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圖1緩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判決暫緩執行刑罰。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法官認為以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就可宣告2年到5年的緩刑期間,也像緩起訴一樣,可要求履行如對被害人賠償、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等。而緩刑期間,亦得為保護管束。經過法院宣告的緩刑期間,沒被撤銷緩刑宣告的話,那麼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不會再執行刑罰(例如有期徒刑、罰金等)了。延伸閱讀:曾友俞(2022),《緩刑是什麼?》。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2項:「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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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緩刑結束法院是否會用掛號信通知緩刑結束通知?如果沒有收到緩刑結束通知是否就當作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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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刑是什麼?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何謂緩刑?(圖1)所謂的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所適用的制度。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受刑人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負擔。而緩刑與緩起訴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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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貪污犯罪減免刑責的法律依據如果行為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名,一般稱為貪污被告,可能減免刑責的法律依據如下:(見圖1)圖1犯貪污罪可以緩刑不用關嗎?貪污被告減免刑責的依據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貪污治罪條例為了鼓勵被告自白、悔過,並希望被告能參與發現真實,達到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的目的,在特別刑法中會有自白後給予刑罰豁免或減輕的制度設計。1.自首或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的規定,如果觸犯同法第4條至第6條的犯罪,自首或自白,且如有犯罪所得時自動全部繳交,可以獲得刑罰的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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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涉及的罪責在上揭案例事實中,A可能觸犯的罪責是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在偵查中,檢察官會針對涉案事實調查證據;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罪的證據已經充分,一般的檢察官會詢問A願不願意認罪?換言之,就是給A一個選擇的機會,看A的事後態度如何,而決定要不要做出緩起訴處分。在社會新聞中可以常看到「緩起訴」這個法律專有名詞,它與「緩刑」在法律上的效果究竟有何不同?二、緩起訴(一)緩起訴的定義什麼是緩起訴?所謂「緩起訴」的「緩」就是「延緩」,把「緩」這個字套在「起訴」之前,就變成檢察官原本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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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政治人物涉嫌貪污,除了引起社會譁然之外,也可能導致政治上的言語交鋒。然而為了懲治公務員貪污的「貪污治罪條例」是一部相當需要討論的法規,而其中包含的犯罪型態,甚至是減刑規定,到底長什麼樣子呢?「貪污被告獲輕判,是因為司法不公」這樣的指控,是符合事實還是於法有據?這些其實都要透過對相關規範的理解才能判斷。行賄收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圖利、財產來源不明……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的犯罪型態其實相當多,且關於它實際上的處罰範圍、處罰程度,都受到理論與實務上諸多討論,加上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發展,未來反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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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們好小弟因為某些個人原因曾一次保護管束未到這個月又一次未到想請問是否會被撤銷緩刑想問還有沒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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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公司的助理人員,因為受到老闆牽連,公司所有人都被判刑另緩刑3-4年...我們公司所有的人,均沒有拿到任何利益,一切都是老闆的個人行為,我們工作只負責處理老闆所交待之事務今天若上訴,會不會影響到一審的結果呢?例如:取消緩刑或加重刑期??
問答
如題所述,被告獲緩刑判決後,不履行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被害人原意希望拿回款項即可,念及被告有孩子要扶養不希望被告去服刑。請問在此情形下,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有效?有否提起民事之空間,亦或得聲請扣押其財產或薪資等等。對相關理論及實務操作不是很清楚,若有敘述錯誤的地方還請見諒並不吝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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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緩刑被撤銷(可抗告),請問是等抗告結束再一起執行,還是先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內再進行抗告緩刑撤銷部份。
問答
請問一下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是什麼意思?謝謝
問答
請問我要幾天才能去法院提出不接受緩刑??
問答
緩刑,是暫緩服刑的意思。如果在貳年內安份守法未被撤銷緩刑的話,不但不必服刑,而且視同無犯罪紀錄。這是鼓勵悔過自新的制度。
問答
我媽媽因為詐欺已被判緩刑,且執行完畢,今天要去解除警示戶,又出現新案是不是會用一最不二罰的原則,後面的都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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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處分與少年保護管束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制裁犯罪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保護管束,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以預防再犯、未來面向為導向,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在「觀護二元制度」下,成人觀護事件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少年觀護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庭)管轄。少年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又可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負責少年事件審前調查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少年事件的處理,主要受到刑法與少事法規範。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從起初的「以教代罰」、「教罰並重」,轉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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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打對方臉頰致使對方挫傷,可能涉犯哪種罪名?(一)普通傷害罪:刑法§277:「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貳、判決會下的很重嗎?根據上述條文,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案件審酌科刑程度是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根據本案例中,當事人聲稱為「為使對方緩和其情緒」:(一)有機會緩起訴嗎?刑法修正普通傷害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然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緩刑須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緩起訴之可能性。(二)有機會緩刑嗎?緩刑的條件為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必須符合一、不曾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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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本季節目「S7EP23︱32元的電鍋,有這麼嚴重嗎?談小額貪污的難題」節目,探討清潔隊員將功能正常,殘值約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人,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Yt與Henry和聽眾朋友聊聊貪污治罪條例的前生今世與未來展望。 事件見諸媒體報導後,判決結果在2025年12月出爐,這名清潔隊員被判決有罪,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而判決結果再次引起爭論,也讓「微罪不舉」、「比例原則」、「褫奪公權」、「可罰的違法性」等法律概念備受關注。 然而判決結果衍生的輿論效應,其中的內容有哪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判決書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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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在清運垃圾時,將民眾丟棄、功能正常,殘值約32元的大同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婦人,經檢舉後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產罪」,而受到偵辦。 此事件引發熱烈討論,促成法務部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法提案,包含小額貪污可能免刑,以及擴大緩起訴適用範圍等方向。 然而這樣的事情並非第一次發生,過往也曾有清潔隊員將回收物分給拾荒長者,因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事件,最終雖然獲得緩刑,但也因此無法再任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立法之初,是為了「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但卻在包山包海的要件設計與極為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