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要給付給別人的金錢或物品,暫時存放在法院的提存所保管時,會需要寫提存書。需要提存的情況會有以下二種:
當債務人要給付債權人金錢或物品,卻遇到債權人受領遲延(遲遲不收或拒收),或者不知道債權人是誰而沒辦法給付的情況時,債務人依法可以將要給付的金錢或物品提存至法院提存所[1],透過提存,債務人可以確保自己已履行給付義務,避免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身分不明而承擔額外的責任與風險[2]。
通常伴隨著假執行[3]或假扣押[4]、假處分[5]等保全程序的進行,法院會要求聲請這些程序的聲請人,必須提供一筆擔保金提存到法院,以此擔保對方因為這些保全程序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賠償。
提存書參考範本,來自司法院(2021),《提存書(一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楊舒婷(2025),《什麼是提存?有哪些情形要辦理提存?》。
楊舒婷(2025),《在提存所裡面的錢要怎麼拿出來?誰可以去拿出來?》。
陳琦妍(2024),《如何聲請假扣押執行?從擔保提存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