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刊登:2025-12-01 ‧ 最後更新:2025-12-02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購買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的運動賽事票券的消費者,以及販售票券的企業經營者。


近年國內棒球、籃球等賽事越加受到關注,運動賽事票券相關的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加。例如,2022年12月,職業籃球T1聯盟桃園雲豹隊(現為TPBL聯盟的「桃園台啤永豐雲豹」)的明星球員「魔獸」霍華德(Dwight David Howard II)雖被列在登錄名單,比賽時卻臨時未上場,引起霍華德的球迷強烈不滿[1]

因此,教育部體育署(現已改制為「體育部」)在2023年發布「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運動賽事票券契約,必須遵守此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的部分會無效;已經公告為應記載的事項,即使業者沒有在契約中記載,這個事項仍然會構成契約的內容[2]

此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訂定的重要內容包括:退票時限與手續費比例、票券毀損或滅失時的入場機制,以及當出賽運動員有變動時,業者應負的通知與說明義務等。

二、範本的來源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自行政院(2023),《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載PDF檔 (.pdf)請點我。

註腳

  1.   公視新聞網(2023),《「魔獸條款」運動票券新規上路 需列出賽名單但保留調度權》。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4項至第5項:「
    I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IV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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