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打到一半才聲請訴訟救助,行得通嗎?最近有跟律師提到聲請訴訟救助的問題,律師說訴訟救助一開始就要聲請,官司已經打到一半了,現在去聲請訴訟救助行不通,法院不會准的。查了一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照這樣來看沒有說官司打到一半不能申請啊!?故想請教一下大家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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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就是換律師啦!(變更訴訟代理人)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7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
辭典
圖1串證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即必須由檢察官實質舉證、讓法官形成「這個被告應該就是有罪吧」的確信,才能判決被告有罪。所以被告即使說謊、湮滅證據,也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但為了避免被告透過上述行為阻礙程序的進行、讓案件真相無法水落石出,法院在訊問被告之後,若覺得被告極有可能湮滅或偽變造證據,甚至跟證人串供的話,就會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
問答
想請教一下關於訴訟救助的幾個問題。一、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會這樣問的原因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此時就可以申請二、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三、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以上幾個問題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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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您我的母親先過世,而後父親過世時,父親所留下的房子當時就登記給未出嫁的二女兒繼承,二女兒與二兒子(與妻子分居)同住,目前家裡還有共四位在世的兄弟姊妹,現二女兒立下自書遺囑,在她死後,要將房子給二兒子繼承,想請問您在繼承權產生之時,我有權可以主張爭取這間房子的特留分嗎?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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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律師您好:非常感謝您上一次快速及精闢的解說!我再補充說明及想再向您提問1.二女兒未婚沒有子女,當初父親為了讓她有居住所,所以在父親生前有交代,房子要留給二女兒,父親死後,兄弟姊妹也拋棄繼承,依照父親的遺言,將房子給二女兒繼承。2.我家本是有7位兄弟姐妹,但目前已有3位死亡,剩下4位,想請問您依目前情況來說,若二女兒死亡,繼承人應有幾人?3.在繼承人中,若有人拋棄繼承,那應繼分的計算方式?4.另請問您:特留分的計算,在兄弟姐妹的這個順位,是應繼分的1/2?還是1/3呢?(因為您之前的回答是一半)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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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詢問有關於繼承方面的問題。太太上月過世,我們沒有孩子,她只有一位母親在世。想請問繼承方面可否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與岳母成為共同繼承人?其繼承分配比例是否有差別?所留遺產均為婚後財產,分配方式是否不同?太太去年所贈與岳母200萬,是否納入遺產記算且加入遺產稅課徵範圍?對於我的繼承或是遺產稅是否有影響?太太與台灣友人於香港有一聯名帳戶,資料由對方保管且不願意交出,請問應該如何辦理繼承?若在未辦理手續前,友人自行轉移,是否可以追回?可否申請假扣押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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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共同持有的房屋有在收租,但自從長輩過世後遺產分配下來到現在,皆未收到分配的租金,沒有立任何契約說租金要如何分配,僅有其中一持有人口頭說要將租金給另一持有人作為幫忙收租的薪水,若所有持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是否就需將租金分配下來?或者是只要大部分持有人同意,就可以不分配租金?是否有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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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目前位於服飾店上班陸陸續續有從a店偷竊店內衣物回家穿著但我目前開始有將衣物歸還礙於a店是要收起來的階段所以我只能歸還給b店不確定店內監視器是否有拍攝完整竊盜過程想知道如果被發現的話有可能因為我有歸還的動作減刑或是不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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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前有跟別人租賃一塊土地種檳榔荖葉,租約即將在3月底到期。之前的合約是一年六萬,現在地主要漲租金。對方開價三年55萬,婆婆怕被別人租走,所以捧了二十萬現金給地主,連約都沒簽。後來又說第一年給20萬,第二年要把後兩年的金額35萬一次給齊,我們不同意,自然也未簽約。但幾次討價還價,反覆談價格都談不攏,對方也不肯還錢,說這是訂金要沒收(沒有簽約),我們寄了存證信函,對方不予理會,他說請教了律師,說我們提告也不見得會贏。後來我們查詢到了關於「要式契約」的規定,一年以上(我們是三年約)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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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的專業法律人們,您們好。昨天看了一部電影,內容是「假警察持假搜索票闖入被害人家,綁住被害人後搜刮房子內的財物」。雖為電影情節,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情況並非罕見。這則新聞有去請教律師遇到此種情形該如何辨識: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RuFDLc9aXM請問除新聞裡提到的:1.打電話給警察或里長確認2.檢查身著的警察背心3.檢查證件是否有鋼印4.確認搜索票上的各個記載事項以上4點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民眾在開門前,先辨識或自保?謝謝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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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作因為做了一個多月而覺得身體不適提議要離職,但是公司要求離職提議開始要在做滿一個月,否則視為惡意離職要求賠償?說他們有委任律師並且威嚇說勞基法並不管用?面對這種網路抹黑跟恐嚇威脅我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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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請律師幫忙寫的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盡量白話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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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家屬對案情沒有了解,甲方公司採取不認罪,使收押禁見延長,家屬怕請律師會跟甲方律師衝突,所以照甲方流程走,至今無法確認案情如何,那延押四個月後,處理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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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請教:因為交通事故(案由是損害賠償_交通),對方保險公司去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因為對方保險公司提出不利我之”初判表”,故要求我損害賠償.調解庭當日只有5分鐘,也沒有調解委員,只有一位法官及書記官.當日法官問我”是否願意和解,我回答願意”.但我提出”初判表”的內容我方有異議,並提出我方”答辯書面資料”…法官則提出那就做”車禍事故鑑定”,並且還提到”裁判費”等語云云.不到5分鐘就結束了!請問:1.請問這樣算是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嗎?2.如果這樣調解算已終結,是否直接於簡易法庭起訴本案嗎?因為調解庭法官還提到”裁判費”等...
文章
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本篇介紹)、公司(參另篇)。(見圖1)圖1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優缺點比較資料來源:林詩梅/繪圖:Yen一、獨資或合夥一人創業直覺上可能會先想到獨資,若數人共同創業則可能考慮合夥或公司。獨資或合夥優點是設立成本低,以營利為目的時,登記依據為商業登記法,登記程序較公司簡易,且如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營...
問答
您好,我近期在網路平台「推特」持續的被某一個特定的帳號持續的騷擾,持續了將近數個月,他對我的留言的內容包含侮辱我是腦殘、智障、中國巨嬰等留言持續的在毀壞我的人格,而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各位法律人。請問1.網路上犯這種公然侮辱與毀謗等罪之人,我國的法院或檢調單位有沒有權利去向推特公司調閱資料呢?會不會我告了之後因為找不到源頭是誰而以失敗告終?2.倘若我的告訴成功立案,但最後查出來的ip位置是在國外或是犯案人為非我國國民的外國人,會不會我就沒有辦法告他或因無法被傳喚被告而不了了之呢?3.小弟目前是待業,預算...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或者當被害人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情況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會需要這個聲請通常保護令的範本。受到家庭暴力時,前面所提到的人,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向法院請求發保護令,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如果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如果有聲請暫時保護令的需求,可以參考「家事聲請狀(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如果通常保護令到期前,有延長的需要,也可以另外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二...
辭典
圖1司法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司法事務官,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在地方法院設置的人員,屬於薦任或簡任職等的公務員,辦理第17條之2所規定的各種事務,例如返還擔保金、調解、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執、非訟等,法官也可以命令司法事務官彙整、分析卷證資料,提出報告書。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I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II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辭典
「核定」與「備查」不同。核定是指下級機關將處理的事項向上陳報,要等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做成決定後,這個事項才會生效;在上級主管機關還沒決定前,事項還不會發生效力。例如學習律師在成為正式律師前要接受律訓,其中基礎訓練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辦理,當全律會擬訂學習律師退訓、停訓、重訓和收費事項後,要報請主管的法務部「核定」之後,這些擬訂的事項才會生效。註腳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