館)是否應考量與人民間的保密義務(博物美術館與藝術家合約條件可能保密),拒絕全部提供?或是原則不提供,例外有事證說明本案對公共造成不利益才依法提供?此時「依法提供」的法源為何呢?行政機關在議會中提出的資料均需被公開?有沒有「保密等級」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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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成是「公開展示」,也就是讓他人能夠瞭解或查詢特定資料或情況。民法中規定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例如一般人通常會認為開車的駕駛就是車主),不動產物權則是登記(例如房屋買賣都需要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註腳民法第761條:「I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II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III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
問答
目前工作遇到一些狀況....1.工作場所全都是男同事,只有我是女生,近期主管因為我是女生部分,主張勞逸不均、體力不如男生等理由,要求我一人擔起全部人的外派工作。(有班表紀錄表)2.主管更為了執行這項指令要求我一人,上班期間被全部同事打分數,並利用這個結果強制外派。(有紙本紀錄與錄音)3.其中老鳥同事與我關係並不好,教唆其他同事打低分(有錄音存證)4.本人已通過試用期5.想詢問能提告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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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從未向大眾公開過,而且在先前曾經申請過的專利中也沒有相關專利被註冊過。註腳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專利法第120條:「第二十二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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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本次的「法力在哪邊」專題企劃,本集節目要來談談關於宗教活動可能衍生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識。 許多廣為人知的宗教活動因為可能會具有公共性,如燃放爆竹煙火或施放天燈、使用道路、播放或演奏音樂等各類行為可能帶來如廢棄物、噪音、空氣污染、通行等問題,因而產生宗教活動與法律之間的緊張關係。 本集節目將由Yt與Henry一起討論關於爆竹煙火的種類、購買、施放等問題,以及為了活動紀錄而涉及空拍機使用的法規,還有攝錄影帶來的肖像權問題,帶您了解那些您可能不知道,且包含但不限於宗教活動的生活小知識!趕快一起來收聽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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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medicalethics)是研究衍生自臨床醫學情境中的倫理議題,它可能來自醫師與病人之間(醫病關係),亦可能來自醫師與醫師之間、醫師與護理人員之間或護理人員與病人之間的倫理議題。一般而言,醫學倫理有四大原則而為醫界所共同遵守,包括尊重自主原則(respectforautonomy)、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行善原則(beneficence)和正義原則(justice,又稱為公平原則、公平正義原則)。 關於醫學倫理及四大原則的說明,可以參考:周吉麒(2026),《法律之外,從醫學倫理談醫病關係》。註腳陳彥元(2012),〈醫療倫理〉,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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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媽祖遶境盛事即將展開。萬人簇擁的媽祖鑾轎在爆竹煙硝中起駕,信徒虔誠地祈願,這不僅是臺灣最壯闊的人文地景,更是無數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精神寄託。 然而,隨著時代與都市生活型態的變遷,遶境進香活動所伴隨的噪音、交通與環境污染等問題,也頻頻激起公眾的討論。但除了在「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爭論以外,宗教信仰對臺灣社會運作,具備著什麼樣的深層意義? 本集節目我們很榮幸邀請到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齊偉先老師。齊老師將帶領我們跳脫單純法律規範的視角,而從社會學的維度解讀信仰生活與社會脈動。邀請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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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亦稱告知後同意,是指醫師於執行醫療行為前,應將該醫療行為的可能風險(如併發症或副作用)與利益、替代治療方案以及不治療的後果等資訊,以病人能夠瞭解的語言,主動告知並取得其同意後,才可以執行該醫療行為。此法則目的在於規範醫病關係中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確保病人於醫療關係中的主體性,以保障病人自主決定的權利,使能做出合乎其自身生活形態、符合個人信念價值的醫療選擇。註腳楊秀儀(2007),〈論病人自主權──我國法上「告知後同意」之請求權基礎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6卷2期,...
問答
家中私有地(200坪)落在道路及公有地中間,也向該縣府相關地政科單位科長及主任協調,也向市府發文陳請,而縣府地政科也建議我們走行政訴訟。但市府發文回應:私有土地部分已確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有容忍公眾通行之必要性。承上,該道路業已郭處破壞影響用路人安全,本所後續派員改善道路。家中意思是該有的私有地圍起來,屬於公有地部分鋪設瀝青修補馬路,而私有地不給市府鋪設瀝青。請問如何維持護自家私有地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