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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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5-27 ‧ 最後更新:2021-05-21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聲請書呢?
人民、法人或政黨,或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又或者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一,或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1],各級法院的法官[2],需要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時候。
聲請解釋憲法時,聲請書需要包括的內容[3]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書的來源
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格式,來自司法院(2019),《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格式》,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與第2項:「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II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編註: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目前(2020/5/26)仍有效適用中,因此仍可使用目前「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格式」;自2022年1月4日開始,憲法訴訟的法律依據為憲法訴訟法,屆時將需要新的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格式。
  2.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簡述 解說
針對行政命令聲請解釋憲法
可參考司法院(2020),《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範例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針對法律聲請解釋憲法
可參考司法院(2020),《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範例二》,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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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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