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


刊登:2020-03-18 ‧ 最後更新:2024-02-27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在民事訴訟當中,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想要再提起上訴、獲得更有利的判決的當事人會需要。民事訴訟法規定,受到判決的當事人,及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若對判決不服時,可以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判決的話,可以上訴第二審[1];不服第二審判決的話,可以上訴第三審[2]

二、範本的來源

民事上訴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I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II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2.   民事訴訟法第464條:「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68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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