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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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7 ‧ 最後更新:2020-05-27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
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與他的代理人
想要在室外辦理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或負責人的代理人[1],會需要這個申請書,且應該在6天前申請。
這裡所說的「集會」,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場所舉行的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2]
這裡所說的「遊行」,是在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場所的集體行進[3]
其他要附上的文件
負責人有代理人的話,應一併附上代理人的同意書[4]
如果是遊行,必須附上詳細的路線圖[5]
如果是集會,應該附上集會處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文件[6]
如果有糾察員[7]的話,也要附上糾察員的名冊[8]
不需要申請就可以進行的集會或遊行有哪些?
學術藝文類或是宗教民俗類活動,以及室內集會
如果要舉行的活動是依法令舉行,或是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又或者是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是可以不用事先經過聲請的[9]
此外,原則上,室內集會也不用經過許可;但如果使用了聲音設備讓聲音非常大聲,足夠形成室外集會的程度的話,就還是會被認為是室外集會需要經過事前許可。
偶發性及緊急性的集會、遊行
當發生倉卒且必須立刻舉行來達到目的,很難期待等得到許可後才舉行的緊急性集會、遊行,或是因特殊原因沒有經過召集而是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時,是不用經過事前許可的[10]
申請書的來源
集會遊行申請書,來自內政部警政署(2019),《集會遊行申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集會遊行法第9條:「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2.   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3.   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4.   相關檔案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2019),《集會遊行代理人同意書》。
  5.   以臺北市為例的話,可以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n.d.),《1、集會遊行申請》,找到遊行路線圖的參考檔案。
  6.   相關檔案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2019),《申請集會(遊行)場地同意書》。
  7.   集會遊行法第20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集會遊行法第21條:「
    I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II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8.   相關檔案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2019),《申請(核定)集會遊行糾察員名冊》。
  9.   集會遊行法第8條:「
    I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II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10.   請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以及內政部因司法院大法官此號解釋所訂定的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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