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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都是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的地位,辦理其轄區內的自治事項,並執行其上級政府所委託辦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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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上的學術自由學術自由,是指人類透過研究、講學等方式探求真理的自由,受憲法所保障,主要涉及到大學(以上)的教育,跟國民教育有所不同。按照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憲法第11條是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內涵包括:(一)研究自由研究的意思,是指包含內容與形式,都是嚴謹、有計畫地嘗試對真理加以探究的活動。是用有條理、有系統、可檢驗的方法,達到獲取新知識的目的。大學內的師生可以自由選擇研究的領域、議題。(二)講學自由講學,是把研究所獲得的知識,用具有學術認知基礎的方式,加以傳授的活動。大學教師可以自由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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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修正以及補強勞動契約法制的不足,並且實踐憲法賦予勞工(工會)面對雇主的集體協商權,勞工可以透過勞動三法等集體勞工法制的保障,使勞雇雙方依照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糾紛,更希望能夠藉團體協約的議定,提升或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團體協約系列文章的開端先簡要說明「團體協約的定義」以及「團體協約的效力」如下:圖1什麼是團體協約?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團體協約的定義依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的規定,團體協約指的是雇主或具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與依照工會法成立的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以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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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於自治事項,依照法律、上級法規的授權,所制定的自治法規。例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註腳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新學林,頁60。地方制度法第26條:「I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II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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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依照憲法或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可以自行立法並執行,或者依法歸其辦理的事務,而負有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稱為「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對於上述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列有詳細規定作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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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自治法規組織成立的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直轄市的區公所、縣轄的鄉鎮市公所、村里鄰長等。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15號民事裁定:「所謂自治機關,應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市轄之區公所,包括村里鄰長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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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是否可以透過協商談出理想的內容,需特別留意幾個程序上的問題,包含:「協商代表的選定」、「事前準備及協商要求的提出」、「團體協約協商的進行」及「完成簽訂程序」。是否能夠落實,對於完成團體協約而言,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說明如下:(見圖1)圖1如何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協商代表的選定(一)資方實務上因為雇主本人不熟悉法令及基於業務職掌的分配,雇主多半不會親自出席協商會議,而會指派代表出席。這後續就衍生出指派出席的代表缺乏協商權限,凡事都要回報雇主;或者雙方協商合意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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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是指由我國國民組成,目的是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的團體。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註腳人民團體法第44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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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在職場的權利義務規範除了常聽到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勞資會議以外,您是否有聽過團體協約呢?團體協約是資方與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的書面契約。但因為我國的工會籌組率偏低,所以相較勞動契約是勞工與雇主間、工作規則是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即應訂立而言,團體協約應該是較為陌生的名詞,但其實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團體協約對於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我國「團體協約法」中團體協約的協商資格,作簡略的介紹。一、誰可以跟企業協商團體協約依團體協約法第2條及第6條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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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團體協約法制與實務的系列文章,在第一篇說明完團體協約的定義,以及它與一般性協商的區別後,這一篇則繼續來說明團體協約勞資雙方到底可以約定什麼樣的團體協約內容:(見圖1)圖1團體協約的內容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團體協約的內容(一)可以約定的事項依照團體協約法第12條的規定,概略可以把團體協約得約定事項分為:1.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津貼等。2.企業內勞動組織的設立及利用。3.團體協約的協商程序與適用範圍等。4.工會的組織、運作、及對企業設施的利用。5.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的設置及利用。6.申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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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學生及他的家庭,可能會因為一場意外事故造成龐大的經濟負擔,或因為突來的疾病而中斷學業,因此過去政府就已經依據法律的授權頒訂辦法,實施學生團體保險政策(下稱:學保)。但過去的學保制度依照相關辦法,是招標委託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的架構下運作。因為承保條件比較寬鬆,理賠率又高,造成保費收入不足以支付理賠金額,民間保險公司承接辦理的意願低落;再加上各級學校散落在不同縣市,保險公司也因此需要比較多的服務據點,才能夠滿足服務需求與理賠事宜,因此有能力承作的保險公司並不多。為了改善這些問題,我國透過制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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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營利組織是什麼?提到「非營利組織」,很容易望文生義而理解為「不以賺錢為目的」的組織,但較正確的理解應為「不以分配營利為目的」的組織。這類組織通常具一定公益目的,舉凡文藝、宗教及學術等目的均屬之,只是為了組織永續發展,仍可以持續營運甚至產生盈餘,但它的盈餘並不像公司、合夥等營利事業,可以分配給股東或合夥人,而是要繼續投入組織作為實現公益目的之用。二、藝文類非營利組織有哪些型態?在我國法律架構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大抵可歸納為三類,申請人可依自身發展需求,選擇適合的方式設立:(見圖1)圖1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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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有提到,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而上篇文章也介紹了現行大審法的規定,本篇以下則將介紹新法「憲法訴訟法」的內容。憲法訴訟法將大審法所規定的架構重新調整,也就是把大審法原本所定的「解釋案件之審理」,重新分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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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例如,村長、里長。如果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工作內容沒有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項,僅單純提供機關內部機械性、肉體性的勞務,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政府機關的清潔工、保全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1號刑事判決:「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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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撿到東西一定要送到警察局嗎?(見圖1)圖1撿到東西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撿到東西時,如果這個東西是別人的,也就是有其他人對它享有所有權的時候,除非這個東西的所有人拋棄所有權,否則就算東西遺失,所有人不再持有這個東西(一般稱為「遺失物」),但所有人對遺失物所享有的所有權並不會因此而消失。正是由於所有人對遺失物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為東西的遺失而消滅,法律規定,撿到東西的人(一般稱為「拾得人」)必須儘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而報告時,應一併交出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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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優位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相對概念是「積極的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註腳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19-20。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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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務員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也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段說明本項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同時要符合的要件。(見圖1)圖1我可以跟國家請求賠償嗎?——公共設施瑕疵篇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必須是公共設施不論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等)所有,或是私人所有,只要是提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的狀態,都是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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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財團法人?(見圖1)圖1財團法人有哪些特色?資料來源:克莉爾/繪圖:Yen一般常聽到的「基金會」,就是以「財團法人」的型態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最主要的法令依據是在2019年2月1日施行的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留意:(一)以公益為目的財團法人設立時,應在捐助章程上明定捐助目的,實踐某種具有社會意義的公益目的,例如:教育、文化發展、醫療、社福等……;非營利性質的法人與營利性的法人(如公司)的差異,在財團法人不能夠分配賸餘所得(盈餘分配),解散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能歸還給捐助人或分配給任何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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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 註腳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310號(2018/10/3):「……按所謂『公法人』,係指具有公法上之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依我國現況,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公法人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惟其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國家依據法律成立;2、執行公共任務;3、享有公權力;4、具有權利能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4 版,第95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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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人「不一定」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原告,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原告。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而經由檢察官將被告起訴的案件,檢察官才是當事人。被害人除非提起自訴,否則不是當事人,去法院開庭只能坐在後方的旁聽席。刑事訴訟程序在傳統上偏重於保障被告的權益。直到聯合國大會1985年11月29日第40/34號決議通過DeclarationofBasicPrinciplesofJusticeforVictimsofCrimeandAbuseofPower(聯合國中文版譯稱: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