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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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6 ‧ 最後更新:2020-05-26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契約書範例呢?
政府機關用人,除了依公務人員法制的正式方式外,對於比較定期的任務,大致有三種方法:第一是約聘[1],第二是約僱[2],再來是約用(或稱為專案)[3]
當屬於「約僱」的情況,也就是對於事務性、簡易性等任務,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及從事這樣任務的行政或技術工作人員[4],會需要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本;不過要注意的是,有兩種選擇方式,一種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一種適用離職儲值金。
範本的來源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版本
來自考試院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201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10.01. 總處組字第10800446565號函》,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適用離職儲金的版本
來自考試院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201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10.01. 總處組字第10800446565號函》,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法源依據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為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的方式(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
  2.   依據為行政院發布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3.   依據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4.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
    I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II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III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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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8),《聘僱人員提繳勞工退休金Q&A》。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2019),《玖、約聘僱人員管理》。
黃怡菁、郭俊麟(2018),《銓敘部:公務機關約聘雇 不適用勞基法》,公視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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