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目錄 「雲中逆旅」專欄/未成年子女如何拋棄繼承?臺灣與大陸有什麼不同? 刊登日期 2025-09-26 2 0 「雲中逆旅」專欄/未成年子女如何拋棄繼承?臺灣與大陸有什麼不同? 文:盧律師(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5-09-26 2 0 抛棄繼承(大陸稱放棄繼承)的法律性質是單獨行為,必須要有完全行為能力才能獨立行使。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1],法律行為原則上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2])代理或者允許[3]。這點在兩岸並無不同,但有關未成年人抛棄繼承的具體實施方法,仍有差異: 一、在臺灣,未成年子女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臺灣民法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4]。抛棄繼承屬於家事非訟事件[5],相較之下法院有更多裁量權,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時。至於未成年子女的抛棄繼承的具體程序,要分兩種情況來討論: (一)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非同為繼承人:由父母代為或允許拋棄繼承 未成年子女是繼承人,但他的父母不是繼承人,例如父或母雖為繼承人,但已經抛棄繼承[6];或發生代位繼承[7];或是父母離婚後一方死亡,他方因非配偶無繼承權,但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臺灣以7歲作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區隔[8],未滿7歲的人做的任何意思表示都無效[9],7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則是原則上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因為向法院聲請抛棄繼承是一種意思表示,因此未滿7歲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代為具名意思表示;滿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則由他為意思表示,並由父母表示同意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 但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是他的「特有財產」,父母要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必須出於未成年子女的利益[11],因此父母只有出於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代為或允許抛棄繼承。至於法院如何判斷?法院要依職權調查必要的事實與證據,來審查拋棄繼承是否合法[12],聲請人必須說明被繼承人的「債務」(消極財產)大於「遺產」(積極財產)[13],來證明抛棄確實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遺產:可以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文件來說明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 債務:通常則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來說明被繼承人的債務數額。 切結書[14]:實務上也會要求法定代理人出具切結書,來聲明拋棄繼承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15]。 (二)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必須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處理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為共同繼承人,若代理或允許所有未成年人抛棄繼承,或者代理或允許部分未成年子女抛棄繼承,遺產將全部歸父或母,或其他未抛棄繼承的繼承人所有。此時存在父或母與子女利益衝突的情況[16],必須先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17]。如果沒有先為所有的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父或母就代為或同意子女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聲請可能會被法院駁回[18]。選定特別代理人後,再由特別代理人評估實際狀況,來決定是否為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即使特別代理人為未成年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也會調查前述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等,審查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19]。 因此,除非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不論人數)全部抛棄繼承,因為並未獨利於任一方繼承人[20],才可以不用選任特別代理人。不過,由於抛棄繼承原則上必須在知悉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如果還要先經過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程序,可能時間上會相當緊迫[21]。 二、大陸:未成年子女不得放棄繼承 大陸民法對於放棄繼承並無時間的限制,只要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表示的對象是其他繼承人,無須特別向法院陳報[22]。 (一)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 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間,曾明確表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23]。而2021年廢止前開意見、實施大陸民法典後,雖然條文或新的最高法院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但基於大陸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有保障未成年人的宗旨[24],仍可推論出相同的結論。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時,必須要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25]。繼承遺產一般認為是對未成年人有利,監護人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及其他財產權益,所以父母不能代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司法實務上通常認定代理未成年人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26]。 (二)實際上仍可能造成未成年子女的稅賦負擔 大陸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27],以不動產的繼承為例,房屋將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共同持有[28],配偶和父母可以放棄繼承,但未成年子女不被允許放棄其份額。如果被繼承人有多套房產,多位繼承人都未放棄繼承時,每套房產的所有權是多人共有,這對將來的房屋出售影響很大。 大陸對於房屋買賣交易課稅的標準,是否屬於家庭「唯一」的房屋,稅率有很大的差別。以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為單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若是家庭持有5年以上[29]並且是唯一生活用房[30],出售時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31],但若為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則會被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32]。由於未成年人不能放棄繼承,當繼承多套房產時,家庭所持有的每套房產都屬於「不唯一」,亦即再轉手出售時,都要負擔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繼承人都是成年人,就可以在遺產分配時先做適當的安排,讓每套房產都是各家庭的「唯一」房屋。這是大陸房屋轉讓稅賦規定所致,表面上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實際上卻會造成後續的負擔[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