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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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01-22 ‧ 最後更新:2021-01-22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被聲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可以依聲請人的聲請,對他做監護宣告[1];幫他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2]
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需要此範本。
如果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已經預先訂定意定監護契約,聲請監護宣告時,請另外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有意定監護契約時)」。
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來自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   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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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陳庭浩(2020),《成年監護的監護人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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