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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上,因為她讓我損傷60元運費,我罵她是破X,這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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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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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人搭火車逃票並將其行為及自拍照Po上網(公開貼文,所有人都看得到),如果我截圖他的整篇貼文(包含他的自拍照)分享到其他社群平台,並附上文字:現在人犯錯好像都喜歡昭告天下,妳要嘛就補票不然就躲好,偏偏你要po上網被人家罵等語,並沒有情緒性人身攻擊字眼或公開其他個人資訊,如姓名學校或帳號名等。雖然他後續刪除貼文,但他並未要求我刪文,我也並不知悉他已將文章刪除,過了大約1-2週左右我自行發現他刪除貼文,所以我也把我分享的刪掉,這樣的過程是否有任何刑/民事違法疑慮?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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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間台北燒肉店員工之前有跟老闆簽約1年合約合約結束的日期是今年6月底但上個月被老闆約談說明因為跟某位同事借錢造成他的困擾導致他心理壓力做出傻事來後送醫詢問才知道是因為我讓他沒辦法來正常上班而當下我已經嚇到了也不太清楚老闆當時說的話老闆也說不知道什麼原因我已經違約了所以原本的合約不算數所以請我在簽一個新的合約還說什麼都有錄音錄影如果不想談可以直接走沒關係那就是法院見付違約金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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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的離婚協議書上面有明確表示我(小孩的親生母親)有探視權小孩的父親(監護人)不斷阻止我看小孩離婚三年都不讓我看小孩找進各種理由不讓我看小孩交代學校老師不讓我跟小孩有接觸小孩的父親是不是侵犯我看小孩的權利我有在吃身心科的藥憂鬱症焦慮症自律神經失調失眠台南市立醫院的醫生建議我要住院因為我非常想念我的小孩前夫不讓我看小孩導致我的身心科的藥加重加量甚至台南市立醫院身心科的醫生建議我住院但是我離婚後雙手骨折臉部粉碎性骨折半年後又出車禍自撞撞到路邊的鐵桿然後到處出我的壞話損壞我的名譽說我只是出一張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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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孩10歲,監護權在我這裡,爸爸有探視權。可是自從能隔夜的會面交往以來,小孩的祖母會公開罵我也會試圖搧動及離間小孩與我的感情,甚至在我跟小孩電聯時,大聲叫罵。小孩的爸爸總是突發性的情緒失控(會恐嚇小孩或者威脅小孩),所以小孩很怕和自己爸爸獨處。最近這幾年,由小孩口中知道那邊會以扶養費為威脅,揚言不付了。甚至要小孩不要回去...。另外,我跟前夫無法溝通,他總是堅持自己的權利、他的時間,我很無助。長期處於這種不健康狀態,我求助無門。後續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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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真實事件)婕涵目前25歲,並且她目前是公司的經理,會賺錢、經濟獨立,婕涵的親生父親要求和婕涵性交,並且跟婕涵約定好如果婕涵同意性交,他就會給她35萬元的報酬,而婕涵就同意跟她父親性交,婕涵的父親也給了她35萬元,那麼,婕涵和她父親分別會受到哪些法律處罰?而如果這件事情不是發生在台灣,而是發生在其他國家的話,婕涵和她父親又分別會受到哪些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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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幾個不同人在網路遊戲被某個玩家攻擊、甚至性騷擾,被告躲在國外嘲笑台灣司法抓不到他,請問我除了提告他可以和他在國外任職的公司和學校寄信給他請他處理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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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翰(男生)跟旁系六等血親的家豪(男生)做同性婚姻之後,柏翰跟家豪的同父同母的親生妹妹雅婷(雅婷也是柏翰的旁系六等血親)合意性交,並生下女兒欣妤,柏翰再跟家豪一起收養欣妤,並且,柏翰、家豪、雅婷、欣妤四人都同住,那麼,欣妤會是婚生子女嗎?如果不是,要如何讓她變成婚生子女?還有要如何給欣妤報戶口,而讓她可以正常進入幼稚園跟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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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為違反了什麼法律?還是完全沒有違法?1.43歲的妍綾有駕照,但是她在PUB喝了酒,喝醉了不能開車,她就坐在她的特斯拉(這台特斯拉有自動駕駛功能)的「副駕駛座」上,然後把她的貓(是活的貓)放在駕駛座上,然後啟用特斯拉的自動駕駛功能,就這樣直接從PUB自動駕駛把妍緹跟她的貓送回家2.32歲的婧歆是妓女,本身就有在經營「性服務」的色情行業,一次性交5000元,而某天,婧歆的親哥哥(他知道經營的人就是婧歆,婧歆也知道嫖客就是她的親哥哥)付了婧歆5000元然後跟她性交3.24歲的婕涵去旅行時,她在古蹟上面刻下「婕涵到此一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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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在案發前曾對被告實施性暴力但被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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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蝦皮經賣原味內誘惑引誘下單>聊聊跟買家技術性交談引誘是買家傳半身裸照到賣家回應好大…後續因等太久取消定單賣家不但公佈照加名片後並在蝦皮聊聊留言如不正常取件要告我…!後來就接到警方到案説明性慅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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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14年10月某日晚間,利用虛擬機(為防止中毒)發現並瀏覽了一個色情網站,點閱其中幾部成人色情內容後,發現該網站存在「分享給朋友獲得VIP」機制。因不願花費金錢,本人利用該網站的漏洞,將分享連結貼至虛擬機外的洋蔥瀏覽器之多個分頁上(具有創造假IP位址之功能),使該網站背後程式以為這是我分享予真人的結果。在利用漏洞獲得VIP資格並瀏覽數部影片之後,本人發覺該網站有部份影音之縮圖和標題包含兒少色情內容,彼時本人思慮不周,出於可悲的好奇心理,竟選擇(在未下載之情況下)於接下來數分鐘內快進瀏覽這些影音以確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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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1.合夥契約關係雙方於民國114年8月X日合夥開設餐飲店,雙方約定被告對方於店內工作並共同營運。2.違約事實於114年8月中旬,被告擅自於他處另行開設與原店相同性質之店,違反合夥協議,導致原店於114年8月29日起歇業,原告投入資金與營業損失重大。3.名譽損害事實被告於多個LINE群組散布不實言論,稱原告與他人以半價收購其股份,並謊稱原告未與其結清八月帳款。已造成商譽受損、名譽受辱。請問這要是否適用刑法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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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實務上以比例原則審查條文或處分時,是否會依據普遍文章中提到的三項子原則依序審查抑或是會以比例原則的整體核心概念來審查?例:觀看的多數釋憲中,較常以XX處分違反比例原則為說明,較不常看見XX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中的某一項子原則2.以三項子原則審查時,是否可以單獨某一項子原則來審查?例:只判斷某處分是否違反衡量性,而非以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的順序來審查3.另外,若是以三項子原則依序審查的話,是否違反上一項原則,則後續原則必定違反例:「違反必要性則必定違反衡量性」,此說法是否合適?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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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性別平等調查是否得合併其他調查,這樣不是會影響調查結果,可是好像又沒有法源依據,說性平必須單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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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平調查小組委員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可以拒絕回答嗎?2開性平會議調查組那邊可以看被害人的聊天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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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一直和她前夫聯繫,我們又是同性結婚,他前夫剛管出來,我覺得我自己想是在幫別人養老婆,我跟她的結婚兩年了,我該怎麼立即則損?想要她立刻搬出我家,但我對她還有感情已經深陷其中了,我不甘心做了兩年多的盤子(傻子),我想爭取我自己的權利,他住在我們家沒有分擔家務開銷,偶爾會出一點的日用品費用及晚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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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太忙然後今天才忽然想到點開蝦皮看到賣家通知說今天最後一天要趕快去取貨不然他們老闆就會去台北向我提告因怕被提告所以就趕快出門取貨然後回家後物品打開因不符合心中理想的樣式和品質所以留一星評論賣家看到後說我報復性留言因他提醒我去取貨,我不開心所以故意留一星的所以他們老闆要去台北告我毀損商譽我想問說這樣真的會告的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