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或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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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15 ‧ 最後更新:2020-05-15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文件呢?
想聘請外籍家庭幫傭的雇主。不過招募外籍家庭幫傭的前提是,雇主已經先經過一定程序招募本國勞工卻又無法募得[1]的情況,才可以申請聘僱外國家庭幫傭。
雇主應該於就業服務中心開具無法募得本國勞工的求才證明書60日的有效期限內,提供「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或16點」這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果雇主是重新招募同1位外籍勞工,須於該外籍勞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此時,雇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2]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一: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全國法規資料庫
檔案來源
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或16點這個檔案,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20),《NAF-006-1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或16點》,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
    I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三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十四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II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III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Iv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n.d.),《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
    I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二、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三、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II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III 第一項第三款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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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余靜玟(2018),《簡介外籍勞工類型與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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