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觸犯刑事犯罪,有受到檢察官緩起訴可能性的人會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涉嫌的犯罪是最輕刑度不滿3年的輕罪,檢察官就可以命涉嫌犯輕罪的被告負擔一些事情[1],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繳錢到公庫、服社會勞動等等;並且在一段時間內不要再犯罪[2],被告就可以不用受到法院的審判跟刑罰。
其中,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立悔過書,所以涉嫌犯罪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的人,會需要這個範本來立悔過書。
悔過書的範本來自:
法務部(2019),《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附件一悔過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019),《書狀聲請書及司法狀紙規則 39.悔過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019),《書狀例稿下載 悔過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喬正一(2018),《什麼是緩起訴?緩起訴與緩刑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