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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標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的「標線」是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規定的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來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的交通管制措施。例如:馬路上的雙白線是用來管制車輛不可以變換車道的標線。註腳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2款:「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二、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7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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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號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號誌」是指是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規定的時間上交互更迭的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來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車輛與行人行止及轉向的交通管制設施。例如:在路上看到紅綠燈,綠燈是准許車輛直行、左、右轉或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黃燈是警告駕駛人與行人快要紅燈了;紅燈則是禁止通行。註腳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3款:「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三、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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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仍可能有刑事過失責任(見圖1)圖1為什麼按照交通規則駕駛,還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過失犯呢?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思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那到底怎麼判斷人們做特定行為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要負過失責任呢?最通常的就是去看散落在各個法規的注意規則,具體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人們應該遵守哪些事情;反之,如果沒有遵守並造成他人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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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標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標誌」是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規定的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在一定形狀的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的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的地點,用來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的交通管制設施。例如:開車看到梅花形標誌,就代表是國道路線的標誌。註腳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1款:「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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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先介紹了路權的內涵與相關法院見解,本文則說明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關係。一、什麼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見圖1)圖1什麼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要討論責任歸屬,首先必須認識「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一般來說,在車禍事(案)件中,不管民事求償或者刑事追訴(有人死傷的場合),因為肇事者大多不是故意造成的,所以需要經過一個判斷「是否有過失」的流程,而這就需要進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稱車鑑、事故鑑定)。事故鑑定可以由事故當事人、車輛所有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也可能由事故現場的處...
問答
您好,因為您的問題有兩個,所以以下就兩個分別回答:如果沒有腳踏車道,騎在人行道會被處罰嗎?答:會,而且是會罰錢的。也許會有人覺得奇怪,常常看到腳踏車騎上人行道也沒事,但只是剛好沒有被罰,不代表不用處罰。所以除非人行道上有畫自行車道否則是不合法的。如果沒有專用紅綠燈,腳踏車要遵照行人還是車輛紅綠燈呢?答:車輛紅綠燈,因為條文是這麼規定的。而且不遵守,也是要罰錢。如果下次碰到這種情形,可以拍照舉發喔。註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第七十四條 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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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一般而言,車禍的發生肇因於駕駛人蓄意不遵守交通規定(例如超速、闖紅燈)或過失(例如未注意標線、號誌),因此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見圖1)圖1車禍發生,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賠償範圍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害,包含車身受損,以及車上物品的毀損。例如,B車疏於注意在路上擦撞A車,A車板金凹陷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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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每年因車禍死亡人數為3,000人上下;輕重傷人數則將近50萬人之譜,對社會造成非常龐大的損失,而多數車禍案件,其實都是源自於對路權規定的不瞭解或者疏於遵守。本文先介紹路權的相關內涵,下一篇則說明路權與肇事責任歸屬的關係,並解析案例。一、什麼是路權?路權,從文義上拆解,可以理解為「使用道路的權利」,但在多數的法院判決中,路權指的其實是「使用道路的先後順序」。也就是說,其實「路權」的用語,本身就包含了「優先順序」的判斷,「擁有路權」指的其實不只是「擁有使用道路的權利」,還蘊含了「擁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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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近年車禍事故總數節節攀升,去年總件數更是接近40萬件,背後造成的家庭破碎與經濟損失不言可喻,更是大量消耗了醫療、警政、司法資源,已成深刻的國安問題,更是臺灣道路上的日常;但沒人想遭遇的「日常」,若真的遇上了,程序上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文以下就「車輛與現場處理」的SOP,整理給各位讀者參考。(見圖1)圖1車禍發生後的SOP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一、什麼是車禍事故?關於什麼是車禍事故?法源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92條第5項,立法者授權給行政機關去制定相關的細節,而2003年9月,內政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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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二次車禍?二次車禍(有稱二次事故)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誌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B駕駛發生車禍後,C又駕車從後方再次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C撞A、B的車就是二次車禍。簡單來說,就是原本發生車禍的當事人車又發生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那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呢?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動力機械等,在公路街道等公眾通行的道路行駛,導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二、如何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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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逼車?逼車會面臨哪些罰則?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侯懿純一、逼車的定義(見圖1)一般人聽到逼車,腦海中浮現的畫面,可能會是「未保持安全車距,在後面狂按喇叭逼迫前車讓道」或「以極近距離加速超越前車並驟然切入前車路線」或「突然急煞甚至煞停,迫使後車跟著急煞」等等的情境。但法律其實並沒有清楚定義什麼是逼車,如果從政府各類文宣中觀察可以得知,逼車其實就是危險駕駛行為的一種類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有針對危險駕駛處罰的明文規定。(一)開(騎)車上路須遵守的基本行車義務開(騎)...
問答
公務車輛違規停車,也受法令規範,檢舉方式與一般車輛相同發現車輛違規停車,除了交通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警察局為執行交通稽查需要雇用的工作人員)可以檢舉違規停車,民眾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全國各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對於違規停車,公務車輛也常有裁罰案例。以臺北市為例,曾有新聞指出,2015年的市府公務車違規件數為1,177件,其中以違規臨停為大宗,且歷年前三名單位分別是警察局、環保局與消防局。以高雄市為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有載明:對於市府正副首長、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及偵防警備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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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巷道),是指私有土地,因為事實上讓不特定的公眾為必要通行之用,一開始時所有權人並未阻止,且供公眾通行時間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這種土地因為必須讓公眾通行使用,交易價值低落,而且又必須忍受不特定人的通行往來及管理機關在上面所為的各種養護行為(包括設置交通標誌、標線等)。另從廣義來說,學者也有從是否屬都市計畫道路來分類既成道路:屬於都市計畫道路政府還沒經徵收,人民就先行開闢的道路。人民建築房屋時,為了預留通道先行開闢的道路,以符合建築法面臨道路建築的規定。政府早年已經收購完成,但疏未辦妥所有...
問答
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問答
近年來,各地主管機構開始設置在道路上設置"紅藍交叉閃爍之燈號"俗稱爆閃警示燈,燈號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號誌中其中一項。詢問警察局,警察局說此號誌用於使駕駛人注意道路路況,內部公文下令可以設置,但法規上未說明爆閃警示燈為何種功能,甚至不存在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其中一項,試問主管機關可設置未在法規規範內的號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