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受到性騷擾[1]的被害人,可填寫這份申訴書,在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的單位,例如學校、機關、雇主等(以申訴時為準)提出申訴。
如果不清楚加害人身分、不清楚加害人的所屬單位、不想直接與加害人的所屬單位接觸,或者加害人就是所屬單位的最高負責人,也可以直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申訴[2]。
二、範本的來源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範本,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7),《性騷擾01性騷擾申訴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5條:「
I 性騷擾之申訴應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II 加害人為前項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