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書


刊登:2025-11-21 ‧ 最後更新:2025-11-21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將要給付給別人的金錢或物品,暫時存放在法院的提存所保管時,會需要寫提存書。需要提存的情況會有以下二種:

(一)清償提存

當債務人要給付債權人金錢或物品,卻遇到債權人受領遲延(遲遲不收或拒收),或者不知道債權人是誰而沒辦法給付的情況時,債務人依法可以將要給付的金錢或物品提存至法院提存所[1],透過提存,債務人可以確保自己已履行給付義務,避免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身分不明而承擔額外的責任與風險[2]

(二)擔保提存

通常伴隨著假執行[3]或假扣押[4]、假處分[5]等保全程序的進行,法院會要求聲請這些程序的聲請人,必須提供一筆擔保金提存到法院,以此擔保對方因為這些保全程序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賠償。

二、範本的來源

提存書參考範本,來自司法院(2021),《提存書(一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2.   民法第328條:「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3.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I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II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III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4.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I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II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III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IV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5.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I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II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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