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甲男繼承一棟歷史60餘年之民宅,土地係市有地,三年前市府來文表示甲男侵占市有地,依法須每年繳納租金並追溯五年,甲男均依規定繳納。該土地於多年前都市計畫時規劃為廟地(該民宅旁有一間廟宇),並於去年詢問該廟宇是否願意承購該民宅土地,(甲男曾向市府表示有意承購該土地,市府表示不能賣給甲男)。請問:1.該地上物已60餘年,甲男並依規定繳納租金,是否適用不定期租約?2.若廟方願意承購該土地,甲男是否有權主張該土地之所有權並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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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法律名詞小學堂節目受到各種好評,食髓知味的主持人決定來尋找法律上非常冷門的名詞,一次說給你聽!在司改國是會議之後,針對法律條文使用生難詞字、艱澀難懂的問題,掀起了如何將法律條文結構、用字調整得讓一般民眾都能了解,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討論。但這樣的訴求高度考驗立法技術,既不能寫得太艱澀或讓專有名詞妨害理解,又要避免讓法條文字太過冗長且不精確,是需要相當時間推動的議題。不過,有些生難詞字的由來其實頗值得細細考究,雖然與我們的生活用語已經大不相同,但也能從用語的流變了解到過去歷史的樣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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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政府機關輔導之都更訓練相關簡報資料,有些業者提供未依相關法規(如各地方政府之提列總表)計算之數據來源與參數,即在簡報列示"自主更新前期費用約土地面積*3-5萬元/坪",業者透過公眾平台散佈未有依據之數據,是否有觸及公平交易法所謂第14條聯合行為或第25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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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外婆與當事者口頭買賣土地,外婆已過世,媽媽來處理時發現土地權利為抵押權,無法進行買賣,當事者也已過世,由他兒子處理,雙方當事者都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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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土地所有權狀,但土地上有住戶(地上權),地是我的,房子他們之前蓋的,我有權利跟他們索取土地使用租金嗎?或者有甚麼方法可以請他們搬走
文章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平常看起來和樂融融的一家人,碰上父母過世要分遺產時,也可能爭執不休、對簿公堂;更何況如果家門不幸,遇上從未盡扶養義務好好照顧父母,或甚至斷絕親子關係而離家出走的兄弟姊妹,他們還可以回來繼承遺產嗎?本篇文章會先介紹民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下篇文章則會用案例來實際運用法條。表1:喪失繼承權的性質與類型性質意思是否得回復繼承繼承人的行為樣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當然失權絕對失權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喪失繼承權永遠不得回復繼承權(即使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也不能回復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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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爸爸因為名下不能有財產所以拋棄繼承爺爺走後把土地先過戶給奶奶過一段時間又過戶給我現在爸爸想要把土地拿回去要求我過戶回去奶奶想請問一下爸爸可以從法律途徑上要求我把地過戶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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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土地的買賣上是否有效期?分割持有的土地,建商已付了訂金,但因為非全部持有者都同意要出售,為此遲遲未能完成交易。這樣的情況下是只能等到全部的人都同意買賣嗎?還是建商的購入有時間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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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家外面防火巷為私人土地(公寓共有)所以不符合廢棄車輛檢舉的條件若我私自移動車輛至一般道路上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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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土地因公共排水工程而簽署無償同意使用書下徵收,爾後土地分割時,受徵收土地可以列入私人土地面積計算嗎?還是應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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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民法425條的買賣不破租賃,萬一賣方已跟承租人完成租賃契約公證,但未詳實告知買方,買方在買房之前是否能從土地謄本或其他管道查詢房屋目前實際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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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土地抵押銀行借款公司目前已倒閉,土地上建物公司有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有繳納房屋稅及使用房屋,後人是否需繼續繳納房屋稅?可否繼續使用房屋及擁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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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層樓透天,土地和一樓四樓建物為父親所有,二樓建物為大兒子所有,三樓建物為二兒子所有,父親過世,8個子女繼承土地和一樓四樓建物公同共有,現在想要處份房地產,但二兒子拒絶配合,請問要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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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今年過世,7年前高齡87歲,不識字,被有心的兒子佈局留下了三位律師見證的代筆遺囑並經法院公證人認證,但名下多筆土地都是父親(己在前年過世)過去登記在她名下,本人並不清楚,不到百日,律師就通知遺囑宣告,不識字的母親居然能清楚的將多筆土地地號分配在有心兒子身上,請問這種情況能如何主張這個遺囑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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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快來了,打算開始清理家圍牆旁邊的水溝,避免到時候淹水。水溝裡面有植物與淤土,請問把植物與淤土從水溝裡清出來之後,是不是只能丟可燃性垃圾?是否可以丟到隔壁鄰居閒置的土地上呢?又如果丟到市民的公園草地上裡當作堆肥的話,是可以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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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在民國79年借錢給朋友,當時對方有塊土地作為抵押,但是後來對方到加拿大就失聯了。最近那塊地要土地重劃,其他地主查到這筆抵押的資料聯絡我們,但是抵押權已超過二十年,中間也因為找不到人而無法求償,如此抵押權仍然有效?我們是否可以主張拍賣這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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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兩間房子,各四坪半,想打通成一間。房子是我的,土地也是。那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若是四坪半分隔成兩間出租,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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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教一下,本基地只有一個地號。如今有些許住戶傾向找了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建商辦理都更,其要求住戶們土地融資,請問一下如果有超過40%不同意其可以融資嗎?按民法819共有物之處分需共有人全体同意,但土地法第34條有説明為多數決。請問何者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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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為雙拼獨立之社區,鄰居僅有建物使用權,並不具備土地產權,卻在兩戶中共有空間之近他一半置放類似鳥籠犁田鋤頭等物品,影響我家後院進出,且因放置處為我家大門進出口,嚴重影響觀瞻,可要求撤回並不得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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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是屬於廟地約33坪,廟方的大老叫我父親就住在那邊自己搭房子住一住就70年,當時一些老人也沒有寫書面租借就口頭上答應,而這些庙方老人及我父親都已經去世了,近日內廟方來找我們說,這塊地是他們的要我們還給他,而圖地上有我們蓋的房子平房,每年都有繳房屋稅,我們如果不搬的話在法律上會構成什麼罪?我們可以去登記合法持有土地權嗎?事隔70年我們也提不出什麼證據?當事人都已去世,唯一的證據就是房屋稅的繳稅證明單及我父親的死亡除戶證明上面有寫說什麼時候搬入這裡住,請幫忙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