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要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用「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1]。因此想拋棄繼承權利的人,需要這份聲請狀範本。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蕭慧宜(2022),《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楊舒婷(2025),《女兒們的繼承難題(一):父母在世時要我先簽拋棄繼承聲明,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