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受到性騷擾[1]的被害人,可以填寫這份申訴書,向行為人所屬的政府機關、部隊或學校提出。但如果行為人是單位的最高負責人,要向他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2];如果不清楚行為人的身分、所屬單位,或他不隸屬政府機關、部隊或學校,則向警察局提出申訴[3]。
性騷擾申訴的提起要注意以下時效[4]:
(一)一般性騷擾(沒有權勢關係)
被害人要在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最長從性騷擾事件發生日起超過5年就不能提起。
(二)權勢性騷擾
如果行為人因為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而監督、照護或指導被害人,此時被害人可以在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最長從性騷擾事件發生日起超過7年就不能提起。
(三)性騷擾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
受害人可以在18歲成年日起3年內提出申訴。
二、範本的來源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範本,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4),《性騷擾01性騷擾事件申訴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I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II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3項:「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 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1、2項:「
I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II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