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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因法律行為單純取得利益,但不需要負擔法律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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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表1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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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提到「代理」,多數人會直接聯想到代理商,而覺得與自己無關,但其實代理經常發生在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只是沒有察覺。舉例來說,有一天,業務員拿著某大公司名片,要來與您簽署經銷合約,你敢簽署嗎?以上情境牽涉到代理行為是否成立,也是最容易發生法律糾紛之處,所以不可不慎,接下來就讓我帶你一步步認識代理。一、代理行為,注重以誰的名義進行生活中為了各種需要,我們需要有代理人。代理發生的原因,一般是基於一定的契約而發生,例如公司僱用員工,代表公司與你討論合約簽署事宜,而這也就是所謂的意定代理。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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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父母能怎麼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資料來源:王劭農/繪圖:Yen一、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見圖1)(一)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就是特有財產,常見的特有財產包含繼承取得的房地產、長輩贈與的房地產、現金、手機或玩具、農曆春節的紅包等。(二)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有付出自身勞力獲得薪資等有償取得的財產,因為不是無償取得,就不屬於民法第1087條規定的特有財產。依照法務部函釋,非特有財產子女自己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但如果未成年人要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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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是民法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在2022年以前,18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責任,但在民法上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的成年是滿20歲,兩者年齡設定差異,讓人覺得為什麼有責任卻沒有權利。因此2023年1月1日起,民法的成年齡下降為18歲,跟刑法的完全責任年齡一致,換句話說,18歲除了犯罪要自行承擔所有刑事責任,也可以自己訂契約,不用再看法定代理人的臉色了。滿18歲為成年,在民法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又再區分成(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但未滿18歲,與(二)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圖1)。案例中的A是17歲,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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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單獨做法律行為7歲以上未滿18歲者,屬於民法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任何法律行為之前,都必須要有他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意,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單純獲利,或者依照他當時的狀況,在社會觀念下認為是適當的行為時,就可以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例如買捷運票搭車、買便當吃等等。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法律行為締結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則形同契約自始不成立一般而言,契約經雙方談好相互同意就成立,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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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依照年齡的不同,將人們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依此決定一個人可不可以獨立自主的進行法律行為。我們常聽到「未成年人可以……/不能……」就是類似的意思。其中,「簽訂契約」對未成年人來說,就不是一件可以獨立進行的事情。(見圖1)圖1民法中的行為能力有3類型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一)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依照民法第13條,未滿7歲的小孩子「無行為能力」,屬於無行為能力人。這一類的小孩,依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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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目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圖1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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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被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於是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本文規定,被告上訴後法院不能比原本判的更重,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見圖1)圖1如果對於審判結果不服,被告想再上訴,有可能被判更重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時機(一)一審上訴二審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文字直接使用「第二審」,因此一般認為法條規定的不得重於「原審」指第一審法院。而如果是從第三審發回第二審更審,第二審可以判得比第三審重,因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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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前言:為什麼不當勞動行為需要分類?(見圖1)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介紹的系列文章,第一篇先跟分享了「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了解制度設計背後目的及功能後,我們可以發現其實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對工會成員所採取的不公平或不公正的作為。因此,立法者參考外國勞動行政實務上常見的類型,在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下將不當勞動行為分為「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的三種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本篇先從「不利...
辭典
圖1限制行為能力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民法第13條,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7條,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法律行為,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只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所必須」才可自由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 民法第13條:「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專欄
近期,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下稱海科館)的陳姓前館長因涉及職場霸凌,受到外界強烈關注,被記大過並調職處分。根據教育部調查結果指出,陳前館長的霸凌行為不僅對同仁造成長期身心壓力,也影響了機關運作,最終決定將他降調為非主管職,並記一大過。此外,海科館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廖女士為陳前館長二親等姻親,亦遭到該館解僱,為何公部門的約用人員(勞工)會因為有親屬關係而遭解僱,可以先從公部門任用人員的迴避制度談起。一、公部門利益衝突迴避制度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遇涉及自身或特定親屬利益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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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說明幼兒園老師如果對小朋友體罰、虐待、不當管教,老師可能會丟掉工作,嚴重侵害幼兒身心的話,還可能會終身不得再當老師。除了失去工作外,老師還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見圖1)圖1對小朋友體罰、虐待、不當管教,幼兒園和老師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呂學佳/繪圖:Yen一、對小朋友體罰、虐待、不當管教,老師還需要背負什麼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1.罰鍰首先,所有的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甚至是其他服務人員,只要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情形,會面臨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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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租約簽約注意事項日常生活中簽訂房屋租約,有時是為了居住用,有時是供開店、營業用。為求實用性,本文著重介紹一般人簽訂供「居住用」及供「小店面使用」的房屋租約時,需要注意的事情。至於商業辦公大樓等其他用途的租約,可能有一些不同的放寬或限制,請特別留意。(見圖1)圖1簽訂房屋租約(居住、小店面使用)的注意事項資料來源:黃蓮瑛、徐品軒/繪圖:Yen(一)確認出租人有權出租簽訂房屋租約,第一步就是要確認出租人是有權利出租的人。承租人可以請出租人出具房屋稅單、稅籍證明、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等,來證明他有...
問答
父母親要如何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因贈與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又「禁止自己代理」。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許可用「純獲法律上利益」處理,那無行為能力人又該如何??「自我代理」的禁止,不是應該是保障本人權力嗎?這樣會不會有限制過當的問題?
辭典
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辭典
圖1保險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間有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被稱為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成立的前提是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沒有保險利益,這個保險契約就會無效。保險大致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種保險的保險利益判斷方式也不太一樣:財產保險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都可以用金錢來估計,像是:物品的所有權、股東對於公司的財產……等,只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有利害關係,就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能以金錢來估計,所以法律明文規定只有在被保險人是要保人本人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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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的法規依據(一)民法第1086條規定:「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依本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而本條第2項項中的「利益相反」,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父母與未成年人同時繼承及分割遺產。(二)民事訴訟法第51條「I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
辭典
圖1信賴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信賴利益是指當事人相信契約有效成立,但實際上沒有有效成立,因此所遭受的損害範圍,就是信賴利益的範圍。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喪失另訂其他契約機會的損害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未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可能遭受之損害,並非信賴利益之損害(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喪失另訂其他契約機會之損害等),而係履行利益(約定之給付)或固有利益(無損害事件時享有之利益)之損害,合...
辭典
圖1固有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固有利益是指債權人非源自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所取得的利益,而是其原有、固有法益的總和,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以及經濟上的利益等受法律所保護的一切法益。 註腳吳志正(2013),〈病患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5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