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1],想要親自到警局申請解除的民眾會需要。
原則上警示帳戶只能在案件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後解除,例如涉案的犯罪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官判決終結且執行完畢,才能檢附處分書、執行完畢證明等文件,申請解除。
因此,是否能在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前就提前解除警示帳戶,原通報機關有決定權限,即便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一定能解除。通報機關可以要求帳戶所有人提出一定的說明或證據(例如交易糾紛涉及詐欺,可能會被要求提出匯款證明、出貨證明、對話紀錄、和解書等),再決定是否解除警示帳戶。
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2021),《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張學昌(2022),《什麼是警示帳戶?帳戶被凍結的話可以領錢、匯款嗎?要怎麼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