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訂閱電子報
支持我們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全站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專區
辭典
不作為犯
圖1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例如:媽媽在岸邊看著自己的兒子在河中溺斃卻見死不救(正因為沒有救人,所以構成殺人罪。不過前提是限於該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並不是所有見死不救的路人都會成罪哦!);兩批人馬群聚互毆,警察到場制止並命解散,但大家都繼續逗留不離開(正因為都不離開,所以構成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註腳刑法第15條: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Ⅱ.因自己行...
文章
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
圖1什麼是作為犯、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什麼是作為犯、不作為犯?(見圖1)作為與不作為是兩個相對的概念,作為指積極地行動,不作為指什麼都不做。當犯罪行為人以積極行動完成犯罪,即屬作為犯;當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即屬不作為犯。二、不作為犯的分類不作為犯可依「是否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一)純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聚眾不解散罪所處罰的行為是「不解散」...
辭典
不純正不作為犯
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辭典
純正不作為犯
圖1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簡單來說,「不解散」本身就是一種不作為,所以只有當不解散的時候,才能構成本罪;一旦解散了(也就是一旦作為了),就不會成立本罪。註腳 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答
新聞中提到「不作為犯」是什麼意思?什麼事情都沒做也會犯罪嗎?
文章
消極不去作特定行為,也可能成立詐欺罪──不作為詐欺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隨著科技發展,電話、網路詐騙事件層出不窮,都是人們可以想像的典型詐欺罪,然而,除了詐騙集團「做特定行為」使人受騙,還有另一種詐欺是由詐欺的一方「不做特定行為」而使人受騙,此時重點在於如何解釋法條中的「詐術」,使得就算消極地沒有做特定行為(不作為),也可能成立詐欺罪。(見圖1)圖1有義務告知卻不告知對方買到假貨了,也會成立詐欺罪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
問答
請問如果在性侵犯的旁邊目睹一切事情發生,但卻沒有設法阻止,這樣算不算共犯?
一、這個問題可能涉及「不作為犯」:但至於是否成罪,則必須要視具體況論斷,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上的不作為犯,可以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二、不作為犯的種類:(一)所謂「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才能實現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例如:刑法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及同法第306條第2項的滯留不退去罪。(二)至於「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行為人對於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結果,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但行人為卻怠於不作為,因此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時行為人依法便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辭典
作為犯
圖1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以積極行動完成犯罪,例如:開槍射殺(殺人罪)、打破車窗(毀損罪)、拿球棒揍人(傷害罪)。註腳刑法第271條:「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文章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
在筆者撰寫介紹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文章中曾提及,不作為犯可依「是否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型態。其中,「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是以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見圖1)圖1什麼是保證人地位?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 一、「保證人地位」的意思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也就是當我說「你有保證人地位」時,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
文章
登山團如果發生有人受傷或死亡的山難,隊友、嚮導或領隊會有刑事責任嗎?
登山活動近年來日漸盛行,但同時登山活動也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因而常常是以組成登山團隊以求互相照應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登山團隊的組成方式有團隊成員長期配合的社團或其他固定隊伍;也有透過網路揪團,與彼此本來不相識的人臨時組成的「自組隊」;或是由登山社、登山團體收費辦理的「商業隊」。而不論是哪個類型的登山團隊,成員通常會由嚮導、領隊、隊員等人構成,彼此互相合作以求順利完成計畫的登山行程,至於當有隊員發生意外受傷或死亡時,團隊成員是否會有刑事責任,則必須考慮以下幾點。(見圖1)圖1山難發生,登山團的隊友、...
問答
應作為不作為的行政罰從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那如果義務人一直不作為呢?
如題,依照法務部111年函示,因戶籍法上申請人應履行登記義務而不履行,於其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須至其履行登記義務時方屬行為終了,故關於其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也就是義務人履行登記義務時開始起算裁處時效。那我心中就有個疑惑,倘若義務人一直不履行,導致裁處權時效一直無從起算,那不就沒辦法對該義務人的不作為裁罰了嗎?
問答
聽說法律上有「保證人地位」,這是什麼?和借錢有關係嗎?
刑法中討論不純正不作為犯時,會提到「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這和平常借貸時會提到的保證人並不相同。如果有保證人地位但沒有防止犯罪發生,可能就需要負擔刑事責任。想看更詳細的說明,請見:楊舒婷(2019),《什麼是保證人地位?》。
辭典
危險共同體
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成員彼此之間建立起信賴互助關係,所從事的活動必須有相當的風險,例如組成極地、高山、遠洋探險隊,就屬於「危險共同體」。而這是一種建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地位的事由,因為成員彼此緊密相連,若例如其中一名成員遇到危險,其他人在應該伸出援手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導致死傷結果發生時,其他成員就可能會承擔不作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楊舒婷(2022),《什麼是保證人地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
文章
勞保高薪低報的刑事責任
圖1雇主針對勞保高薪低報的話,會有什麼問題?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雇主的投保義務(見圖1)(一)雇主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4條規定,雇主依法要為他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且若有薪資調整,亦應通知勞保局,此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除了勞保,還有勞退和健保: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撥至少工資6%作為退休金;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也應該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二)雇主必須依照勞工的月...
文章
血濃於水——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父母將子女扶養至長大成人後,再由子女照顧年邁的父母,予以回報。這樣的人倫秩序看似天經地義,在法律上也對於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有明文規定,實際上卻時常有人倫悲劇發生,像是:父母棄養年幼的子女、子女不給予年邁父母經濟支援等。這些情形可能都涉及刑法上「遺棄罪」的刑事責任,以下將簡單介紹遺棄罪的概念以及相關的法律適用:一、遺棄的意義(見圖1)圖1什麼是遺棄罪?資料來源:黃博聖/繪圖:Yen刑法上的遺棄罪分為二種:刑法第293條的「無義務遺棄罪」、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當一個人沒有自行維持生存的能力(例...
辭典
行為犯
某項犯罪只要一有行為就成立,不需要發生一定的結果;相較之下,必須發生特定結果才成立犯罪的稱為「結果犯」。例如妨害公務罪就是一種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就成立本罪,不需要達到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結果。行為犯又稱為舉動犯、形式犯或即成犯。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係學理上所...
辭典
雙行為犯
雙行為犯(ZweiaktigesDelikt),也叫複行為犯,是指一個罪名是由均屬不法的前後二個犯罪行為所組成。例如強盜罪為強制與竊盜兩個不法行為所組成,強制性交則為強制與違反意願性交兩個不法行為所組成。延伸閱讀:匿名(2020),《什麼是強盜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文章
測謊是否可信?能不能作為證據?
一、測謊的可信度—法院採信比率 人說謊時通常會引起不自主的生理變化,產生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快、流汗,這些變化不易以肉眼觀察。測謊屬於心理鑑定,當訓練合格的測謊人員實施完善的測謊時,準確度約85%至95%。因此測謊是分辨受測人是否說謊的有效方式,被告有時為證明自己清白,也會要求測謊。依一份我國的實證研究,地方法院採信測謊達75.7%,高等法院採信測謊達71.5%。二、能不能拒絕測謊目前測謊大多由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或法官於審判時囑託調查機關或警察機關為之,測前應告知受測人有人格權、被告有緘默權,可拒絕測謊並簽「測謊...
問答
請問這些物件能否作為拍攝販售商品照的裝飾與背景使用?
您好,請問將這些物件—親自購買或免費取得的紙本明信片(明信片內容:動植物照片、物件照片、卡通圖案、插畫、國內外風景或地標照、古老的藝術作品照、印有當代藝術作品的卡片)、紙本地標、美術館介紹手冊(內容有圖文)、紙本國內外書籍(內容有圖文),請問將上述這些物件作為拍攝販售商品的裝飾與背景使用(拍攝不會特別強調與特寫於這些作為裝飾與背景的物件上、如是將書籍作為背景拍攝,不會展現書中完整文字內容),這些物件在畫面中僅是稍作點綴、不做強調、不特寫,這樣是否會有觸法的問題存在呢?
問答
法人可以作為恐嚇危害安全的客體嗎?
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請問法人是否可作為本罪的客體,由法人提起告訴呢?
‹
1
2
3
4
5
6
7
8
...
40
41
›
推薦關鍵字
×
關鍵字
相關字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