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案件受到法院合議審理,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經是該案件的輔佐人,會需要這個範本。法院採合議制時,會有3到5位法官進行合議審理,根據法官的評議結果作成裁判[1]。而在裁判確定之後,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經是該案件的輔佐人,可以在裁判確定以後,請求查看法官判決前評議時所表示的意見[2]。
案件受到法院合議審理,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經是該案件的輔佐人,會需要這個範本。法院採合議制時,會有3到5位法官進行合議審理,根據法官的評議結果作成裁判[1]。而在裁判確定之後,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經是該案件的輔佐人,可以在裁判確定以後,請求查看法官判決前評議時所表示的意見[2]。
註腳
- 法院組織法第101條:「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 法院組織法第106條:「
I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II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3點第1項:「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應至法院填具或以郵寄、電信傳真、電子傳送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 (如附件一) ,送該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