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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救濟期間
期間,就是期限的意思。法定救濟期間,是指法律規定對於某些案件(事件)聲明不服尋求救濟或糾正所須遵守的期限而言。期限屆滿以後,原案便告確定。例如:不服判決可以在20日內提起上訴;不服刑事裁定可以在5日內提起抗告;不服行政處分可以在30日內提起訴願。這些期限稱之為法定救濟期間。
辭典
法定終止事由
圖1法定終止事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就是違法終止,終止無效。例如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勞工,只有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條第1項就是勞動契約的法定終止事由。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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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如何降低被追討的風險?
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過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可以是爸媽一人一半,或是依經濟狀況,一方負擔較多、一方負擔較少,甚至也有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他方不用負擔的情況,其實原則上只要雙方說好就好。但實務上卻發生,雙方在離婚時明明約定好由一方完全負擔扶養費,離婚後,小孩卻向沒有支付扶養費的他方提告請求扶養費,就像本文案例的事實。這個情形要如何處理,本文就以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意見來說明。(見圖1)圖1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資料來源:郭靜儒/繪圖:Yen一、離婚協議書都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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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休息時間是否違法
我們公司早上八點上班,中間休息十分鐘,12點午餐時間半個小時,下午在休息十分鐘四點半下班,請問這是否有違反中間需休息半小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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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修法若申請釋憲,請問是適用新規還是舊規?
請問憲法訴訟法修法案若立委送出暫時處分及釋憲,違憲的判定是用修法前的規定,或者是修法的「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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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圖1法律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指行為人給出意思的表達,這個行為因為法律上的規定,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進而規範行為人與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對他人的請求而做出承諾,則可能成立契約關係,日常生活常見如商品買賣、土地所有權移轉、應徵求職、租賃房屋或結婚等情況均屬法律行為。
範本
工會會員名冊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籌組工會或處理工會事務的人會需要。會員名冊是籌組工會的文件之一,此外,工會在每年度決算後30日內要將會員入會、出會的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樣情形要提出的還有理事、監事名冊,可以參閱「工會理監事名冊範本」。範本的來源工會會員名冊範本,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n.d.),《01、組織企業、產業、職業工會》,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工會法第11條:「I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II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
範本
工會理監事名冊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籌組工會或處理工會事務的人會需要。理事、監事名冊是籌組工會的文件之一,此外,工會在每年度決算後30日內要將理事、監事等人的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樣情形要提出的還有會員名冊,可以參閱「工會會員名冊範本」。範本的來源工會理監事名冊範本,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n.d.),《01、組織企業、產業、職業工會》,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工會法第11條:「I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II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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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
圖1營業秘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是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並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本條要件可進一步被歸類為「秘密性」、「經濟價值性」以及「合理保密措施」三大要件。 註腳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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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行為
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註腳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或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辭典
社團法人
圖1社團法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股東的集合,工會是會員的集合,都是社團法人。社團法人又可分為公益社團法人及營利社團法人。註腳民法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45條:「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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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產業主管機關
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規定,中央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如果是六都(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則為市政府;如果是六都以外的縣市,則為縣政府或市政府。 註腳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辭典
罷免
圖1罷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人民可以透過多數決的方式,讓原本因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喪失資格的權利;此種權利受到憲法第17條所保障。附帶一提,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31號解釋的意旨,以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的規定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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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
民眾因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侵害,依法在一定時間內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對於行政機關做成的申復決定不服,民眾原則上還可以再向司法機關請求審理。例如民眾(負責人)認為主管機關對於集會遊行的申請所作成的決定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時,集會遊行法第16條規定負責人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由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使主管機關及其上級警察機關能夠先行自我審查所作成處分的合法性,藉此讓民眾能夠簡便且迅速地獲得救濟機會。註腳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第7版,頁1249-1251。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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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從國外帶回來的水貨,會侵害智慧財產權嗎?
一、「水貨」是什麼?水貨,也稱為真品平行輸入,指的是沒有經過原廠或原權利人正式授權的代理商或經銷商所進口的商品,通常是由個人或商家自行在國外採買回來後,在國內銷售的商品。但水貨並不等於仿冒品。因為它在購買的國外當地仍屬於正牌商品,只是進口到國內時,沒有經過原權利人的正式授權。二、販賣水貨會侵害智慧財產權嗎?智慧財產權在我國的法制下的範圍很大,一般人所熟知的主要是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一般而言,商品本身可能同時擁有著作權或商標權,部分商品甚至可能擁有專利權。個人或商家販賣這些沒有經過原權利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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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達
圖1留置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應受送達人沒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絕收領時,直接將文書放在送達處所,此時即發生送達效力。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39條:「I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II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範本
附件-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被跟蹤騷擾的被害人,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或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時,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者,需要填寫本附件。填寫時請注意填寫後,用信封裝訂密封。二、範本的來源跟蹤騷擾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聲請書,來自司法院(2022),《附件-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下載Word檔(.doc)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第2項:「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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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適格
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倘若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法院就會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規定,用判決駁回。例如A的配偶B與第三人兩情相願發生性關係,A依法可以對B提起離婚訴訟,A和B都具有本件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但如果A的媽媽C自己跑出來告A和B離婚,C並不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會判決駁回C的起訴。延伸閱讀:喬正一(2022),《民事侵害名譽權初探(一):什麼是當事人適格?》。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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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不靈驗,會犯詐欺罪嗎?漫談宗教信仰與詐欺罪
一、詐欺罪的基本概念詐欺罪客觀上有4個步驟,步驟之間要有因果關係:①針對可以驗證真偽的事實,傳達錯誤的訊息給被害人;②讓被害人因此上當後;③交付財產或利益給犯罪行為人,④且被害人受到整體財產的損失。另外,行為人心中也必須要知道他是在向被害人傳達錯誤訊息,詐取原本不該屬於自己的錢財。二、「有拜有保佑」是所謂的「詐術」嗎?(見圖1)圖1求神問卜不靈驗,有詐欺罪的問題嗎?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神明歸不歸法院管?因為信仰而從事特定儀式活動,是很常見的現象。例如到教會禮拜、到廟宇進香。而有付出金錢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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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婚
圖1登記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作為婚姻要件的制度,從2008年5月23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民法第982條是採儀式婚。註腳200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同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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